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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阶层结构:分化与重组的二次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同时也意味着会产生相应的政治利益代表,各阶层越来越希望在政治上、决策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协商共议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多元社会权力主体随阶层结构的分化重组产生并壮大。阶层结构的分化与重组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结构性根基的生成,各阶层有着更加明确的权利诉求,相同的利益要求使各阶层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形成对权力的多元制衡。

我国阶层结构:分化与重组的二次研究

社会分层理论认为阶层是依凭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经济差异进行的层级划分。阶层结构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之一,它不仅显示了经济上的差异,也与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直接相关,透过阶段结构我们可以进一步洞悉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对经济资源的占有状况是划分阶层的核心标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居拥权力垄断了经济资源,统一进行调配,为方便管理,依据户籍政治出身等因素给人们贴上了不同的身份标签,将人的身份固定化,严格控制资源配给和人口流动,形成了计划经济时代特殊的阶层结构。这种阶层结构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它的自上而下性,它不是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自然分化而成的,而是由国家的强制力完成的统一规划。人们对自己的身份和阶层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认同,唯一的依靠和信仰就是权力,寄希望于权力的合理运作来改善所在阶层的生存状况,即使遭遇不平等的对待和权利的侵犯也往往碍于特定的身份标签只能默默承受。在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法治是被忽视和排斥的,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也被取消,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遭受了重创,固化的阶层身份消磨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权利的享有因阶层的不同而不同,人们在各自的阶层中恪守着既定的行为和生活准则,使法治缺少了运作的动力和土壤。市场化的改革松动了人口流动、年龄层分化的加剧,阶层结构急剧变迁,人们从身份、阶层束缚中获得了初步解放,主要表现在:第一,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城市居民与农民的地位更趋平等。尽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计划经济时代,农民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都处于二等或三等公民的地位,或在阶级社会受到统治阶级的剥削或在工业化初期承受着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负担,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直较低。计划经济时代更是被捆绑在农村社会,隶属于某个人民公社,不允许随意流动,生产和生活资源被严格控制,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压制。人民公社解体后,大批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传统的农民阶层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仍从事农业耕种和劳作,一部分半工半农,农忙时耕种,农闲时进城务工,还有一部分则完全脱离了农业劳作。这种分化一方面倒逼国家调整政策,在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的今天,赋予农民工更多的权利,提高其在城市的待遇,另一方面更多的农民接触到城市文化现代文明,对权利的认识更加清晰,并开始寻求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对法治水平特别是权力的依法运作有了更高的期待。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行政权力的接触会愈加频繁,保护农民权利,防止权力为所欲为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法治政府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问题在于城乡二元结构刚刚被打破,城乡关系还在进一步调整中,很多事情需要重新考量并加以规范,不可避免与新生代农民阶层的需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以调适。第二,潜在的利益诉求日益清晰,多元阶层逐渐形成。计划经济时代被压抑的对个人利益的欲求随着市场化改革得以释放,利益的多元与分化打破了原来固化的阶层结构,各阶层的界限日渐分明,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阶层成员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环境下有着更加强烈的独立意识,也更加注重对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对权利的维护。个人不是被安排到某一个阶层中,而是在利益趋向的导向下自然聚集到一定的阶层中,且仍具有流动的可能性,这说明阶层成员是作为独立自主的主体存在着,而不再单纯依附某个群体,不再带有身份标签,进一步促进了阶层成员在面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时自觉地走向法律,寻求法律的调解。阶层结构的多元化同时也意味着会产生相应的政治利益代表,各阶层越来越希望在政治上、决策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协商共议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多元社会权力主体随阶层结构的分化重组产生并壮大。中等收入者日益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现代社会保持稳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结构性条件就能拥有一个庞大的中间阶层,对此学者们的观点较为一致,“中间阶层与稳定的关系,颇似富裕与稳定的关系一样,一支庞大的中间阶层犹如普遍富裕一样,是政治上的一支节制力量。”改革开放后我国中间阶层逐渐壮大,传统的工人、农民阶层内部出现了分化,技术型工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大量涌现,以商业、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并促生了诸如经理人、商业服务人员等一批新兴的中间阶层这些受教育程度、收入、社会地位均处于中等或中等水平的人员数量急剧增长,使中间阶层开始作为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发挥作用,同时也成为推进法治的社会力量。中间阶层由于其介于上层与底层的特殊位置,既对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具有缓冲作用,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引领和影响其他社会阶层的思想观念,增强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认同,进一步瓦解人治的治理根基,逐渐成为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主体性力量,在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中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阶层结构的分化与重组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结构性根基的生成,各阶层有着更加明确的权利诉求,相同的利益要求使各阶层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形成对权力的多元制衡。法治政府建设需要适应现代化的阶层结构,肯定阶层结构现代重组的价值,自觉接受多元主体的监督,包容并回应多元主体的利益主张,以推动各阶层与政府机关的良性互动。然而,当前我国的阶层结构并未稳定下来,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断,法律制度的调节与规范相对滞后,政府在操作层面上仍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阶层力量对权力的制约力还十分有限,金字塔型结构尚未转变为橄榄型结构,影响了稳定的法治政府运行秩序的生成,甚至可能造成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反向互动。阶层的分化促生法治,但这个过程也离不开法的规范、引导,在阶层分化不可逆转、法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阶层之间反复进行着利益博弈与磨合,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法治政府建设出现这些问题和阻力也就在所难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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