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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原理》:合伙分类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对合伙的分类不完全相同。但两合公司的财产属于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有,双方出名;而隐名合伙的财产则专属出名营业人,只有一方出名。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续,有限合伙人也不得发出通知终止合伙。而普通合伙人死亡或退出,除合伙协议、章程另有规定外,合伙即告终止。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有限合伙的制度价值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所以《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有限合伙作出规定。

《民法总则原理》:合伙分类及法律规定

各国对合伙的分类不完全相同。随着合伙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合伙也不断衍生出许多类型。这里就合伙的主要分类加以介绍。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依据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的类型不同,可以将合伙划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是依据民法而成立的合伙,通常以合伙契约的形式存在;商事合伙是依据商法而成立的合伙,一般以合伙组织的形式存在。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合伙,而商事合伙规定在《德国商法典》中。[4]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分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对组织性的要求不同。商事合伙应当有字号、商业账簿并且需要经过商业登记。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就对设立商事合伙的组织性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而民事合伙的设立相对简单,只需要有一个合伙协议即可,没有组织性方面的要求。二是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着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商事合伙是民事合伙的特殊类型。在法律适用上,商事合伙首先适用商法方面的规定,只有在商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合伙的规定。

(二)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且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的合伙人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中存在一个或一部分不公开合伙人姓名且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的合伙人。显名合伙,是指所有的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隐名合伙和显名合伙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隐名合伙只能以财产出资,不能以劳务、信用等出资;而显名合伙的出资方式相对多样化,可以劳务、信用等出资。其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不显示其合伙人的身份,也不参与合伙经营管理;而显名合伙人显示其合伙人的身份,在合伙经营管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其三,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显名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隐名合伙。另外,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由一方负有限责任,另一方负无限责任的当事人组成。但两合公司的财产属于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有,双方出名;而隐名合伙的财产则专属出名营业人,只有一方出名。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这是以合伙中是否有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也不能以其行为约束商号或撤回其所出资本,对合伙债务仅以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旦参与了合伙的经营,就应在此期间对合伙的一切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即使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也有权审查合伙的账目。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续,有限合伙人也不得发出通知终止合伙。而普通合伙人死亡或退出,除合伙协议、章程另有规定外,合伙即告终止。

有限合伙是合伙制度的重大发展,它使合伙更加具有实体性,更加适合从事商业活动。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有限合伙的制度价值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所以《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有限合伙作出规定。

(四)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这是以合伙人的性质为标准对合伙所作的划分,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独特的分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法人合伙,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设立的经济联合形式。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都具有合伙的一般法律特征,并按合伙的一般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所以,我国有的学者提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把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截然分开并没有什么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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