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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法总则原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其采取的具体组织形态可能是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者是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因此,采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采取有限责任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则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认为,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属于法人;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属于非法人组织。

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法总则原理》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构。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专业服务机构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其采取的具体组织形态可能是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者是由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之所以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单独规定为一类具体的非法人组织,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专业服务机构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另一方面,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即使采取合伙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范,其法律性质也不属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非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形式经历了较为复杂的变化过程。从2017年修正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该法第十四条仅仅规定了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没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形式。该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分别对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规定。虽然《律师法》并没有禁止律师事务所采取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但是司法部2018年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这种不具有开放性的列举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完全列举。而且,对照2014年修正的《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的明确规定,可以认为,在我国现行法下,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只能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以及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三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并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应无异议。

但是,《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国家——并不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律师事务所仅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一债务承担规则同《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四条的原则规定并不相同。

(二)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除了非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还包括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以及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它们都属于非法人组织。

1.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www.xing528.com)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只有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属于非法人组织。

2.合伙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制,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制。因此,采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属于非法人组织,采取有限责任制的税务师事务所则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

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建筑师必须由相关聘用单位聘用后方可执业。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应当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是现行法并没有对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的组织形式进行强制规定。可以认为,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属于法人;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属于非法人组织。

4.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属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或者公司形式设立。采取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属于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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