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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制不完善制约法治政府建设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动力和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有健全的行政机制,以提高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从目前我国行政机制各组成部分的发展状况来看,存在一些干扰和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

我国行政机制不完善制约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动力和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有健全的行政机制,以提高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行政机制涵盖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行机制、行政监督机制、行政问责机制等方面,反映的是一个完整的权力运行轨迹,为这个运行过程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成为行政机制的目标取向和主要责任。行政机制不会自动的生成,它具有一定的建构性,特定的社会环境、政策导向都影响着行政机制的生成模式和基本框架,若建构得当,它既可以体现法治精神,也能促成法治价值的实现。从目前我国行政机制各组成部分的发展状况来看,存在一些干扰和阻碍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机制改革。

第一,行政决策机制不够科学。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里,我国政府在行政决策中表现出反复性、随意性和应急性等特点,反复性指的是行政决策制定后朝令夕改,缺乏一贯性和稳定性,令执行者和普通民众无所适从。随意性指的是在未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的情况下即做出行政决策,决策完全大于某个领导的个人意志,而不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应急性指的是行政决策更多的是为解决某个紧急问题、突发状况而做出的短期行为,没有持续的效力。这些充满反复性、随意性和应急性的行政决策既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又影响了民众对政府决策行为的信心和信任。根本上则是由行政决策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造成的,缺少科学合理的决策设计和决策程序,常以非制度化手段盲目决策或特事特办,决策的法治性、规范性严重不足。

第二,行政执行机制不够规范。行政执行权责脱节,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问题较为普遍,执行重复、执行缺位、突击执行的现象仍存在,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这些表明执行机制的规范性严重不足,一方面执行系统内部各主体缺少沟通和协作,主体间关系未理顺,执行队伍混乱,另一方面对执行权限未做明确划分,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随意扩大权力、推脱责任,为违法行政提供了便利,进而影响了依法行政的稳步推进,及政府的公信力。(www.xing528.com)

第三,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由于行政权的运行存在失范或失效的风险,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就成为抑制这种风险的关键。改革开放后,我国初步建立了行政监督机制,但由于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建设时间并不长,仍在实践探索阶段,一些行政领导对行政监督还不够重视,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还不强,致使许多监督主体和方式的效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重执法、轻监督”的问题仍较突出。一是外部监督主体的实际监督效力受限。权力机关、民主党派、公民等主要监督主体受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制约,监督作用发挥得并不理想。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行政监督作用虽有大幅提升,但作为最具监督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监督主体,其监督效力并不尽如人意,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民主自觉派的行政监督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更难发挥监督作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民主意识,监督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公民监督受限于自身的监督意识和不畅通的监督渠道,实际的监督效力也较小。值得注意的是,各监督主体之间缺少沟通、配合,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加剧了监督权的虚置状况。二是内部监督主体的独立性不足。我国目前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行政监察机构是政府内部行使监督权的专门机关,但在现行的领导体制下,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难保证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扰,不受地区或部门利益左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三是监督渠道不畅通,特别是对普通民众来说,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监督权利,国家的信访工作也在逐步完善,但诉求的表达并不容易,很多意见和监督反馈得不到及时反映或无从反映。

第四,行政问责机制不够健全。一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的权责关系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对等,就可以说这个国家的行政法治水平是比较高的。反之,若一个国家行政机构体系中存在权责失衡,就可以说该国行政法治水平还有待提高。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重在管理,而对一些失败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行为的责任追究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行政问责相对乏力。一方面行政系统内部等级的问责由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而往往流于形式,不能落到实处,行政系统外部的问责如各级人大的问责在实际中发挥的效力仍然非常有限,使一些公职人员有恃无恐地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另一方面行政问责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目前只以制度规章、中央政策的形式存在,影响了问责的强制性、权威性。如果不能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不能把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贯彻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将很难彰显法律的权威力,难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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