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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研究:罚款处罚种类分析及成果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设置罚款处罚种类的条款有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共16条。例如,《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15条第项明确:“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第15条第项明确:“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第15条第项明确:“处申报价格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

海关行政处罚研究:罚款处罚种类分析及成果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设置罚款处罚种类的条款有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共16条。如第9条第(1)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仔细阅读上述条款不难发现:

第一,各条表述稍有不同。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项、第32条的表述相同,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有3万元以下、有5万元以下、有10万元以下;第25条第(1)项、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表述为“……处(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意指在责令改正、取消从业资格的同时,必须处以罚款;第30条、第32条的表述为“……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意指在采取取缔、没收、警告等处罚种类的同时是否处以罚款,由执法人员裁量,不是必须处以罚款。

第二,海关行政处罚中所涉及的罚款数额设定方式共有4种,具体为数值数距式设定方式(指将罚款设定为某数值区间,即以数值明确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倍率数距式设定方式(指将罚款设定为某特定基数的倍率区间,即以倍率设置罚款数额的上限和下限)、数值封顶式设定方式(指将罚款设定为某个固定数值以下)、倍率封顶式设定方式(指将罚款设定为某特定基数的某倍率以下)。上述4种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在《条例》中出现的频率各不相同,其中,数值数距式和倍率数距式运用得比较多。数值数距式有的仅规定上限,没有规定下限(如“……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也有既规定上限,也规定下限的(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倍率数距式罚系某个基准的比例或倍数的罚款,基准既有货值,也有税款数额,还有申报价格。例如,《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15条第(3)项明确:“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第15条第(4)项明确:“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第15条第(5)项明确:“处申报价格的10%以上50%以下罚款”。同样,倍率数距式罚有的仅规定上限,没有规定下限(第25条第(1)项明确:“对侵犯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在没收侵权货物的同时,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也有既规定上限,也规定下限的(第18条明确,未经海关许可,开拆、提取海关监管货物的,“处货物价值的5%以上30%以下罚款”)。(www.xing528.com)

第三,罚款的使用形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被组合使用(包括并用、选用和复用),但《条例》中单独使用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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