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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法·战术:致胜重大案件实务指南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在围魏战场上,对方肯定会穷追猛打,追究我方宣告无效诉讼以及证据保全给其带来的损失。

战略·法·战术:致胜重大案件实务指南

(一)围魏乃破釜沉舟,背水一战

运筹围魏自救战略,说明我方已经面临绝境,没有任何退路,为寻求最后一线生机,迫不得已而舍近求远,进攻给对方提供强大掩护支持的案外第三人。如果围魏成功,我方便有可能绝境逢生,赢得突破对方正面防线的可能性,进而实现我方的战略目标。一旦围魏失败,我方将没有任何退路可选,正面防线突破无望,且极有可能陷入围魏困战当中不能解脱,陷入两线作战且均严重失利的危亡境地。因而,围魏之战,是我方求生的唯一希望,我方已经身处绝境,没有退路,唯一的希望就是在围魏之战中求得一线生机,因而必须破釜沉舟,背水一战。

前述我方与金产公司案例中,对方陆续拖欠我方八亿余元货款长达数年,已经导致我方发生严重的经营困难,甚至到了危亡境地。结果对方早已通过与案外第三人拓俏公司恶意串通,将财产、核心业务订单、生产设备、人员、无形资产等悉数转移至拓俏公司,使金产公司变成空壳。实际上,拓俏公司就是金产公司暗中新设立的公司,完全受对方金产公司及其董事长赖某实际控制。我方按照常规程序起诉,显然根本无法实现最终诉求。我方已经面临绝境,公司流动资金被对方以拖欠八亿元巨款的方式吸干,追索被拖欠的货款时又遭遇对方机关算尽、鬼蜮伎俩、神机鬼械的谋划设计,终究注定落得一场空。别无选择,想要绝处逢生,只有对方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追究,至少为我方从绝境突围提供了唯一出口。因此,只有通过追究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合谋串通的法律责任,使对方与案外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进而将被非法转移的财产予以返还,作为偿还我方货款的保障,才是我方突出重围的王道,也就是我方围魏自救大战术运筹中的围魏战术。为此,我方必须下定决心,调动所有力量与资源,做好全面准备,包括全面牺牲的准备,置之死地而后生,与对方及配合其实施恶意串通的案外第三人决一死战。

事实上,由于我方前期工作充分而极富深度,证据体系强大,战略战术运用得当,最终我方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案件得到了全面解决。但如果准备不周便贸然发动围魏之战,战略战术运用不当,在宣告无效诉讼中一旦失利,我方在正面防线战场上偿还货款民事诉讼将注定成为一纸空文的判决。而且在围魏战场上,对方肯定会穷追猛打,追究我方宣告无效诉讼以及证据保全给其带来的损失。届时,我方的形势真乃雪上加霜,万劫不复。由此看来,面临绝境时围魏是唯一的出路,但也是相当惊险的抉择。我方在案件中的胜败,在此一举,兹事体大,不可不察。我方需要有破釜沉舟的勇气,背水一战的决心与付出,确保决战成功。

(二)围魏成功后打拉结合,扩大统一战线

通过追究对方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围魏战场取得预期战略成果后,要保持清醒的战略头脑,准确地把握我方的战略方向,须知围魏只是核心战术,我方战略核心依然是正面防线战场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围魏之战要打出力度与威风,但决不可越战越酣,将战略重心完全侧倾于此。利用围魏之战的战术威力,一方面揭穿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损害我方合法权益的真相,同时将对方与配合其实施非法合谋串通的案外第三人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联盟解散,我方基本战略目标已经达到,已经基本掌握战略主动权。此时,应该利用我方掌握的战略优势,分化瓦解对方与案外第三人的结盟,尽可能地让更多支持力量从对方阵营撤退,并最大限度地让我方阵营变得强大。

要充分地研究对方利益共同体联盟的构成情况,确定其内部结盟的关键纽带,针对该关键纽带进行分化打击,使重压之下思想出现异动的人相继尽快脱离对方阵营,最终使对方陷入孤军作战、四面楚歌的危亡境地。对方阵营因为我方有力进攻而出现严重嫌隙后,其利益共同体联盟出现人心思变的现象极为正常,再随着我方战略进攻力度的加大,当初抱着贪占便宜的心态与对方结盟,一旦在大火真要烧到自己脚后跟的时候,撤退的果断性远远超乎我方想象。在我方围魏战术取得预期战略目标后,持续有条不紊地落实我方后备战术部署,与已经掌控的战略优势形成战略复合震慑,对方利益共同体联盟的瓦解指日可待。

