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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走私案例分享:走私集团通过水客化整为零大规模走私!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研究旅检行邮通关走私必须关注这一现象,一些走私集团就是通过众多“水客”化整为零走私大量应税或禁限货物进出境的。拱北海关在2010年一举破获“5·26”系列“水客”团伙走私电子产品大案。

通关走私案例分享:走私集团通过水客化整为零大规模走私!

通关也称结关、清关,是指进出口、转运货物或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种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办理海关申报、许可、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的过程叫通关。货物或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可见,通关是相对人通过办理海关手续,经海关卡口将有关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活动,包括旅检行邮通关及货运通关两种。

1.旅检行邮通关走私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简称旅检),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旅客、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和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实施监督、审核、检查和验放等管理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其主要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物品的合法进出,在方便绝大多数正常往来的同时,制止极少数走私违法行为。旅检工作遵循“坚持自用,照顾合理需要,防止走私、偷税,加速物品验放”的监管方针。旅检行邮通关中属于行李物品通关的,如果属于自用、合理范围内(即规定价值或合理数量内)且属于自用的则无需申报,直接选择无申报旅检通道进出境即可;如果超出上述范围的,应选择申报通过,属于应税物品则在书面申报、征收行邮税之后予以放行;如果超出规定数量且属于限制性物品,则需要书面申报,海关凭相关许可证件(有的同时还需征税)放行;如果属于禁止性的物品,海关将不予放行,并依法作出没收、责令退回等处置。

在广东地区特别是深圳、珠海的罗湖、皇岗、拱北等口岸现场,活跃着一个以帮人带货进出境为职业的专职走私人群,俗称“水客”[6]。这一人群来自港澳低收入或无固定职业的居民或深圳居民、赴港澳内地劳工等取得无限制出入港澳的人均可以凭港澳居民身份频繁来往大陆及港澳两地而不受次数限制的规定而自由加入“水客”群。因此,研究旅检行邮通关走私必须关注这一现象,一些走私集团就是通过众多“水客”化整为零走私大量应税或禁限货物进出境的。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会践踏世间的一切。”低风险,高回报是“水客”走私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拱北海关在2010年一举破获“5·26”系列“水客”团伙走私电子产品大案。2010年5月,拱北海关根据线索调查发现,以香港人胡某为首的专业走私团伙,组织“水客”,利用人身或行李藏匿,从港澳经珠海、深圳各口岸走私游戏机手机等高档电子产品进境。该案案值7.2亿元,偷逃税款达1.2亿元,查获涉案走私的各类游戏机、手机共39万多台,各类投影仪共5000多台[7]。2014年5月,拱北海关又破获两个“水客”团伙走私食品进境案件,案值合计1319万元人民币[8]。大规模、有组织的“水客”走私,占用有限监管资源,扰乱了口岸监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引起市场不公平竞争,破坏内地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于在海关旅检现场超额携带外币出境来说,能够阻却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许可证”来控制行为人。当事人随身携带有额度[9]足够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应当放行。但不能认为对该类旅客的验放标准为《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额度另外还可以再加上规定的验放数额,二是当事人随身携带有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向海关申报数额的记录,且该数额超过或等同于出境时所携外币的,海关应当放行。记录数额少于出境时所携外币数额的,无记录的部分应作为案件处理。不能认为记录数额另外还可以再加上规定的验放数额为其验放标准。但有一种情形必须考虑,即当记录数额少于规定验放数额时,应当以规定验放数额为验放标准,否则对其就不公平。简言之,对于该类旅客的验放标准应为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记录或规定的验放数额,上述两者哪个数额为大,即以哪个为验放标准。三是当事人向海关以书面形式如实申报了随身所带外币的全部数额,海关按规定验放,如果超出验放额度,海关也不会作为违法标的处理,而是责令退运境内,并不会使相对人财产受损。四是对于拥有《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旅客,必须在海关查验之前主动交验,否则,超出规定验放标准的外币仍可以作为案件处理。对于拥有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记录的旅客,即便在海关开始查验之后才交验的,只要其所携外币未超出该申报记录,也不能作为案件处理。这是为了避免未经验核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下次还可以再使用的情形发生,但如果旅客此次出境不使用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记录,该记录即告作废,因为下次出境时该记录已经不是最近一次入境的申报记录了。如果当事人违反规定,海关则处以罚款或没收处罚。

