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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法·战术:制胜复杂案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围城必阙战术的本质是筹算问题。在我方将对方全面合围后,围城必阙战术确实是战略成本最优化的首选。以前述我方达盛公司与对方嶂实公司的案件为例,如果我方在形成全面合围之势后选择赶尽杀绝、血战到底,则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我方两亿余元货款应无问题,并可以支持约定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为已经存在违约金的约定,故利息损失应该不会再支持。

战略·法·战术:制胜复杂案件

围城必阙战术的本质是筹算问题。在战争中,假设一方将另一方围困于城池之中,被围一方无非死战与投降两种选择。如果围城方选择围得水泄不通,不留任何一条出路,势必激发对方上下一心誓死血战到底的战斗意志,也坚定了对方鱼死网破的决心。如果巧施围城必阙战术,给对方留出一个缺口,则必定动摇对方军心,使其在誓死抵抗与出逃、投降之间摇摆不定,因而防御力度也会大幅降低。因为有更多选择的可能性,对方内部矛盾也会相对更快地激化。最终极大可能通过围城方留出的缺口出逃,自然进入围城方提前布设好的埋伏圈,在埋伏中歼灭,或者引诱出城在开阔地带歼灭,显然比攻城付出的代价要低得多。如果通过围城必阙的方式促使对方最终军心动摇,内部矛盾激化,对方部分或者全部投降,则更是兵不血刃地收获胜利。因此,围城必阙战术实现了战略成本最优化的价值。

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解决过程中运用围城必阙战术,其实本质也是成本筹算问题。在对对方形成全面合围之势后,我们需要精细筹算赶尽杀绝、血战到底的成本以及留给对方缺口进而和解解决的成本,在成本筹算结果的基础上作出理性抉择。战争是为了争夺更大的利益,除了抱着屠城等极度变态目的的攻城,一般来说无非是为地盘、权力等利益而争斗,都能在筹算成本的基础上选择成本更优的围城必阙战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本上纯粹为利益而讼争,更应精细筹算成本,有必要将商业活动中成本筹算的原则运用于讼争策略选择。在我方将对方全面合围后,围城必阙战术确实是战略成本最优化的首选。

(一)赶尽杀绝、血战到底的筹算

在形成全面合围之势后,如果选择赶尽杀绝、血战到底,我方可能会得到预期的判决结果,但判决结果何时从纸面法律权利转化成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并且周期会相对更长,我方需要付出更高的战略代价,包括时间、资金、人力以及其他隐性成本。而且,在漫长的讼争过程中,存在众多不确定性,为案件总体目标的实现带来巨大风险。虽然我方已经基本掌握战略优势,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势并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比如,前述我方达盛公司与对方嶂实公司、启仁公司案件中,我方虽然对对方形成全面合围之势,使对方无路可走,若未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和解解决而是血战到底,基于对方房地产开发行业考量,或存不确定风险极大。而且对方还正在同时开发三处新楼盘,风险状况更应升级看待。若在讼争过程中资金链出现问题而破产,虽然我方已作财产保全,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我方已经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虽然安全,但要和清算组接管的其他财产拆分清楚,绝对不是专业理论判断那么简单。笔者律师团队操盘处理过一宗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就遇到类似情况,我方申请保全的财产同时被纳入破产清算财产范围,清算组虽然承认司法保全的法律效力,但由于清算程序复杂,破产财产管理要求与法院司法保全、强制执行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因而,整整用了五年时间才将保全财产从破产清算财产中晰明,方才启动强制拍卖程序,执行完毕共花了七年多时间。委托人一直追悔当初要求太高,没有选择接纳对方的和解方案,以致后来虽然执行所得数额较对方和解方案的支付数额高出不少,但时间迁延七年所增加的隐性成本实在太高,七年间我方当事人付出的资金、人力、时间以及其他隐性成本,足以导致执行到位的财产打个对折。

以前述我方达盛公司与对方嶂实公司的案件为例,如果我方在形成全面合围之势后选择赶尽杀绝、血战到底,则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我方两亿余元货款应无问题,并可以支持约定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因为已经存在违约金的约定,故利息损失应该不会再支持。也就是说,我方最终除货款外会额外得到四千万元的违约赔偿金,这几乎是最理想的状态。但这是法院判决权利,如何落实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还有很长很艰辛的路要走。

