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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种植业在借贷资本支配下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粮食作物种子需要借贷农家春耕时借贷粮食种子的情况,近代时期在全国各个地区都很普遍。[47](二)经济作物生产和销售受高利贷资本控制柳州、武鸣等地自清代以来就是广西的重要烟草基地,种植烟草的农户也常常借贷肥料。制糖的原料主要来自柳州郊区的窑埠、秦家村及柳城县的白沙村等地,为鼓励蔗农种植甘蔗,该所“在每年春季出资给农家购买肥料,培植蔗苗”。[55]“一本三利”正道出了借贷利息的高昂。

农家种植业在借贷资本支配下的影响

家庭种植业是农户家庭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家庭利用植物生活技能,采取栽培和护理措施,以取得产品的一种生产活动方式。农业经济学认为,种植业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种植业包括粮、棉、麻、瓜、菜、饲料及其他作物的生产;广义的种植业也还包括果树林木等生产。[34]按照广义概念,种植业主要包括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作物、饲料作物、家庭林业等。

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蔬菜作物如瓜、菜等的种植因投资较小,一般的农户无须借贷。至于饲养家畜而需要的饲料,大多是农户种植的农作物的茎叶、粮食加工后的副产品及采摘的野菜之类。如在壮族地区,果德县(今属平果县)农户“饲猪多用糠皮,树叶,薯藤,玉米等物”。[35]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壮族养猪的“饲料主要是野菜,但也还要掺合一些玉米或细糠;冬季野菜少时,则以红薯藤为主”。[36]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农户主要种植稻谷,“杆可饲牛”[37]。农户饲养耕牛主要采取放养的方式,很少有人为养牛而专门种植饲料作物。龙州县“以水草丰盛之故,适于饲畜,农家利用山野草场,专饲牛只贩卖者不少”。[38]百色县(今百色市)“原野极多,水草丰盛,……(农家)赴山割草,运回饲给”。[39]瑶族地区,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农户“养的耕牛,常常不敢回家里,任随他在山上吃宿的,然而养得又肥又壮”。[40]部分瑶民甚至将猪也放出山野,任其觅食。20世纪30年代,任国荣调查时,就发现瑶民将“猪牛放出山野之外”。[41]“屋前屋后的猪牛,都是随便乱放,随便留它在外面过夜”。[42]因此,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户不需要专门投资种植饲料作物,但他们在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树木等种植时,因投资较大,贫困农户往往需要依靠借贷解决。

(一)粮食作物种子需要借贷

农家春耕时借贷粮食种子的情况,近代时期在全国各个地区都很普遍。特别是在灾荒时间,据一个美国人于20世纪40年代在西江三角洲的调查,“灾年中,许多饥饿的农民由于要买种子,还得买口粮,以便下茬耕种。这样,他们的负债就加大了。为把钱借到手,就得把仅有的土地典当出去,或答应秋后算帐,以收成抵债。当他们用贷款买回种子、农具时,其价格当然是较高的”。[43]该地经济在全国尚属富庶,尚且如此,经济较为贫困的广西民族地区的程度更为严重。

清末至民国前期,象县(今象州县)“农民之种籽耕牛,其不出于高利贷者,百无一二。”[44]抗战时期,广西曾两次遭受日军入侵,日军的烧杀劫掠给广西的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桂南会战期间,据民国29年(1940)广西省动员委员会战地工作督导团第一分团的调查,桂西南地区“经敌蹂躏之县,耕牛种子皆已无存”。[45]战后,这些地区农户因缺乏种子而难以生产,政府为恢复农业生产,曾对战区各乡村进行了救济,史料有载:“省府为救济收复区贫苦农民购买种籽肥料,以□恢复农事,而安定民生期间,经商请善后救济综述广西分署予以救济。现准该署电复,允将第二期业务费一亿四千万元,全数分发收复区各县局贫苦农民购买种籽肥料之用,并托由本府合作事业管理处代为办理。”[46]但因需要救济的农户较多,政府所拨款项有限,很难真正解决贫困农户困难,农户不得不依靠高利贷解决生产所需的种子问题。

一些农户在耕种时借入种子,因需支付较高利息,使他们的生活受到影响,如在富川县(今富川瑶族自治县),瑶民罗生秦租种地主的田地耕种,欠租未交,1947年因“没有谷种,只得向地主借贷,第三年秋交租交债共1000余斤稻谷,将收获全部稻禾交给地主,全家只好吃杂粮度日,下一年还得向地主借谷子种田,年年都是如此,总脱不了租债的剥削”。[47]

