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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渊源及其发展——一元制与多元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即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在民法渊源立法例上存在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一元制是指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不承认其他渊源的体制。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一般规则的处理方式进行判决,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的渊源的可能。为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和不足,立法者逐渐采用法律渊源的多元体制。可见,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为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及其发展——一元制与多元制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创制形式,即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法的渊源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源(也称规范法源)是指法官在裁判上必须援引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广义的法源是指除包括规范法源外,还包括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的事实,如法律著述、行政活动、法院实践以及大众观念(一般意识)等,它们虽然未必能约束法官,但是有助于形成法律认知,往往构成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又称社会学法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观和存在形式。在民法渊源立法例上存在一元制和多元制两种。一元制是指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不承认其他渊源的体制。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一般规则的处理方式进行判决,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的渊源的可能。多元制是指除制定法为民法的主要渊源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如《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其一,凡本法在文字上或解释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其二,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根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其三,在前款条件下,法官应依据经过实践确定的原理和惯例。

在民法渊源问题上,从近代到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呈现出由一元体制向多元体制转化的趋势。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制定法的相对稳定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制定法的漏洞和局限性。为克服制定法的局限性和不足,立法者逐渐采用法律渊源的多元体制。(www.xing528.com)

我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为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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