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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刑事诉讼教程:量刑建议书格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事故造成两人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赔偿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

模拟刑事诉讼教程:量刑建议书格式

(一)首部

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六)尾部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注: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量刑建议书【范例】

××××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检公诉量建[2014]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事故造成两人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赔偿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4年×月×日

(院印)

刑事抗诉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公诉刑抗[年度]×号

××人民法院以(年度)×××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二、×××一审判决量刑不当(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区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刑事抗诉书【范例】

××××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公诉刑抗[2014]3号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对本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2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吴某某等22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认定犯罪主体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吴某某等人虽然是以企业名义非法集资,但兴邦公司等企业设立后,其绝大部分期间和主要活动,就是以各种名义非法集资,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对吴某某等人的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判决以兴邦公司等企业设立后,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吴某某等人翻供后辩解集资是为发展生产经营为由,认定吴某某等人的行为系单位犯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法律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认定犯罪主体错误。

二、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判决认定应返还集资本金数额不清,采信证据不当,庭审证实,未兑付集资款23462921万元,是根据财务凭证记载的每一名群众以现金或银行转款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额,减去其以现金或银行转款方式领取的资金总额,得出损失为正值数额后汇总累加的结果,是群众投资的现金净损失,与滚动投资无关,剔除吴某某等人以现金或转款方式支付的业务提成、管理费、奖励等3259063万元,应兑付集资款仍有20203818万元,判决以业务提成转投资数额不清,未兑付集资款含滚动投资为由,认定应兑付集资款整体数额不清,以偏概全,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

2.判决认定不能返还的本金数额不清,采信证据不当。庭审证实,嫩江中药研发中心、上海仙人掌基地与本案无关;上海欧莎丽化工厂资产,已不足以偿付其自身债务;仙人掌干粉及企业商标、专利,无法用于变现返还;嫩江阳光银座小区和中药饮片公司资产,已被当地政府、司法机关处置完毕,现有资产与应返还集资款20203818万元,整体差额巨大,未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评价,判决书以现有资产状况不明为由,认定集资本金不能返还的数额无法查清,与庭审事实不符,采信证据不当。

3.判决认定“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原因系商业经营风险,认定事实错误。庭审证实,吴某某等人承诺的集资年利率均在30%以上,有的甚至在80%以上,完全超出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盈利能力。至案发时,除支付集资利息、业务提成等共130075.71万元外,实际被骗300万元。吴某某等人不顾企业经营承受能力和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后果,不断实施明显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高利集资,将集资款主要用于高利返还和提成奖励,以及为非法集资制造盆景、道具等造成的巨额资金浪费,是致使企业巨额亏损以及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真正原因。判决无视高额返利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将所有企业、项目连续十年亏损和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决策失误、实际被骗等意志以外的因素,认定为正常商业经营性风险,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4.判决认定指控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的证据不足,采信证据不当。庭审证实,吴某某等人集资355743.18万元,主要用于支付集资本息、提成奖励、为非法集资制造“道具”和对外宣传活动等不计投资收益的消耗性支出,其中支付集资本利、店长提成等236009.61万元。判决不顾资金支出的真实目的,将吴某某等人为非法集资宣传诈骗需要不计投资收益和后果的所有消耗性投资,全部认定为生产经营成本,认定其挥霍618万余元组织出国旅游、购车辆奖励集资、虚假评估、为获取个人荣誉赞助等不属于肆意挥霍,认定其意图通过行贿阻止司法机关调查“请托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涉金额较小”,否定该挥霍行为与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联系,进而否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庭审事实明显不符。

5.本院指控吴某某等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已经涵盖了其将集资款据为己有、转归他人所有的内容,对吴某某等人以虚报冒领或共同私分等方式侵吞占有1313.937万元集资款的事实,本院在庭审调查时已详细举证,判决以本院未指控吴某某等人个人占有集资款的事实为由,对相关证据不予评价,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定,与庭审事实不符。

6.判决对吴某某等人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证据不予评价,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定,采信证据不当。庭审中,本院对吴某某等人隐瞒经营亏损、无力返还集资款和返款资金来源,虚构资金用途、编造经营业绩、通过虚假评估、虚假验资等进行虚假宣传等,以“诈骗方法”骗取群众集资的事实及证据已详细进行了举证,一审判决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评价,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定,违反法律规定,采信证据不当。

三、一审判决未依法处理在案资产,对被害人损失未责令被告人退赔,违反法律规定

庭审中,本院就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来源、产权证明、查扣方书等证据,专门进行了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一审判决对上述证据不予评价,对相关财物未作出具体处理,对应返还集资款202038.18万元未责令被告人退赔,仅提出“由有关部门依照《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意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刑法》第36条的规定,严重影响在案发展财物和赃款追缴,削弱了刑罚打击的整体效果。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认定犯罪主体和案件性质均有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11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等十人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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