虽然我方对于对方反攻点均进行了强力有效的阻击,并有翔实、有力的证据体系予以证明,但这只是初次交锋。如果法院继续审理下去,案件的疑难问题较多,比如,双方补充合同约定我方产品必须入围当地政府采购名录、必须保证是全省范围同类、同品质标准中价格最优,否则对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对方根据业主购买房屋付款进度支付货款,若房屋未完成销售,对方最多支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货款。这些约定我方虽然有大量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并且同时申请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也同时宣告所附条件无效,但法院能否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处理未知其可。如果需要另案撤销或者宣告补充条款无效,因为本案判决需要以撤销权诉讼以及宣告无效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就需要中止审理,等待另案撤销权或宣告无效案件结案后才能恢复审理。而在撤销权或宣告无效案件中,对方必定想方设法拖延时间,导致案件迟迟不能作出生效判决,光管辖权异议就已经足够挑战我方等待极限。况且,诉请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早已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未必能够得到判决支持。假使一切都顺利,撤销权诉讼与宣告无效诉讼结案后,恐怕也是一年半之后了,此时,核心诉讼方可恢复审理。

对方还极有可能就货物质量问题进行反诉,案件更显复杂。在将双方争议的众多焦点问题逐一查清,未必能够在正常半年的审限内结案,延长一次是比较理性的预判,一年后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加上撤销权、宣告无效诉讼的一年半,两年半已经过去了。对方必定上诉,或者我方也有可能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以该案件的复杂性分析,二审最快也需要大概半年时间。案件判决生效竟然大概是三年以后事情,还有强制执行。假使对方已经将两亿余元现金补足,强制执行阶段可直接划扣,从强制执行程序启动起来到划扣完成也需要大概两月时间。最终,我方在大概三年半以后才能拿到货款,相当于这笔货款被拖欠了六年有余。六年前的两亿元与六年后的购买力恐怕相差太远,即使相对于三年前可和解解决的时候也大幅贬值,而我方血战到底只是多得了四千万元的违约赔偿。两亿元收回后无论如何投资运作,三年时间完全能够增值四千万元,甚至通过最简单粗暴的企业之间拆借,理想的情况下一年就能够实现四千万元的增值目标。而在漫长的三年多讼争中,我方需要投入高额的诉讼成本,扣除资金、时间、人力以及其他隐性成本后,该两亿余元估计比打个对折还要更低。没有更好的办法,法律讼争的成本就是如此,它不会因为我方具备客观公理正义性就降低,就像侵略战争打赢以后,我们还是需要处理残垣断壁、满目疮痍的烂摊子,战争赔款兴许是十几年以后的事情,或许根本就没有战争赔款。

将对方全面合围以后,不事围城必阙战术,或者和谈未成,即使满打满算地实现诉求目的,但仔细筹算成本后发现根本不是想象当中的大获全胜,成本还是高得惊人,甚至不如接纳对方当初和解时腼颜无耻地对半砍价的要求。因此,赶尽杀绝、血战到底是很酣畅淋漓、快意恩仇,但成本问题不得不察。(www.xing528.com)

(二)铸铁为犁的筹算

在对对方形成全面合围之势后,成功地运用围城必阙战术,给对方留出一个缺口,接纳对方和解请求进而和解解决,对方肯定会要求我方免除部分支付或赔偿金额,这几乎是惯例,似乎在和谈中不让有理的一方出点血就不合情理。还真应了那句老话,杀人越货之徒放下屠刀就能立地成佛,积德行善之辈修行一生稍有不慎便万劫不复。给拖欠成性的恶人让渡利益而达成和解,竟然是正儿八经的绝对正确。没有更好的办法,要选择和解,就必须给对方这点好处,否则,捞不到好处的对方兴许又犯表演型人格障碍了,拖欠行为艺术、法律技术的神机鬼械、程序消耗的鬼蜮伎俩,必定让你眼花缭乱、目不暇接,给我们制造无穷的麻烦和障碍。

笔者曾经听一位同事讲过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被执行人拖欠执行申请人欠款,经历了拖欠、一审二审诉讼、强制执行程序共计八年多,最后结案的方式相当耸人听闻。强制执行两年未果,被执行人一个远房亲戚背着只有欠款数额百分之三十不到的现金,摆在执行申请人面前,来人称是被执行人借他的钱专门来还执行申请人的债务,反正被执行人已经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了,而且还重病缠身。但履行诚意依然,虽然身体有恙但依然借了他的钱特来还债。如果执行申请人接受就收下这笔钱并和解,双方从此两清,如果不接受那他也管不了了。当然,带来的现金是这个远房亲戚的,自然是要带走的。据说执行申请人当时在法院走廊上来回踱步至少有一个半小时,最后眼见那位背负现金的先生等不及要走,才愁肠百结地如钝刀割肉般颤抖着双手签署了那份和解协议。被拖欠八年有余,或许也太缺钱了,被这百分之三十不到的现金一晃,任谁也拒绝不了收取这些现金的诱惑,如果放过可能真就打水漂了,所以必须抓住。对方真的可以,为了逃避债务,把赖账变成了艺术,把人性也研究得钻坚仰高,只是苦了善良无辜的出借人了。这或许是多数恶意拖欠方的真实心理写照,如果不狠狠杀价,不谈个好价钱,坚决不和解。

