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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功能:程序规则与犯罪惩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首先强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法院不得对任何人定罪量刑;其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案件举证责任承担、公诉条件法定等一系列限制侦查、公诉权力的具体规则。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三大程序法之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刑事公诉案件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五个程序,才能最终将罪犯绳之以法。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的功能:程序规则与犯罪惩罚

国家要剥夺任何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都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如工作程序、会议程序。在法哲学中,它是指按照人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决定的过程。就程序而言可分为: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如:调解、仲裁、公正)。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

法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规范,也有自己的功能,这就是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调整、指引和保障的功能。即调整对一定主体有利的社会关系,以明确的方式指引一定主体的社会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一定主体的权益。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和内在属性,这对法律人来讲就意味着:一是充分尊重法的功能的本来面貌,而不能枉自增加、减少、改变甚至剥夺法的功能;二是善于发现、发掘和利用法的功能,使法具有的这种天然资源能够得以充分和有效的利用。从程序法的角度讲,刑事诉讼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约束功能和保护功能。

约束功能是指通过法定的一整套顺序、阶段、步骤、方式等程序性规则,排除司法权在运行中的肆意与无序,限制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其任意定罪,保证诉讼在规则范围内活动。刑事诉讼法首先强调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法院不得对任何人定罪量刑;其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公诉案件举证责任承担、公诉条件法定等一系列限制侦查、公诉权力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对被告人所有不利的追诉活动都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程序对权力运行的过程、方式、范围进行规制,使权力自身围绕着既定的轨道运行,从而压缩权力恣意运行的空间。因此,以程序约束权力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主要手段和目的,程序已被视为实现 “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最重要的基石”。[1]在法治社会进程中,程序的约束功能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保护功能是指通过法定的一整套顺序、阶段、步骤、方式等程序性规则,为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使其合法利益得到同等的尊重。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回避、法庭质证与陈述、上诉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程序规则、制度规范对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加以限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与控诉方平等参与的机会和对等权利,保障无辜者不被追究,保障人权不被践踏。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三大程序法之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刑事公诉案件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五个程序,才能最终将罪犯绳之以法。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 和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五个程序即立案程序、侦查程序、起诉程序、辩护程序和审判程序。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正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创建人夏勤教授在 《刑事诉讼法要论》 一书中所言 “法有实体程序之分,实体法犹车也,程序法犹轮也。轮无车则无依,车无轮则不行,故国家贵有实体法,尤贵有程序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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