在前述我方与金产公司、拓俏公司案例中,我方在起诉宣告对方与第三人非法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无效的诉讼中,首先,庞大有力的证据体系作为重大战略力量给对方形成强大战略震慑,对方已经感觉在宣告无效诉讼中难以全身而退了;其次,我方在诉讼财产保全中采取非常规但又合法的精妙部署,令拓俏公司给境外重要客户急需发货的货物被查封,同时作为公司图腾标志的火箭雕塑被张贴司法保全封条后静置于巨大透明亚克力封罩中,使吴某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因而对赖某逃避债务给其公司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的事相当不满;再次,我方就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合谋串通转移核心业务订单问题,欲征询对方境外重要客户单位,并在其明知对方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合法权益但仍予以配合的情况下,欲一并追究法律责任的战术部署,使赖某与吴某真切地感觉到财源将断的危机,也彻底摧毁了吴某最后的防线,其对金产公司与赖某的配合与忍耐也已冲破极限。吴某主动愿意与我方配合,说服赖某筹措如何解决问题。我方亦向吴某明确表示本方目的只为解决问题,无意将拓俏公司置之死地而后快。吴某得知此讯喜出望外,甚至当场以极大的自制力压抑了相当感激之情。是的,我方被坑害至此,在完全掌握战略优势,甚至可以高傲地睥睨着对方给出大拇指朝下的决断,但依然保持理性与克制,对手感恩戴德数秒也在情理之中。

如此简单而富有成效的沟通,其实已经无形中将吴某拉拢至我方阵营。随后,吴某其实扮演了我方说客的角色,一方面劝说、督促赖某偿还货款,另一方面背着赖某与境外最重要客户保持密切联络,以图万一我方将其与金产公司、赖某恶意串通合谋之事透露给该境外客户后,还能保持与该境外客户继续合作的一线可能,同时也有在赖某行将失势前落井下石之嫌。人性本该如此,何况这是我方敌对阵营的自戕,任由其便。与此同时,我方还是保持着一贯优良作风,在对方愿意和谈时,随时都可答应,但枪炮始终保持瞄准发射状态,战略进攻态势并未丝毫减弱。一方面以强大的战略进攻力量压制,另一方面以围城必阙的策略留一条出逃的路,完全动摇对方的战斗意志力。以打拉结合的方式,将对方主要掩护力量发展至我方阵营,加速了对方的瓦解覆灭。

(三)围魏战线以揭露隐匿财产、瓦解对方联盟为己任

可以预想围魏战线一战到底的结局,以前述我方与金产公司、拓俏公司案件为例,如果我方坚决不接受对方的和解提案,或者对方在我方全面攻势下岿然不动,双方血战到底,最终法院全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宣告对方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非法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拓俏公司返还被转移的财产。既为返还,那便是物归原主,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性,拓俏公司还是得返还给金产公司。如此便很有意思,既然是血战到底,相信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依然会一如既往地保持其机关算尽的风格,鬼蜮伎俩、神机鬼械层出不穷,无所不用其极地与我方对抗,在案件判决返还被转移的财产后,拓俏公司指定不会主动返还给金产公司,而金产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也不去申请强制执行,我方似乎也无计可施。宣告无效却产生不了相应的实质法律效果,案件由正面防线战场的无望又转移到围魏战场的无望,两线均无望的双倍绝望摧残下,首先瓦解的应该是我方阵营。

在实务中,类似案件得到判决以后无法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了解决实务操作的尴尬,各地法院操作尺度不一,有建议直接判决返还给受害方的,但显然违反了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的相对性,对方与案外第三人肯定会抓住这个把柄穷追猛打,没完没了。有按照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则判决的,宣告无效后所得财产原路返还,但我方作为申请方宣告互相转移财产的双方法律行为无效,只能是非法收受财产方返还给转出方,这纯属荒谬的玩笑。案件走到这步田地,实际上已经进入无解的死循环。因此,围魏战线如果血战到底,结局并不美妙。极大的可能是又开辟一个与正面防线战线同样战而无果的命运的新战线,我方终将在两个毫无意义的战线上被消耗尽最后一滴血。(www.xing528.com)