打击“水客”走私,首先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为严格依法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对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验放标准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调整出入境审批管理规定,将违法处理情况纳入旅客出入境审批签注的考量之中,降低“水客”出入境频率;明确口岸现场的治安管理责任部门,划清责任区域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例如,对拱北“5·26”水客团伙走私案,法院认定该案首犯刘某等18名被告人、1个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主犯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万元。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修正案实施以来,拱北口岸“水客”走私案同比下降65.3%[10]。其次,加强各部门合作,对“水客”进行综合治理。如完善海关、边检、国检各部门之间的执法互助合作、数据对接共享机制;加强公安部门对旅客签证审批的信息审查与海关对旅客的通关管理之间的联动;协调公安、工商、海关、边检等部门,加强对“水客”携带物品境内流通市场的管理;继续完善粤港澳执法合作框架机制,在情报交流、联合行动、协查取证等方面互相提供方便,共同打击治理“水客”走私。再次,海关要创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监管模式,提高工作效能。探索分类通关,分道管理的口岸监管模式,把高风险“水客”从庞大的旅客流中快速有效地分离出来;探索通过旅客信用等级(通关频率、征税、退运等)来规范进出境的监管模式,由公安、边检部门根据信用等级在签证审批和口岸验放环节进行必要限制的机制等。

2.旅检行邮通关

属于邮递快件物品通关的,则都需要履行书面申报手续,货物类的参照货运通关程序,物品类的参照行李物品通关程序。按照国家规定,进出境邮递物品,必须经过海关查验并按规定分别予以征税和免税后,邮局才可以投递。所谓进出境邮递物品,是指通过邮局投递的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也可分为邮递进出口货物、货样广告品和个人邮递物品。邮递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单位或他们的代理人在设有海关的邮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邮递货样广告品以及我国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等与国外相互赠送的礼品,分别按照货样、广告品和礼品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在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互相馈赠自用为限,数量和价值受“个人邮递物品限量表”限制。例如,中药材中成药的寄出限值为人民币100元,寄进没有限值;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每次价值为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核定,寄出的为国内零售价格。进出境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验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如实填写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和价值等。禁止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由海关扣留,除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的物品不予退还外,海关自扣留之日起3个月内由收、寄件人或代理人退寄国外或领回,预期不退不领,海关予以没收。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如果收、寄件人冒名顶替、分散寄递和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邮递渠道因其“见物不见人、隐蔽性强、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特点,再加上物品与人员分离运输,被查缉、治罪的风险相对较低等因素,逐渐成为走私的主要渠道,走私分子将毒品武器、象牙、高档手表等走私物品藏在平常的邮包中,企图蒙混过关。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于温哥华的邮件检查中心,2013年上半年查获近500个藏有非法武器的邮包,较2012年同期锐增近80%,平均每天查获2.8个,这些武器大多来自中国[11]。2013年下半年,上海海关共查获毒品走私案件31起,其中,邮递、快件渠道案件就达26起,旅检渠道案件5起,共缴获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各类毒品58.7千克[12]。为此,海关主动与邮政部门联合研究应对措施,对于制度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邮递企业,严格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邮递企业做到对揽收邮件100%验视;加强邮递企业负责人和揽收人员的培训,尤其要提高揽收人员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无论是寄出国还是寄进国,都要积极应对通过邮件走私,建立“点对点”快速反应机制;提醒广大市民保持高度警惕,慎重对待他人要求代收、代寄包裹的请求或利诱,防止被走私分子利用,沦为走私工具。

3.货运通关走私

是指当事人通过向海关申报的环节,采取伪报、瞒报货物品名、数量、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贸易方式等方式,并且提供相应虚假不实的附随资料,以达到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对某些特定货物、物品禁止、限制的贸易管制之目的的行为。货运通关往往要经过申报、审单、估价、归类、审核通过、征税、查验、放行等诸多环节。而走私活动在其中的审单、估价、归类、查验等环节都可能被发现。所谓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企业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申报不仅是收发货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13]。其中,如实申报要求收发货人或受企业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手续时,按规定的格式真实、准确地填报与货物一致的各项内容,确保填写内容及附随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所谓审单,是指企业报送数据传至海关后,海关进行规范检查、逻辑审核,并作出不受理申报、现场海关验放指令的过程。海关审单作业是指包括计算机电子审单,审单中心专业审单和业务现场接单审核等既紧密联系又分工明确的环节组成。电子审单是在各职能部门支持和管理下由海关管理系统自动完成;审单中心审单是在直属海关中心通关管理部门专业领导下完成;接单审核工作是由各业务现场在直属海关通关管理部门领导下完成。所谓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后,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货物申报单上已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查验按操作方式可以分为机检查验和人工查验两种;按程序性质可分为普通查验与径行查验(收发货人不在场时查验)、复验。在查验过程中如果遇到货物品质、类别无法确定或鉴定不清的,应依法定程序移交鉴定机构鉴定[14]。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权力,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www.xing528.com)

