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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其目的在于监督下一级执行法院如期执行,增强其执行能力,并帮助和督促下一级执行法院摆脱或者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对民事执行的不当干扰。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那么无论是哪一级执行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类案件就不应该向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分析介绍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是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确立并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26条再次确认的保障性制度,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制度目的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是在“执行难”和“执行乱”且社会反映强烈的背景下,解决民事案件长期未能执结问题,所独创的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异议制度的创新性发展。而执行法院长期不能执结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受到外部因素影响,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个别地方领导的非法干预,被执行人的阻挠等等;二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故意拖延执行或者消极执行,办人情案、关系案等;三是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执行法院难以单凭自身力量执行[12]。设立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其目的在于监督下一级执行法院如期执行,增强其执行能力,并帮助和督促下一级执行法院摆脱或者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对民事执行的不当干扰。

(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条件

1.申请主体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其申请主体只能是执行债权人,而不能是执行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一点区别于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异议主体。

2.申请事由(www.xing528.com)

首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是要解决执行主观不能,而非客观执行不能。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那么无论是哪一级执行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类案件就不应该向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是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此处所规定的6个月期间,不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上述两个事由应当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事由,申请执行人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而言,包括:(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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