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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滩惊现奔驰轿车,杀人未解之谜揭开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键词工作潜规则工伤赔偿损害赔偿遗产一天中午11时许,在某沿海地级巿荒无人迹的海滩上,渔民们发现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轿车,车身已泥迹斑斑,四个车轮已深深陷入淤泥中。不过,警方认为,也不排除他杀的可能。吴刚成了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那一晚他心里憋了一肚子气,正准备等李红回来发作,没想到却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得到妻子已经不明不白地和顾文强死在了海滩的消息。

海滩惊现奔驰轿车,杀人未解之谜揭开

关键词 工作潜规则 工伤赔偿 损害赔偿 遗产

一天中午11时许,在某沿海地级巿荒无人迹的海滩上,渔民们发现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轿车,车身已泥迹斑斑,四个车轮已深深陷入淤泥中。渔民靠近一看,车后座上躺着一男一女,几乎衣不遮体,看样子已经气绝身亡,死状非常凄惨。这一男一女是谁?他们是什么关系?为何来到这荒无人迹的海滩?是自杀还是他杀?

警察接报后立刻赶到现场,经法医初步鉴定,这对男女已经死亡,死因为窒息而亡,死亡时间应在当天早上5点到6点。警方通过奔驰车的发动机号很快找到了车主。车主就是本案的死者之一——顾文强,他是当地某股份制银行的董事长,今年52岁。妻子叫王琳琳,32岁。顾与原配离异后与王结婚,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而顾文强与前妻所生儿子顾小勇,已经27岁了,在银行信贷部任副经理,顾文强有意培养大儿子将来成为自己的接班人。那么,死者中另一名女性又是谁呢?

这名女性死者经多方辨认,身份也得到了确认。她叫李红,25岁,是当地某广告公司公关人员,刚刚结婚,丈夫吴刚是当地另一家银行的业务员

双方家属得到噩耗后纷纷赶来,顾文强的妻子王琳琳扑在丈夫的遗体上号啕大哭,痛不欲生;李红的丈夫吴刚则蹲在角落里,一边默默擦眼泪一边抽闷烟。考虑到先安抚双方家属,不要激化情绪,警方没有具体告知双方家属死者被发现时的细节,但双方家属对自己亲人死得不明不白也都觉得很蹊跷。他们各怀心事,又想为死去的亲人保留面子。大家讳莫如深,认尸的场面着实尴尬。这时,顾文强的大儿子急匆匆赶来,当蹲在地上的吴刚看到顾小勇进来,立马跳起身来冲过去要打他,但被在场的民警给制止了。那么,顾文强为何与李红双双死于车中,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又为何跑到如此偏僻而危险的近海泥滩?吴刚为何一见到顾小勇就要打他?这死者的丈夫与另一死者的儿子之间又有怎样的恩怨?

经过法医的进一歩尸检,死者死亡时间在事发当天的凌晨5点,死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非常髙,可以判定两名死者死前喝了大量的酒,但由于尸体被海水浸泡过,一时还很难鉴定死者生前有无性行为,但从死者的衣着情况来推断,二人很可能是在车内发生性行为后遇难死亡的。

警方分析,其中一种可能性是:事发当天是农历十五,晚上12点正值海水最低潮,死者酒后驾车来到正退潮的近海滩,趁着酒兴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在车中睡着。但是,海水渐渐涨潮,到早上6点左右涨到最高潮,这时,奔驰轿车早已完全淹没在海水中,两人窒息而死。如果是这样,那这完全是一次意外事故。不过,警方认为,也不排除他杀的可能。如果有人将二人灌醉后脱去衣服制造二人有奸情的假象,再将车停在马上要涨潮的近海滩,故意趁海水涨潮将车淹没使两人溺水死亡的话,这就是一起谋杀案了。那么,死者究竟死于意外事件还是他杀?真相究竟何在呢?

警察分头到顾文强的银行和李红所在的广告公司排摸情况,到死者的同事、朋友、亲属处了解二人的社会交往情况。经过进一步排摸,了解到顾文强的银行要做广告宣传,正在选择广告公司,李红的公司是积极投标的广告公司,李红被公司老板指派专门负责对顾文强的公关工作。在广告公司安排的宴会上,李红也总是坐在顾文强的边上,外人看来,二人确实很投机,李红深得顾文强的喜欢。

那么,事发当天有没有人看到他们呢?最后看到二人或者二人中一人的人很有可能提供重要线索。警方走访了很多人,没有人能提供这方面线索。只是广告公司的老板一开始支支吾吾,说是他介绍他们认识,酒桌上他还故意把李红安排在顾文强边上,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自己觉得很对不起死者。说着就抽泣起来,然后说,由于事发当天是星期天,正好休息,李红和顾文强是否见面他不知道。

因为是周末,顾文强的司机也没上班。司机反映:由于顾文强被妻子王琳琳看得很紧,顾与王结婚后没有再与其他女人有暧昧的来往。自从认识李红,顾文强明显表现出喜欢和欣赏,但他没看出二人有不正常关系。李红曾坐过顾文强的车,是某天晩宴后顾顺道送她回家

