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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探讨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损害造成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海关行政不作为或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强制、海关行政收费时违法操作引起的。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极其有限。“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恢复原状”属于与赔偿并行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彼此互相代替。

海关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探讨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具体如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劳动权、休息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海关国家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暂停或者撤销企业从事有关海关业务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的;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的;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擅自使用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财产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对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损毁、灭失的,但依然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违法拒绝接受报关、核销等请求,拖延监管,故意刁难,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变卖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见,损害造成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海关行政不作为或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强制、海关行政收费时违法操作引起的。(www.xing528.com)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4)项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极其有限。“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恢复原状”属于与赔偿并行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彼此互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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