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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典权与典物的制度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出租,典权人对典物进行出租主要是基于收益权之行使,而非处分权之行使,是故典权人在出租典物之时所受限制要小于转典之时。虽然典权人在取得典物占有及收益使用权利之时已经给付一定价款,然则此款项仅仅为其支付的使用典物以及获取孳息之代价,其价格是不足以匹配典物真实价值的。

民法典编纂:典权与典物的制度实践

1.典权与典物之让与

典权让与和典物让与是两项不一样的概念,这一点需要在法条中进行区分。典权让与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自此典权人当即退出典当关系,而由典权继受方成为新的典权人,享有典权人之权利,同时履行典权人之义务;典物让与又叫转让典物所有权,其是指出典人将典物转让给他人(此处之转让,仅仅只对于出典人尚有的物之处分权之转让,不包括之前已经典当出的物之使用收益权),此刻出典人便从典当关系中退出,典物所有权之继受方取得该典物权利以及自然成为典当关系中的出典人,享有出典人权利,同时要履行出典人义务。通过这样的对比不难看出,无论是典权之让与,还是典物之让与,其让与发生时,即意味着身份关系的同时移转让与。这种附着着身份关系的权利转移需要在法律中进行专门规定,对于其转移方式、转移对相对方以及第三方之效力形态、权利转移之时通知义务等规制性条文,都需要在典权这一章节中进行说明。

2.典物之转典与出租

同典权让与与典物让与相区分的是,对于不伴随典当身份关系变化的典物权属变动,也应当在法条中有所体现与指明。转典是指典权人将典物转典给他人,出租是典权人将典物出租给他人。

对于转典,上文已经提到,典当之后,典物之使用收益以及占有发生转移,而处分权尚由出典人所保留,是以转典并非典权人将所典之物再次进行典当,因为其并无典物之处分权。转典权之设定,本是为了促进市场交易发展,然则转典权之行使并非一种完全的物权之行使,是故其行使必须要加以详细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法条中,可以从转典之期限、转典之价款、转典之告知几个方面进行规制。(www.xing528.com)

至于出租,典权人对典物进行出租主要是基于收益权之行使,而非处分权之行使,是故典权人在出租典物之时所受限制要小于转典之时。最主要的一点便是无须取得出典人之同意,这种设定也是基于保障典权人收益权以促进市场交易以及典物合理运用之考虑。但是由于典物进行出租之后便在典当关系中引入了第三方,对于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维度上的扩充,而这种扩充也是势必会广泛存在于大多数典当关系之间的。所以,对于这样一种情况之下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之考量便需要在法条中加以体现。

3.典权人对典物合理保管与责任承担

因为典物之占有伴随着典权之移转而转移,所以典权人当然成为典物的直接占有人。又因为此刻典物之所有权依旧为出典人所有,是以占有典物的典权人对典物当然地具有保管义务,对于典物之遗失、灭失以及损耗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典权人在取得典物占有及收益使用权利之时已经给付一定价款,然则此款项仅仅为其支付的使用典物以及获取孳息之代价,其价格是不足以匹配典物真实价值的。进一步而言,即便其给付价款与典物价值相差无几,出典人依旧对于典物保有处分及回赎之权利。典物之遗失与灭失必然导致出典人这两项权利灭失,这样一种权利之灭失是否需要典权人加以补偿,抑或是由出典人自担风险,是由法律加以统一规定还是由合同约定,皆需要立法工作者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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