还好,我方从来没有想过靠对方的良心发现来实现权益,而是迷信实力决定结果的真理,始终把壮大我方实力作为第一要务,至于对方的态度,还是交由实力来决定。当我方实力足够强大时,将对方围得水泄不通,然后再高傲地施以大拇指向上的缺口令其逃生,对方的态度自然配合得体。如果我方无完备而稳固的战略攻防体系,任对方在我方战略核心区域驰骋纵横,如出入无人之境,对方显然不会配合得体。莫烦恼,蓦直前进。莫问前程,但修好事。别管对方怎么想,只管把我方战略攻防体系打造至极致,对方配合态度与解决诚意自然不差。如果差也无所谓,我方完全可以接纳正义战争的成本付出,但对方必须付出更高的代价。在围城必阙战术实施过程中,对方在请求和解时的诚意和报价方案并非取决于对方主观意志,而是我方战略攻防体系的震慑力。因此,只要我方拥有六合八荒、力度千钧的战略进攻体系与密不透风、滴水不漏的战略防御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遏止对方厚颜无耻的杀价。也就是说,在围城必阙战术实施过程中,对方的和解报价不是谈判问题,而是取决于我方战略攻防力量指数。

在和解中,我方最大的牺牲就是让渡部分利益。但会尽快将法律权利转化为现实可支配法律权益,以该现实权益去撬动各种可能性,数年后应该绝对不止讼争到底对折收取的状况。而且免去了周期漫长的讼争带来的资金、时间、人力以及隐性成本的大幅增加。前述赶尽杀绝、血战到底成本筹算中已经明确计算过了,扣除资金持续被占用与各项成本提升的部分,最终即使全额实现诉求,但实际效果还不如当初打对折。因而,和解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这方面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其他普通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普通案件经过较长时间消耗,成本不会增加太多,因为双方均在法律程序的规束下进行节律清朗的诉讼行为,意外因素较少,额外付出的代价相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来说,几乎可以忽略。

还有,在围城必阙战术执行过程中,在给对方形成合围之势后接纳对方和解,也为我方拓宽了一条路。莫说双方后来能否合作,即便未结太深怨仇就已经是足够大的收获了。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互相之间通力合作,往往是一段财富与事业佳话;双方之间各自平行,也是两道美妙风景线;一旦两虎相斗,谁也不会拥有好结局,只会为行业的后生们让路了。有一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与笔者交谈时,总会念叨其所涉行业龙头老大,反复遗憾地自语若不是对方和自己这么纠缠,现在的那个行业龙头老大极有可能是自己。当然,即使没有与对方纠缠,但那个行业的龙头老大也未必是他,因为行业龙头老大从来不会用多半精力与他人缠斗十余年,再用少一半的精力去经营事业。这足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纠缠有多么毁人不倦。况且,若结怨太深,谁知后路会遇上谁,而各自领域的佼佼者碰撞的概率比普通人之间要高出太多倍,无形中丧失了太多发展提升的机会。

在前述我方达盛公司与对方嶂实公司案例中,在对方第三次请托第三方居中斡旋调停并拿出具体还款方案时,我方同意正式和谈。对方方案尚可,但还是想在货款本金部分动点手脚。我方明确表态本金绝对不能动,违约金可以免除,必须在一两月之内彻底解决。并且郑重提醒对方这是我方绝对的底线,能够做出如此重大让步,一次性免除了四千万元的违约金,目的就是不想反复拉锯讨价还价。对方一方面是真的畏惧我方强大完备的战略攻防体系给其造成的战略震慑,另一方面见我方确实大度豪爽,因此双方一拍即合,两个月内全部解决。我方收到了两亿余元货款,我方达盛公司气象更新,与之前被拖欠大额货款与行业整体不景气相交之下的濒临破产有天壤之别。三年后,若计算该笔货款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收益,已经至少增长了一倍。如果当初形成合围之势后选择赶尽杀绝、血战到底,此时才正好是刚执行回款的时候。和解的两倍价值与血战到底的对折价值,竟有约四倍差距。我方公司董事长丛某事业越发顺畅,与对方嶂实公司还有过数次合作,而且合同标的额都较大,双方合作皆大欢喜。想必对方嶂实公司神机鬼械般的法律设计钻营不会再给我方达盛公司使用了。而且,我方公司董事长丛某与对方嶂实公司董事长私交越来越深,大概是强者败于强者手下的敬畏与尊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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