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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定义及其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关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来看,传统知识的界定应依据其与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加以明确。也就是说,WIPO认为的广义传统知识概念更为可取,既包括狭义的土著居民在长期生活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如遗传资源、医药知识、传统建筑和农业技术等,又包括传统民间文化、传统民间标志等。

传统知识定义及其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关系

传统知识涉及环境、医学、文化知识产权等众多领域,是传统社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的重要财富。因其涉及利益冲突较为复杂,领域广泛,不同的出发点会带来不同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等都对传统知识相关问题进行规定。WIPO提出,传统知识狭义的指:“土著居民与当地社区的方法、技巧、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尤其可与农业、环境、医疗保健和传统医学知识、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自然资源与遗传资源,及传统建筑诀窍和施工技术等领域有联系,其广义上还应当包括传统民间文化,以及土著特色的商标等。”CBD公约设立的目标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基因资源商业性及其他使用价值的机会。因此,CBD给出的定义为:“土著及地方社区在传统生活当中,运用的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技术、知识和做法。”

传统知识具有特殊的主体与复杂的客体,狭义的定义不足以涵盖其特征,较小的定义也不利于给予传统知识足够保护。首先,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与作者并非同等范畴。传统知识往往是经过长时间的劳动和创作,最终成为土著居民共同的智力成果,很难归于一人,属于一地区特定人口或民族共有。其权利主体正是可以享有传统知识使用权和惠益分享权的现存特定土著社区,即传统知识的作者是一个代际间概念,保护传统知识正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所有者和继承者的代内公平。其次,传统知识的客体复杂,且传统知识仍在不断发展,客体可能继续延展。目前来看,传统知识的界定应依据其与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的不同加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以契约精神,由全社会对个人赋予独占使用一定年限的权利,以换取特定期限后,知识产权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传统知识并非个人权利,且根据外观,已进入共有领域。但不同的是,传统知识作为重要智力成果,数量众多,且是由民间长期积累形成的,尤其在特定地区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土著社区这一集体为传统知识的作者。假设土著社区为拟制的知识产权个人,在其集体内传播就是在拟制的权利人内部传播,并未进入共有领域,传统知识就符合知识产权的相关要求,理应受到保护。简单地讲,可以将传统知识理解为集体的知识产权。这一集体是特定的,区域范围是可以确定的,并且传统知识必须像知识产权一样,符合正义的社会价值和正义的经济效益。因此,套用知识产权的范畴,传统知识应当包括土著居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也就是说,WIPO认为的广义传统知识概念更为可取,既包括狭义的土著居民在长期生活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如遗传资源、医药知识、传统建筑和农业技术等,又包括传统民间文化、传统民间标志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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