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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促进依法行政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产物,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逐渐形成的一整套规范政府行为、制衡政府权力的思想观念。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摸索,其中也包含着对法治政府的规划和探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促进依法行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产物,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逐渐形成的一整套规范政府行为、制衡政府权力的思想观念。它孕育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正式开启于新中国成立,并在改革开放后获得了质的飞跃发展。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理论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为领导核心的五代中央领导集体中不断传承发展,既一脉相承,又具有各自所处的时代特点,这些思想精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着理论指导作用。

1.毛泽东的法治政府思想。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摸索,其中也包含着对法治政府的规划和探索。在他的带领下,1954年,我国制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起形成了新中国基本的法律框架,虽然不尽完善,但却初步确立了法律在新中国的地位,使各项事业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毛泽东把宪法上升到科学的程度,认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广泛组织群众参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始终坚持民主原则,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立法工作,将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与实事求是原则引入到我国的法治建设中。毛泽东提出所有人都应该遵守法律,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毛泽东特别强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对党政组织中的违法违纪分子、贪污腐败分子必须严加惩处,严重者应该处以极刑,以此来进一步整顿党风党纪。他说:“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在毛泽东思想指导,新中国成立初期曾严厉打击过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违法违纪干部,不仅整顿了党的队伍,端正了领导干部的作风,而且也是对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次深刻法律宣传教育。在执法过程中,毛泽东提醒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应受除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人情、利益等影响而违背法律。司法机关在惩治违法行为时不能采用肉刑刑讯逼供方法,不能轻信口供,而应重证据。这种执法思想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规范,是毛泽东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成为我国执法机关的科学指导思想。不可否认,毛泽东的法治政府思想中带有明显的政治性、阶级性色彩,在1957年以后随着阶级斗争的不断扩大,法律被认为是“死条文”,不适用于阶级斗争时期,法治因此遭到了严重打击。但他对法治政府的经典论断,尤其是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监督执法、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民滥用权力等思想奠定了以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基调。

2.邓小平的法治政府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伟大的里程碑,不仅对于“文革”结束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拨乱反正、回归正途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当今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也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邓小平从观念、制度、治理三个维度,阐述了自己的法治思想,涵盖了法治观念、法律制度和依法治理三个领域,形成了其法治思想的三方面内涵:树立法制观念、发展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这三个方面,法制观念是前提,法律制度是保障,依法治国是法制观念和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第一,树立法制观念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第一个层次。人的行为是受思想观念支配的,思想观念是总机关,观念一变天地宽。因此,推行法治,要从人的头脑开始,从观念入手。有了法治观念,无法可以立法,有法可依法执行。首先,他强调要反对人治。人治会导致国家正常的社会生活因领导人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他认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之上并不健康。事实也是如此,人治的氛围一旦形成,法制就很容易变成人治的工具,慢慢会演变成为:我大权力在握,以“权”管你,你须遵守“我的”规定,我依法的法律是管人治事的武器(工具),而非遵循法律权威和规范行使行政权力。这样法治的主体不再是人民大众,而是掌权的政府和官员,人民大众成为法治的客体、法治的对象。因此,邓小平关于反对人治的思想具有拨乱反正的意义。其次,强调要人人树立法制观念。1980年1月,邓小平在谈到我国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时,进一步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这里的人人,显然既包括普通百姓,也包括政府官员。政府公职人员和人民都要懂法、不犯法、维护法。邓小平认为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根本问题在于对人的教育。他指出,法的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关于反对人治,实现民主与法制以及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的观念的思想,深刻代表了广大中国人民在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要求通过法治实现和保障自身权利的共同心声。第二,发展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第二个层次。与观念相比,制度是一种硬约束。如果只有法治观念,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就会导致无法可依,导致政治的不民主。因此,邓小平强调法制建设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积极意义。文化大革命中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式的大民主,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悲剧,绝不可以重演。但是,又绝不应该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发展广泛的民主,甚至去反对民主。正确的做法是兼顾民主与法制,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是法律的核心,法律是制度化的民主。一方面,他强调民主与法制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邓小平在谈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时就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另一方面,他强调制定完备的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的法律制度。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主意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法律不是领导人的意志,而是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法律要完备,法律要稳定而连续,要成熟并定型。第三,依法治国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第三个层次。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其精神实质是“依法治国”。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和发展,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邓小平理论是“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奠定了治国方略根本转变的基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展,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即一切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揭示了政府与法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前者,法律至上;后者,公民为重。“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进一步深化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涵,它不仅反映了新时期党和国家执政方式的重大进步和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方向。因此,“树立法制观念”、发展“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等几大基本要件,构成了一个从观念到制度到治理的有机整体,使邓小平的法治思想既有思想魅力,又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它不是一个空洞概念,也不是一个僵化的制度体系,而是一个有强大实践功能和与时俱进能力的思想体系。