货运通关走私主要有伪瞒报价格、伪报品名和规格、伪报数量、伪报原产地、伪报贸易方式、包税带进等。伪报价格一般是少报或瞒报价格[15],目的是少交税款。例如,当事人常常将FOB成交方式伪报成CIF成交方式,就属于瞒报运输费、保险费的情形,从而可以少交税款。伪报品名是指将价格高、税率高的货物伪报成价格低、税率低的货物,或将禁止、限制的货物伪报成限制或普通应税的货物。伪报规格是指将价格高、税率高的货物规格伪报成价格低、税率低的货物规格,或将需要正常征税的货物规格伪报成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货物规格等。伪报品名、规格的方法有直接在境内伪造、变造单证或在境外“洗单”或境内外勾结进行单证及货物铭牌等伪变造活动。伪报品名、规格一般将货物申报成功能、属性、外观都比较相近,但具有较大税差、价差的同类品名或其他规格的货物,这样不仅审单较容易通过,而且即便需要查验也容易蒙混过关,当事人会提出专业知识不熟悉、境内外对商品的名称叫法有差异等理由来申辩,表明自己没有走私故意。有的伪报品名、规格的走私行为属于复合型的伪报走私,可以通过一次伪报即达到既偷税、又逃证的双重目的,汽车整车和汽车配件。整车进口不仅税率很高,而且国家有严格的进口数量的限制,收货人必须领取许可证后才能进口;而配件不仅税率低,而且往往不需要许可证件。走私分子就可能伪报成配件(品名),甚至将整车拆解申报为配件进口,达到既逃证,又逃税的目的[16]。伪报数量是指行为人采取进口时少报多进、出口时少报多出、加工复出口时多报少出等方式故意伪报货物的实际数量,向海关申报一个虚假的货物数量,以达到偷逃税款及许可证的目的。伪报原产地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故意以虚假的进口货物、物品的原产地证明向海关申报,借此产生的关税税率差异骗取优惠,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因为“原产地”作为连接商品和特定国家的法律纽带,是商品的“经济国籍”或“护照”,关系到各个国家关税的不同税率,甚至关系到各个国家对于某些国家、地区的货物要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因此,原产地对于海关查缉走私来说较为重要。海关接受行为人申报后,应按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实践中,伪报原产地表现为:伪造货物有关出厂证明或原产地证明;以货物中转地作为货物原产地等较为多见。还有的走私分子勾结生产商利用国际贸易允许的中性包装,即货物表面和外包装上无任何生产国、生产商的标志,选择享受优惠税率的国家作为进口货物原产地向海关申报,伪报原产地。伪报贸易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货物时,故意隐瞒真实的贸易方式[17],将需要缴纳税款的货物或需要交验许可证件或禁止进出境的货物以保税或减免税性质进行申报通关,来逃避海关监管,达到不交、少交税款或逃避国家对禁限货物贸易管制的走私行为。常见的伪报贸易方式有:以预先通过申请进料或来料加工手册,骗取获得商务部门及海关批准,将生产资料以保税性质进口后进行倒卖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利用其他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保税进口指标代为进口本应由本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征税进口的货物;通过欺骗方法(如通过篡改机器设备参数骗取减免税批准)偷逃税款,将货物进口后自用或变卖;通过出资购买他人的减免税进口证明(如三资企业免税建筑钢材进口证明)等方法偷逃税款,将货物进口后自用或倒卖;将一般贸易方式伪报成易货贸易方式或捐赠物品方式。例如,国家规定高速胶印机单张印刷速度15000张/小时以上,可以审批免税进口,于是,有些企业即使不需要那么高的速度,由于高于15000张/小时与低于15000张/小时的设备价格大相径庭,在既想购买价格低的设备又想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下,便串通一些不法经销代理商,将低于规定参数的资料和标牌进行篡改,使其符合审批规定的参数,从而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18]。包税代进走私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给付的价格不足以支付进口货物的货款、运输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环节税及商检费等费用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所需费用的价格发包给经营企业或专业报关企业,由其办理向海关申报通关,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等进口手续,偷逃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接包人在承揽进口业务后,必然通过伪报价格、伪报数量、伪报品名、规格等方式少交税费,日的是为了获得进口业务利润甚至是超额利润。