警察又分別调查了顾文强的儿子顾小勇和李红的丈夫吴刚,这才明白,李红与顾家还有着另外一段纠葛。原来顾小勇、吴刚和李红竟然是大学同学。李红长得眉清目秀,个子高挑,身材苗条,当时有很多人追求她,其中就有吴刚和顾小勇。顾小勇仗着家里有钱,老是拈花惹草,甚至还让別的姑娘怀了孕,李红觉得没有安全感而最后选择了老实可靠、家境一般的吴刚。但顾小勇还时不时纠缠李红,就在最近,为了完成公司广告业务的事情,李红曾经找过顾小勇,请他到他的父亲那里通融一下,把这笔生意给他们公司做,顾小勇就恬不知耻地提出,只要李红和他上床,这事包在他身上。李红当即沉下脸来,转身就走。后来没多久,李红就直接结识了顾文强,而顾文强对李红又很是喜欢,顾小勇得知后就没敢跟父亲提及他和李红的事。这些事情吴刚都知道,所以,那天在公安局见到顾小勇,二人差点又动起手来。那会不会因为知道顾小勇父子都想染指自己的妻子,或者知道妻子已经与顾文强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吴刚顿起杀心呢?吴刚成了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

警方开始了解事发当天吴刚的行动去向。那天是周六,据吴刚讲,他一个人在家里修电脑,李红说单位有应酬下午就出去了。晚上他见李红没有回来就一直打她手机,但却打不通;打她单位电话根本没人接。那一晚他心里憋了一肚子气,正准备等李红回来发作,没想到却接到了警方的电话,得到妻子已经不明不白地和顾文强死在了海滩的消息。面对警方的询问,吴刚表现出了莫名的烦躁,他几次哽咽说不下去。按照吴的陈述,警方检查了他的电脑,电脑记录了吴使用某些软件的时间和上网的时间,基本可以判断吴说的是事实。另据李红父母反映,自己的女儿绝不可能做对不起女婿的事情,肯定是有人要陷害女儿,可是,他们的女儿只有25岁,会有什么仇人要害她呢?对方可能是顾文强的仇人,自己女儿成了牺牲品。那么,这个凶手又会是谁呢?警方查找了所有可能与顾文强生意上有仇、有不和的关系人,但都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案件进入了死胡同。警方还是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事发当夜与顾文强有过接触的人。

就在这时,传来一个消息,顾文强的一个好朋友反映,事发前一天晚上,顾文强带李红到他家喝酒,三个人喝光了三瓶白酒,一直喝到晚上10点半左右。当时,李红不愿多喝。顾就说,喝一杯,他就追加100万元广告费给李的公司。这样,李红就喝了很多酒。后来,朋友的老婆回来了,顾文强就带着李红开车走了。当时朋友还担心顾文强酒后开车不安全,但是顾执意要自己开车,朋友也没拦住,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惨剧。警察问这个朋友,为何不马上告诉警方这一重要线索。这位朋友说,害怕惹祸上身,不敢告诉警察。后来自己每天睡不好吃不香,觉得还是如实说出来好。警察问:“席间他们都说了些什么?”朋友说,听李红讲,那天中午是顾文强打电话给李红老板,问晚上让李红出来陪他喝酒可不可以,李红老板一口答应,说这是必须的。所以,李红就出来了。

警察马上找到李红的老板,老板承认事发当天中午,顾文强曾亲自打电话给他,说是要请李红晚上出来陪他喝酒;可李红说,必须经过老板同意。老板当然同意,因为只要顾文强签字,他们将接下全年5000万元的广告单子,这么大的客户怎敢怠慢呢。这样看来,老板一开始也向警方隐瞒了这个细节,老板的理由和顾文强朋友的差不多,怕多事,怕警察怀疑这件事和自己有关。