(二)经济作物生产和销售受高利贷资本控制

柳州武鸣等地自清代以来就是广西的重要烟草基地,种植烟草的农户也常常借贷肥料。近代时期,这些地区农户种植烟草更为普遍。民国时期,“烟草种植以平南、北流、柳州、武鸣等地产量最多,其中武鸣占全省的30%左右”。[48]据统计,民国22年(1933)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烟叶种植面积为31398亩,产量为40236担;民国26年产量为28960担,“每届烟叶上市,东南各墟,交易倍旺,乡村道村径,肩挑车运者皆属烟叶,尘舍墟屋,堆积充栋者,亦莫非烟叶”。[49]

烟草种植需要大量肥料,“一般每干株烟至少放50到70斤花生麸,最多达100余斤”。[50]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很多收购烟叶的烟庄对烟农放贷,如民国时期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的黄恒栈、曾兴记、广安、荣记、何鸿福、光源利等烟庄在“农户缺乏资金或麸肥即帮他们筹谋或签约,发放麻麸肥料等。未下种先签约,产品一定要卖给他们”。[51]民国后期,武鸣烟叶种植逐渐衰落,烟农借入烟庄的高利贷而导致成本增加是重要原因之一,如学者所言:“近年来烟量渐减,烟业衰落,推其原因,以百货腾贵,种烟之成本增加,烟叶市场之价格,虽见增加,而其利皆在烟商,烟农所得,几无焉!”[52]

农民因种植其他经济作物而借贷肥料的情况更为常见。民国初年,柳州城郊的个体商店,春季时向附近的农户贷出“肥料、面粉、米谷等”,在秋季,“债务人收割作物时,不论多少,全部要交给债权人,抵偿货款,不许外售,否则,如经发现,则以违约论处”。[53]据1909年日本东亚同文书院对柳州的调查,当时柳州只有一个砂糖精制所,该所的产量,“丰年时是四十万斤左右,歉收年是三十万斤左右”。制糖的原料主要来自柳州郊区的窑埠、秦家村及柳城县的白沙村等地,为鼓励蔗农种植甘蔗,该所“在每年春季出资给农家购买肥料,培植蔗苗”。[54]民国23年(1934)的调查显示,“据说柳州农民借肥料,卖禾花,一转移,多至一本三利”。[55]“一本三利”正道出了借贷利息的高昂。据20世纪30年代骆君彇对柳城县263村的调查,农户“借债的用途,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为购买粮食及必需品者(按:此处之所得必需品者,指耕牛及肥料而言)”。[56]

部分少数民族农户在投资种植经济作物时,因资金缺乏而借贷。如民国时期在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一些壮族农户“因改种鸦片,一时投资较多,故而借贷”。[57]

贫困农户的经济作物的销售,更是深受高利贷资本的控制。如在富川瑶族地区,当地黄豆、桐油种植较广,但在销售时,种植户“不是一次出卖。农民出卖多为生活所迫,出卖的目的多是为了还地主的账。地主出卖的目的,是为了得钱放债”。[58]这说明,贫困农户种植经济作物在很大程度上与借贷有关,而富户则将种植经济作物出售获得货币用于放贷。(www.xing528.com)

(三)家庭林业中的高利贷

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居住于山区,家庭林业成为他们的一项重要副业。很多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也种植树木,待树木长大后卖出,以获得收入,贴补家用。近代时期,广西瑶族、苗族、壮族等民族地区的林业中也普遍存在高利贷,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租地借钱种树。一些贫困农户因无山地或缺少资金,不得不租入富户山地和借入资金种植树木。大苗山(今融水苗族自治县)的杉木在近代前种植较少,近代后渐广。据学者于20世纪50年代考证,当地“约在200年前,种植杉树尚未成为专业。……鸦片战争后,随着商业的发展,杉木也大量商品化了”。[59]该地“专门经营木材生意的多数是大商人,大约有10~20家,……他们经营木材多是从买山种杉树开始”。[60]因销路较好,很多人开始租地借钱种植杉树。该地贾老芳(苗族)租种富户叶长发的一座山场,“借了6元银毫做伙食费、买工具,种了12年山,育成1万6千株杉木,叶家来收债,要去8千株杉木顶‘山租’,剩下的8千株又顶了6元银利滚利雪球帐,最后只补了12元银毫给贾老芳,便把他赶下山”。[61]该地苗族杨保祥“借地种杉3万株,好容易培养到3寸到5寸围的时候,长的整整齐齐,眼看就要成材了,即被地主强迫每株按一仙半银子收了回去”。[62]

