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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的几种情况及处理方法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具体分为可依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决定解散或者企业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即企业法人自动停止经营活动而解散。其二,了结未了事务,即法人在解散前已着手实施但未完成的事务,清算组织应予了结。对属于法人的债权,清算组织应予收取。其五,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法人终止的几种情况及处理方法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一)法人的解散

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法人的终止原因

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终止:

第一,自愿解散。即基于企业法人投资者或者股东的意思而解散。具体分为可依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决定解散或者企业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第二,强制解散。即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主管机关依法强制解散。

第三,司法解散。即企业法人在特定情形下因法院生效裁决而解散。

第四,破产解散。即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

第五,自动歇业。即企业法人自动停止经营活动而解散。[22]

(三)法人的清算

1.法人清算的概念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法人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种。破产清算,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不依《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但在清算时发现其具有破产原因时,即按破产程序处理。

2.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关于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法学界多有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清算法人说。该说认为,法人一经解散,即为法人的终止,因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但是为了便于清算,应在清算时把原法人视为一个以清算为目的的“清算法人”。

第二,同一法人说。该说认为,法人的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的消灭,只有在清算终结时,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虽然法人在清算期间已经不能进行各种积极的民事活动,但它还必须以原法人的名义对外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所以,在法人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第三,拟制法人说。该说认为,法人解散即为法人消灭。只是为了清算的目的才在法律上拟制它为法人的存续,拟制法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清算组

清算组织,是指负责进行结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他们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我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清算组织的职责是:其一,清查法人财产。其二,了结未了事务,即法人在解散前已着手实施但未完成的事务,清算组织应予了结。其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对属于法人的债权,清算组织应予收取。法人对他人所负债务,应由清算组织予以清偿。债务未到期的,应提前清偿。其四,移交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应由清算人负责移交给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其五,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4.清算终结

清算终结,即清算组织完成上述清算职责。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消灭。(www.xing528.com)

【注释】

[1]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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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8.

[8]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61.

[9]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63-164.

[10]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11]李宜琛.日耳曼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2:29.

[12]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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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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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江平.法人制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5.

[17]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5.

[18]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67.

[19]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7-138.

[20]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81.

[21]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66.

[22]王利明.民法[M].7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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