3.江泽民的法治政府思想。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以前没遇到过的新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的建立健全来加以规范。承袭邓小平的法治政府思想,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适时地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目标,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党对执政方式的新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用法治替代法制,彻底否认了人治,将法律提高到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这不仅是对法治思想的升华,也反映了我党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江泽民明确指出法治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在第十四届亚太法协大会的开幕式上,江泽民就曾在讲话中指出:我国人民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将法制发展为依法治国后,他明确表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要解决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必须依靠法治。江泽民的法治思想中内含着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强调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法律既是党执政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政府办事的主要依据,依法治国就是要将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具体来说,江泽民法治政府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利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党领导被人民赋予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因此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执政党、国家机关、广大人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第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法律是政府权力行政的规范,缺少完备的法律将使政府行政无法可依,从而滋生以权谋私、权力滥用等违法行政现象,我国长期法治不健全严重延缓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必须加快法律的制定,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要遵守规范,争取到2010年我国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要义是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从根本上讲,体现了对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尊重,其目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www.xing528.com)

4.胡锦涛的法治政府思想。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根据和谐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根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向的法治政府思想,进一步指导并推动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与前几代领导人一样,胡锦涛也十分重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他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规范着我国基本制度框架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依据。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建设法治政府也必须把依宪行政放在首位,任何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能违反宪法,不能在宪法的规定之外行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身体力行,维护宪法权威。以人为本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这是胡锦涛对法治政府理论的重要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建设法治政府最终也是为了保障人的权利,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确保行政的行使能为了人,帮助人民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人民的安居乐业,使人民的需求得到满足,权益得到维护。离开了对人的关怀,法治政府将失去精神内涵,成为没有实质意义的空谈。胡锦涛曾强调政法工作要着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维护人民权益。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和谐社会不仅需要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原则,也需要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来科学、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胡锦涛提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这是由行政权的地位、性质、特点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政府管理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同时也拥有很高的地位和很大的权力,政府能行使好这些权力影响着国家发展的全局。胡锦涛曾多次强调政府要依法行政,他指出: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只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最终建立法治政府。法律不仅是普通群众的行为规范,更加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准则,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就养成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理念和行为习惯,认真履行法律的职责,严格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办事,将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下去,才能保障属于人民的权力服务于民、为人民谋利。

5.习近平的法治政府思想。自邓小平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后,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与法治实践的发展相适应,法治理论也持续向纵深发展,理论体系逐渐形成,内涵愈加丰厚。从我国当前的发展实际来看,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潜在的矛盾开始浮出水面,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执政能力、创新社会治理已经迫在眉睫,社会各领域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习近平在多次讲话中详细论述了依法治国问题,深度阐释了依法治国的目标、总体思路,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为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提供了理论导向。习近平科学规划了依法治国的建设思路,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首先,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治国理政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主要依靠法律,而宪法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又决定了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捍卫宪法的权威地位、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其次,依法执政是核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它的执政方式、执政能力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习近平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要求执政党在领导和执政时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法治观念,不仅要认真学习、理解宪法和法律的相关内容,明确行为边界,同时要在开展工作时,带头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率先立范,改进执政方式,提升执政水平。最后,依法行政是关键。各级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者,必须严格执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习近平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此,“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当今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还进一步提出政府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提高政府的执法效率与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政府违法的执法行为。这些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更加细化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将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保证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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