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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刑侦:Y-DNA检测助破杀人辱尸案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执行了死刑。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陈某某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某某杀害二名未成年人并侮辱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核准陈某某死刑。

贵州铜仁刑侦:Y-DNA检测助破杀人辱尸案

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某执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贵州省石阡县五老山由下至上第三个凉亭处,与下山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17岁)、鲜某某(女,殁年15岁)因琐事发生纠纷,陈某某遂将鲜某某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石梯处,致鲜某某头部撞击石梯受伤后死亡。随后,陈某某又将王某某打倒,致王某某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又对王某某掐扼并用皮带勒颈。陈某某发现二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附近树林草丛中并用折断的树枝掩盖,其间对王某某尸体进行性侵。经鉴定,鲜某某系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

被害人王某某、鲜某某系在校中学生,2人于2014年1月3日晚到石阡县五老山爬山后失踪。同年2月3日,登山采药群众在五老山发现两具尸体,公安人员进行勘查并提取尸体上有关检材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中一名被害人王某某体内检出人精斑成分,后公安机关围绕案发现场周围重点人群进行抽血对比DNA排查。通过Y-STR方式检验排查,确定陈某某父亲直系亲属具有作案嫌疑,但经进一步DNA检验对比,陈某某的父亲及其哥哥的DNA分型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不完全一致,排除二人涉案,而陈某某在案发后下落不明,遂将陈某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4年3月9日将已潜逃至外地的陈某某抓获归案并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鉴定,陈某某的DNA分型物质与王某某体内精斑的DNA分型完全一致,该精斑确系陈某某所留;同时,从王某某胸罩、外裤上也检出了陈某某的DNA分型物质。另一名被害人鲜某某的体内检材,经贵州省公安厅以及公安部的鉴定部门检验,均未检出他人的DNA分型。这个结论与陈某某供述未对鲜某某实施性侵害的情况吻合。

陈某某归案后,即供认在爬山中因与被害人肢体碰撞发生争吵,遂将二被害人杀害,并于杀人后对其中1名被害人王某某进行奸淫侮辱,多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与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可信。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中,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陈某某的有罪供述系在合法、自愿前提下依法做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后期虽翻供,但不能对翻供进行合理解释,翻供内容也存在许多矛盾,故对其翻供不予采信。(www.xing528.com)

有关材料显示,陈某某的手机信号于案发当晚出现在案发现场,至次日4时许才离开。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陈某某故意杀人、侮辱尸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陈某某杀害二名未成年人并侮辱尸体,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核准陈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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