二是债户与债主合作种植树木,成材后双方平分。20世纪30~40年代,在桂北苗、瑶族地区,山主与山丁之间普遍存在高利贷。其运行程序大致如此:山主占有山地,招聘山丁为其种植杉树,山丁在为山主种植杉树期间,其生活开支通过向山主借贷解决,25年后杉树长大,山丁与山主平分。此种合作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双方平等,各得所需,但实际不然,杉树幼苗从种植到长大成材,至少需25年以上,在此25年之中,山丁因一无所有,不得不向山主求借,日积月累,为数甚巨。因此,“在种成杉林之日,山丁所赢得杉林总量的半数,由于偿还二十五年中借山主的债务,已所剩无几。故全山杉林种成的时候,山主是笑逐颜开,增进一批大大的财产,山丁则怨天怨命,依然故我。两手空空!”[63]

因山主放贷的利息较高,山丁往往一无所获。如在苗族地区,山丁因种植杉树而向山主的借贷,条件比较苛刻,“在归还时,不到1年的时间也要以1年来计算。……等到山丁无法还债时,(山主)就乘机压低价格买下山丁分占的杉树来抵债,从中更可大捞一把”。[64]

需要指出的是,山丁在与山主合作种植杉树的同时,还有“为山主做无价劳动与送礼”[65]等超经济负担,这对山主来说,是一笔额外收入。

三是预卖树木,即债户将自己土地上的未成年的树木预卖给富户而取得借款,但债主并不立即砍伐树木,而是在若干年后再砍伐树木。这种借贷形式有不同地区称呼不同。如太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壮族地区盛行卖“材木花”,[66]运行程序也差不多。

少数民族贫困农户在种植树木过程中因需要租地或借入高利贷,导致他们所获收益不多,甚至收入不足以支付开支,这使得投资种植树木的农户日渐减少,导致少数民族家庭林业逐渐萎缩。如民国时期的苗族地区,“直接生产者既遭此苛刻之剥削,对于生产之兴趣自必渐减,故近年以来,苗人对于开山植杉,多不愿问津,以致融江上游各地杉木有日渐荒落之势”。[67]据记者调查,“三江融县苗傜所中的杉木,都由汉人以贱价购去,苗傜人仍得不到多大利益”。[68]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贫困农户在从事种植业时,耕牛和劳动工具大多需要借贷。对从事稻作生产的农户来说,耕牛是他们耕作时不可缺少的。一般的贫困农户因缺乏耕牛,不得不借入,这在本文第三章中的“耕畜借贷”部分已有分析。本文在论述典当业时说到,贫民在缺钱少粮时,将物品抵押给典当,获得借款。但贫困农户因缺乏价值较高的物品,他们不得不将农具拿出来抵押给典当,耕作需要时再赎回。在开设有典押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户常常前往当铺和小押借贷。19世纪初中期,贵县石龙(今贵港市桂平市石龙镇)、黄练(今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三里(今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石卡(今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大圩(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等地,“穷人典当的东西什么都有,从日常用的被服、蚊帐、鞋袜、桌椅、板凳、铜器、铁器、锡器以及耕田用的锄头、犁耙、水车、铲子、禾叉、牛车”。[69]咸丰年间,象县(今象州县)“大乐圩有当铺,犁、耙、衣服都有人拿去当。”[70]农户在典当时的“春当秋赎”,正好与农户的生产过程和农作物种植季节一致,这表明农户在劳动工具上对典当的依赖性极高。农户的农具一旦抵押给当铺,农具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而属于当铺所有。因此,农户春耕时赎回农具用于耕种,从某种方面来说亦是从当铺借入农具。而春季农户将冬衣棉被典当获得现金,亦可为春耕生产提供资金。从这方面来说,少数民族农户的春耕生产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借贷,这正如史家吕思勉先生文中所写的“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71]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农户在从事种植业时,在种子、肥料、耕牛、劳动工具等方面受高利贷资本支配,这使得他们收益的相当一部分为高利贷者所占据,导致了少数民族地区种植业的长期停滞不前。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民众在借贷时,虽需付出较高利息,这种资本也是他们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对维持他们的小农生产运行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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