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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制执行请求权是执行名义上确定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国家给予法定支持的权能。执行名义是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表示私法上请求权的存在和一定范围并赋予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此时,程序法上请求权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并作为后盾和保障的作用而存在[5]。强制执行请求权就是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实体上请求权为基础的,因此,它的性质就是程序法上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利。强制执行是债权人执行请求权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相结合的运作过程。

执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从历史渊源的角度来看,请求权可分为公法上请求权与私法上请求权。强制执行请求权是执行名义上确定债权人所享有的要求国家给予法定支持的权能。执行名义是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表示私法上请求权的存在和一定范围并赋予执行力法律文书。债权人必须先取得执行名义后始有强制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请求权不能脱离执行名义而单独存在。从债权人立场来看,只有私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执行名义才能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请求权虽难以实现私法上之权利目的,但并非对债务人之私法上请求权,而系对国家之公法上请求权。”[4]这种将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性质界定为公法上请求权的见解,符合学理上关于权利分类的原理。

作为公法上请求权的执行请求权,与诉权一样,目的都是启动国家救济程序的一项权利。实体法上请求权是私法上主体之间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而执行请求权是私人以国家机关为请求对象,要求以国家执行权保障私人权利实现为目的而启动执行程序。实体法上请求权为程序法上请求权的基础。当事人首先可以基于实体法律行使私法上的请求权,要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此时,程序法上请求权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并作为后盾和保障的作用而存在[5]。强制执行请求权就是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实体上请求权(确定债权)为基础的,因此,它的性质就是程序法上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权利。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法请求权的一种公法上请求权,拥有执行名义即拥有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是债权人执行请求权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相结合的运作过程。在执行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债权人的执行请求权都是推动支撑执行程序的重要权源和动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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