围魏战线即便在掌握了大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也不宜血战到底,那对方应该完全可以选择硬扛到底,等待我方收取无果的胜利,如果我方后备战略力量不足,对方完全可以这么做。在激烈的对抗中,双方都在倾尽全力地较量,任何合法有效的斗争方式都是被允许的,我们换位思考也会作此预判。我方有谋略运筹围魏自救的战略,就有足够的战略掌控力避免出现这样更讽刺的结局。我方充足的战略力量储备正是为解决围魏战场不宜血战到底的弊端。围魏虽是我方战术核心,但不是战略核心,围魏战线始终为正面防线战线服务,因而我方本身也未做与对方及案外第三人血战到底的战略准备,核心目的就是将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实施非法恶意串通损害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彻底揭露,并在该诉讼中通过财产保全等措施给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形成钳制合围之势,一方面将我方权益实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予以固定,同时使对方阵营出现分裂,并在持续增强的战略震慑力压迫下最终瓦解。我方见缝插针地做好统战工作,及时扩大统一战线,最终将对方的掩护、支援力量逐一消灭,使对方完全陷入战略孤立,最终只能接受投降或者覆亡。这个核心目的不是通过围魏战场的结果实现,而是通过围魏之战的过程而实现。

实务中,从来没有遇到过围魏战场中案外第三人坚持到底的情况,这是由案外第三人在案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案外第三人当初配合对方实施非法恶意串通的行为,仅为贪占小利,至少相对于最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说是小利。为贪小利而配合,及至宣告无效诉讼进入白热化阶段,如前述案例中案外第三人拓俏公司财产悉数被保全,甚至急需给重要客户发货的货物、公司图腾标志的火箭雕塑都被保全,并且面临失去最重要客户的高度危险。在此严酷形势下,案外第三人拓俏公司若还能坚持为对方打掩护,就不是当初为了小利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行为的案外第三人了。若真有这般骨气与硬气,想必当初也不稀罕对方金产公司的利诱。因而,在我方拥有足够战略力量资源的情况下,案外第三人一般不会奉陪到底。在我方战略震慑力达到一定阈值时,案外第三人必定撤退,这才是我方在围魏战术中最大的战略目标。

(四)正面防线战场大概率的和解

我方在围魏战场给对方施加足够的战略压迫,对方侧翼与后方的薄弱环节与致命要害部位全部暴露在我方战略瞄准据点,已经面临全面战略被动局面。并且,对方利益共同体联盟也在我方巨大战略攻势下逐步瓦解,对方的全线崩盘只是时日问题。在这种绝对战略优势下,我方依然具备充足的战略储备力量与资源,这也是我方在基本掌握战略优势后,为巩固战略成果并防止对方行缓兵之计,借和解伺机反扑而实施的战略力量加固。

在前述我方与对方金产公司、拓俏公司案例中,我方除了在宣告无效诉讼中给予对方金产公司以及案外第三人拓俏公司极大的战略震慑,同时还准备了相当庞大而充分的证明体系,准备向对方及案外第三人境外最重要的客户征询是否在明知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故意配合完成核心业务订单转移的问题。以我方诉前掌握的情报准确显示,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境外最重要客户公司董事长行事古板硬朗,一向特别重视诚信问题,一旦其确信对方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存在如此鬼蜮伎俩、神机鬼械时,必定愤然与其终止合作。因为我方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对方与案外第三人确实存在非法恶意串通转移资产与业务逃避我方债务的行为,并且也能够证明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同时也严重地欺骗了该境外最重要客户公司。有这样的战略储备力量,在对方已经风雨飘摇、四面漏风、行将沉没的破船上再灌入巨铅,对方若不及时上岸,恐遭灭顶之灾,遂决心与我方诚意和解。

从实战经验判断,围魏之战莫求一战到底,只求将对方与案外第三人非法恶意串通的行为全面揭露,使对方的后方完全沦陷,加固我方权利实现的基础,同时借强大战略震慑促使对方阵营分化瓦解,使对方失去掩护与支持而陷入孤立,从而迫使对方与我方在正面防线和解。因此,在运筹围魏自救战略中,正面防线虽无所作为,但最终因围魏战场建立的战略优势,最大概率地迎来双方和解解决的终局。

