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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全面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目前违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全面解析

(一)征税范围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房地产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在取得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再次转让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条标准来判定:

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转让的土地,其所有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在转让时,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时,才能进行转让。对于目前违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国家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受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须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www.xing528.com)

2.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这里有两层含义: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家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投资,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转让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是否发生房地产权属(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的变更,是确定是否纳入征税范围的一个标准。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是否取得收入,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三。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以继承、赠予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尽管房地产的权属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予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对之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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