申报不实的表现形式多样,如伪报价格、伪报规格品名、伪报原产地、伪报贸易形式、伪报数量等。嘉兴海关行政诉讼第一案就是伪报数量引起的。嘉兴市桐乡丰林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公司)主要从事亚麻的纺织、印染业务,其最主要的业务是亚麻的来料加工。进口而来的原料亚麻,经过梳理等其他工序后,产生短麻和风道麻,短麻相当于副产品,风道麻可以看作边角废料。这个短麻可以再继续生产,用短麻设备再生产,也可以卖掉。2005年,嘉兴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科在对手册进行核销的时候,发现丰林公司有瞒报短麻数量的情况,它一共产生短麻600多吨,它在向海关申请补税的时候,只补税450多吨,有140多吨的短麻没有向海关申报,导致少交税款40余万元。嘉兴海关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对该公司处以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68万元的处罚。丰林公司不服,向杭州海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诉讼,法院最后认定原告的起诉依法无据,维持被告嘉兴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案是货物通关中经常出现的伪报数量申报不实案件。伪报数量是指行为人以进口时少报多进、出口时多报少出、加工复出口时多报少出等方式故意伪报货物的实际数量,向海关申报一个虚假的货物数量,以达到偷逃税款及许可证的目的。嘉兴海关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必须要如实申报,而且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海关制发的手册里也印有“以上系如实申报,否则愿意接受海关处罚”一栏文字。所以,该公司具有申报不实的故意。该行为妨碍了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秩序,偷逃了国家税款,故构成通关走私行为。

近年来,海外代购已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购物方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分别达到120亿元、265亿元、483亿元、744亿元。业内人士预计,2014年海外代购或将超千亿元[19]。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催生了新的走私渠道。一些海外代购商将本应通过邮递部门运输投递的跨境邮递物品和邮单,藏身在入境旅客的行李箱中偷偷入关,以逃避关税。为逃避邮递渠道行邮税[20],一些从事网购、邮购、海外代购的商家将目光转向“水客”携带,将电子产品、化妆品、日用商品等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个人物品,利用个人物品免税优惠规定,用“蚂蚁搬家”的模式,通过旅检渠道进境,逃避国家对进出口物品或货物的监管。部分不法代购商家不直接将货物邮寄往国内,而是先将货物寄往香港,找职业“水客”等从旅检渠道带入内地,再通过国内快递运送至目的地。长期通过网购邮寄进出境的方式,化整为零,大批量进口货物,试图偷逃应缴税款或逃避海关监管,均涉嫌走私。

实践中有许多海外代购邮递物品通过旅检渠道走私入境案[21]。下述案例就是深圳海关皇岗口岸在检查旅客行李箱时发现的化妆品、奶粉等网店海外代购商品,代购商品化整为零涉嫌走私。这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重要的是,由于商品没有经过正规的进出境报关、检验等手续,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例如,一旦遇到“产品召回”等事件,很可能会遇到“退货无门”的问题。另外,一些宣称国外正品的商品很可能是高仿品或有瑕疵的正品,消费者如买到假货或次品,由于调查难度大、取证难、成本高,维权也就艰难。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正式实施,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公告》明确表示,今后未以《货物清单》《物品清单》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跨境电商和海外代购等行为,都将涉嫌走私,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

代购是指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尚未在国内上市,或者其价格比当地便宜。然后通过快递发货或者直接携带回来,又或者从国内携带商品到国外给别人。海外代购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私人代购,另一种是官方代购。前者一般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开个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后者则多为专业类购物网站。私人代购又可分为熟人海外代购和职业私人代购,两者又大多涉及网络代购。在海外代购法律关系中,有实际购买人、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三个主体。其中,实际购买人和名义购买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购买指定商品,如化妆品、箱包等;名义购买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我国民法上称隐名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一般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一般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类似案件不胜枚举。如西安海关邮检现场连续查获进境枪支配件[22]。2011年3月至5月,西安海关邮检现场连续查获邮递渠道进境枪支配件案5起,共计查获仿真手枪2支,枪管3支(内部带有膛线),其中一支为美国M4突击步枪军用枪管。2014年7月份以来,广西邕州海关在检查申报品名为“儿童玩具”“玩具配件”等进境邮件时查获走私进口枪支散件案件16起,查获仿真枪支散件128件,子弹495颗[23]

根据我国《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海关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各种武器及配件、仿真武器及配件、弹药等是我国明令禁止邮寄进境的物品,既不能携带、邮寄此类违禁物出入境,也不能替他人代收代寄上述物品,还不能采用伪报、夹藏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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