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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刑事诉讼教程:了解刑事诉讼特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

模拟刑事诉讼教程:了解刑事诉讼特征

诉讼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国家用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一种方式和手段。在原始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是由当事人自己按照传统习惯解决的,如同态复仇、决斗等比较野蛮的方式。所以,原始社会里没有诉讼。

在阶级社会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国家专门机关)告诉,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现代社会,诉讼已成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的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没有国家和法律,就没有实施法律的诉讼。因而,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它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其特征如下:

1.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的刑罚权,产生于抑制社会越轨行为、维护正常统治秩序的国家基本职能。刑事诉讼不单纯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更是为了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有着重大区别,在奉行“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辅”这一刑事追诉原则的前提下,刑事诉讼通常是“官诉民”,一般以国家为原告。

2.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所谓主动性,是指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原则,通常采取国家侦查和国家公诉的方式主动发起,从而区别于民事和行政诉讼由相关的社会个体发动;所谓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从案件侦查、起诉,到裁判、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而且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可能涉及国家权力的广泛使用;所谓深刻性,表现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权力的使用,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对涉案物品的强制措施,如扣押、搜查、强制性检查等。可以说,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权力的广泛使用,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因此,法律赋予执法和司法机关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所必需的权力。同时,也对执法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范围,用程序法加以规范和限制,否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损害诉讼中的个体权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诉讼的公正性。(www.xing528.com)

3.刑事诉讼必须要有当事人参加。自古就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说法,两造即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是诉讼的核心人物,没有当事人就没有诉讼。在刑事诉讼理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称为“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也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不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必须要有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参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死亡,诉讼程序终结。为了保证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诉讼必须按照诉讼的原则,采用兼听各方意见、公开审判和辩护等诉讼制度,确保诉讼双方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等重大权益,因此,司法机关权力界限的确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证,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合理设定和严格执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正确评断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司法行为和诉讼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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