(五)宜将剩勇追穷寇

当然,前述围魏战线血战到底的结局往往会出现相当讽刺的局面,需要对方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案外第三人将非法收受的财产返还对方,这好比让曹操替蜀汉报杀害关羽之仇一样不切实际。这种超现实的局面我们不想面对,只是相对于通常情况下我们总能在围魏战争过程中凭借强大的战略优势赢得全面彻底解决问题的情况而言。如果对方与案外第三人确实形成异常稳固的战略联盟,任我方施加核武器级别的战略震慑却依然视死如归,对于我方来说已经面临绝境,只有围魏取得突破的一线生机,只能破釜沉舟并选择背水一战了,出于战略成本计,虽然不想让战线拉长,但也不畏惧血战到底,毕竟我方能够取得围魏之战的成功,凭借的是绝对的战略实力。我方虽施以最强战略压制,但一般不宜关闭和谈解决的大门,如果我方坚持打拉结合的理性良善策略,却依然得不到对方的公平回应,那只能选择毫无保留的战略推动,与对方血战到底。

以前述我方与金产公司、拓俏公司案件为例,若在我方诉请宣告对方金产公司、案外第三人拓俏公司非法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与核心业务逃避我方债务行为无效的诉讼进行至白热化,我方在庞大、翔实、有力的证据体系支持下,已经将其合谋串通的违法行为全面揭露,并且通过力度极大的财产保全措施给予极大压力,甚至在我方将准备向对方及案外第三人境外最重要的客户征询是否在明知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故意配合其完成核心业务订单转移的计划善意地透露给对方,对方全然不顾,毅然决然地选择对抗到底时,我方将毫无保留地发动全面战略攻势。届时,因为有大量、充分的证据为保障,对方与案外第三人非法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将被确认无效,因为我方已经做了财产保全,即使是要求第三人将收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也可以全程掌控,并非由对方与案外第三人肆意演双簧敷衍了事。即使对方与案外第三人演双簧敷衍,我方亦可在正面防线追索货款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将对方对案外第三人享有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予以保全,至此,我方正面防线追索货款的民事诉讼也得到了实质保障,正面防线也会因为围魏战术成果而全线盘活,我方追索货款的战略目标也能够实现。

但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则完全不同,我方后备战略力量将发挥战术摧毁力,一旦将向对方及案外第三人境外最重要的客户征询是否在明知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故意配合其完成核心业务订单转移的计划予以实施,因为我方庞大、充分、有力、客观的证明体系完全可以证明两个事实,一是对方金产公司与案外第三人拓俏公司非法恶意串通,将对方金产公司的核心业务订单以虚构事情、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客户单位的方式转移给拓俏公司,目的是为逃避我方巨额债务,基于该客户单位每年要求对方金产公司提交资产损益表的惯例,应该知悉对方金产公司拖欠我方货款的事实。若明知对方金产公司背负巨额债务而转移其主要业务收入来源之核心业务订单,显然具有明显逃避债务的恶意。而该客户单位确实配合实施了转移行为,若不能证明确实不知情,我方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确实不知情,那说明对方金产公司向该客户单位提交了虚假的资产损益表,此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严重欺骗客户单位,这样的供应商显然不是该客户单位愿意合作的。无论我方是否将该客户单位一并追究,对方及案外第三人与该客户单位的合作必定走到尽头。而该客户单位的采购量占对方营业收入一半以上,对方与案外第三人其他业务订单也直接或间接与该客户单位存在关联,一旦失去,对方不仅是失掉半壁江山那么简单,还有可能失去更多客户,生产经营将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当然,并非我方报复对方而在讼争范畴之外人为地制造对抗,而是对方、案外第三人、该客户单位确实在对方金产公司拖欠我方八亿余元货款的情况下签订了三方战略合作协议,配合金产公司将核心业务订单转移至拓俏公司,严重地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追究。这也符合战略、法、战术思想体系实战方法论的原则,决不将斗争扩大化,一切讼争战术行为均与双方讼争的核心问题直接相关。而该客户单位配合对方金产公司与拓俏公司恶意串通,将核心业务订单转移,直接损害了我方债权的实现,该客户单位的行为与我方核心诉求存在直接关系,因而针对该客户单位的战术行为,于事实有据,于法有依,于情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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