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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详解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扣除项目的标准不得扣除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下所列的支出不得扣除。亏损弥补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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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首先要确定计税依据,前文提到“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那么我们首先就是要弄清楚这些项目如何计算。

收入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收入的来源通常分为一般收入来源和特殊收入来源两种类型。

不征税收入

从根源和性质上分析,不征税的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这些收入不列入征税范围。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的经济利益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准予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部分扣除项目并不是全额扣除,是有一定的扣除标准的。具体的如下图所示。

扣除项目的标准(www.xing528.com)

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下所列的支出不得扣除。

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小宝举例:

案例一:

某生产公司2013年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 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2013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多少万元。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 000×0.5%=10(万元),30×60%=18(万元),按10万元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 000×15%=30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320万元(240+80),按300万元扣除。合计=10+300=310(万元)。

案例二:

下表是某企业7年的盈亏情况,请计算2014年应纳税额是多少?

2014年应纳税额=(100-60-10)×25%=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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