这么看来,晚上10点半左右,顾和李便开车离开朋友家,朋友家离事发的海边足足有40公里路程,两人为何要到如此偏远、人迹罕至又充满危险的海边呢?这个谜一直没有解开。

就在这时,法医部门传来了消息,经过反复鉴定和DNA检测,两人在死亡前数小时发生了性行为。通过各种支离破碎的片段,警察正在逐渐还原事情的真相。警方分析,应该可以排除他杀并伪造现场的可能性,当初分析的第一种可能性更大,那就是顾李两人酒后驾车,迷失了方向,一路来到海滩边。此时,海水正退潮,他们一路开进泥滩,直到车轮陷入泥滩中。两人借着酒兴,听着海浪声,发生了性关系,然后睡着了。等到早上五六点,海水涨潮,两人和汽车一起被淹没在海水中,窒息而亡。中午时分,海水退潮后,人们发现了汽车和尸体。当警察将调查结论告诉双方家属时,双方的家属一开始都不能接受,但在DNA鉴定结论面前,最后不得不接受了这个事实。但是,李红的家人一再坚持是顾文强趁李红酒醉,强奸了李红。可是两人都已死亡,无法继续查证,即便存在强奸,犯罪嫌疑人也已经死亡,此案只能就此结案。李红家属哪肯就此罢休。吴刚和李红父母聘请律师准备告广告公司和顾文强的遗产继承人,要求赔偿。他们认为,李红去陪顾文强喝酒,是老板同意的,属于工作加班,在工作期间死亡,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而顾文强醉酒驾车,将车开到海边,最后致他人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方都应该为李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李红的死是否属于工伤?顾文强是否要对李红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李红家属首先要求广告公司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李红申请工伤认定。广告公司不同意,他们不认为这是工伤,吴刚就自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去申请认定工伤。吴刚认为,周六本是休息日,李红是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才出去陪顾文强喝酒的。顾文强不是别人,正是广告公司的主要客户,所以,作为公司的公关人员,被派陪主要客户喝酒完全是为了工作,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理应按照工伤待遇获得赔偿。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李红确实是经老板同意去陪顾文强喝酒的,但是,只是喝酒不会发生意外死亡事故。他们后面来到海边,在车内发生性行为等,都不是老板指派的任务。事发当时已经是半夜了,大大超出了工作时间,而海边也不属于工作场所。所以,李红的死亡完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李红的情况也不符合其他任何一条工伤赔偿的规定,不应该构成工伤。[1]

我们为李红感到惋惜,她作为一名公司的公关人员,必要的公关社交是难免的,但经鉴定,她和客户在死亡前发生了性关系,且无法证明是自愿还是被迫,要认定工伤确实有极大难度。考虑到李红家庭的实际困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做了双方的工作。他们认为,李红毕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去陪顾文强喝酒的,单位作为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对死者家属做出适当的补偿。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单位对李红家属进行了补偿,补偿款为18万元。

自从顾文强不明不白、不干不净地死后,他的妻子王琳琳每天都是以泪洗面。她万万没想到,自从结婚后一直被自己看得牢牢的丈夫竟然会和一个比自己更年轻的女人双双在车里死去,而且还被检查出死前有过性行为。作为妻子已经没脸出门见人了。正在这时,吴刚将她和顾小勇告上法庭。王琳琳和顾小勇作为顾文强的继承人,吴刚要求他们承担李红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www.xing528.com)

王琳琳接到法院传票,委托律师应诉。她通过律师表示坚决不同意赔偿。那么,李红的死,顾文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尽管顾文强已经死亡,但如果顾文强对李红的死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就应该在他的遗产中拿出赔偿款给李红的家属。吴刚聘请的律师认为:李红作为一名广告公司的公关人员,顾文强是要做广告的客户,顾利用这种业务上有求于他的不平等关系,要求李红在休息日出来陪他喝酒,醉酒后又驾车开至退潮海域,并与李红发生性关系。尽管在刑事上,因为李红死亡,无法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其意志,也因行为人顾已死亡,不再追究该起案件的刑事责任。但不追究顾的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他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认定方面,相对刑事责任认定,要宽松很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受害人有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就可认定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赔偿。现在,我们以此来判断:顾文强利用业务上的不平等关系,要求李红周末陪他喝酒,并以喝多少酒就给多少数额广告费为条件,迫使李红喝了过量的白酒。顾在自己也喝了过量白酒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最后造成受害人溺死车中。受害人的死亡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尽管加害人已经死亡,应以其遗产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中,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2]

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做出判决:顾文强应对李红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款在其遗产中执行,赔偿数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0万元。判决生效后,顾小勇执行了判决,并到李红的坟前致哀。他代表他自己和死去的父亲向李红表达了深深的忏悔。

吴刚和李红的父母拿到了广告公司的补偿和顾文强的赔偿共计78万元,但是,花样年华的李红却永远地离开了他们,也给家人留下了永远无法弥合的痛苦。

洁蕙点评:

这是一个潜规则引发劳动者权利保护思考的典型案例。李红为了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而与客户顾文强交往,在交往中没能很好地保护自己,超越了工作底线,被潜规则伤害,最终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而李红的老板,一心只为了公司能拉到客户,对客户可能对自己的员工进行侵害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很好地保护员工,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这个案件是员工受潜规则伤害的极端个例,生活中更普遍的例子是,员工遭受老板、客户的潜规则后,为了保住饭碗,忍气吞声,吃哑巴亏,或者因为没有证据,无法申告,只能辞职了之。尽管在我国的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等的原则性规定,但潜规则、性骚扰等侵权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很强,又没有非常有效且有操作性的法律保护,所以,发生此类侵害,受害人一般很难维权,致使某些加害者有恃无恐,越来越猖狂。

在此提醒可能受潜规则侵害的员工要注意自我保护:平时上班衣着不要过于暴露,酒桌上要保持清醒,避免单独与可疑对象相处,遇到侵害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业务关系,避免被潜规则伤害,值得我们思考。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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