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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检索: 二次发表与一稿多投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次发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

信息检索: 二次发表与一稿多投

1.二次发表

二次发表是指使用同一种语言或另外一种语言再次发表,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种语言在另一个国家再次发表。二次发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已经征得首次和二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并向二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的文章。

(2)二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

(3)二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

(4)二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采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2.—稿多投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国际上也称之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简单来讲,一稿多投有两层含义:一是同一篇文章在两个或者多个刊物刊登;二是同一篇文章向两个或者多个期刊投稿。

但下列情况不属于一稿多投。(www.xing528.com)

(1)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做过口头报告,或者以摘要会议板报形式报道过的研究成果。

(2)对首次发表的内容充实了45%以上数据的论文。

(3)有关学术会议或科学发现的新闻报道(简单的内容描述)。

3.规范投稿,切忌一稿多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自作者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作者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作者可将同一稿件投向其他报刊社。同时又明确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投稿的时候,每个杂志社都有一个投稿须知,非常清楚地写明:请勿一稿多投。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必须遵守约定,如果作者继续把文章投稿至另外的编辑部,则属违约。这种行为不必要地浪费了期刊版面及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对相关期刊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搅乱了依据科学成果的发表所建立的学术奖赏机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发表权的含义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公之于众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首次向公众见面,使公民能够看到或听到,如果一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再次拿出来与公众见面,就不是《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发表。因此可见,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当作品发表后,权利人就不能再次行使此项权利,也不再受法律保护。此外,《图书、期刊版权保护实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者向期刊或者出版单位投稿或与出版单位签订的约稿合同,不得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给期刊或出版单位带来的损失,作者应予以适当赔偿。”因此,一稿多投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在实际的操作中,各杂志社都严禁一稿多投,且具有一定的惩罚手段。国外很多杂志社间都有一个联盟,如果发现作者一稿多投,所有的杂志基本都会将作者挂上黑名单。国外对一稿多投处理较严重,一般来说被发现之后,可能会将作者从该期刊所在的数据库封杀。当然有的人耍小聪明,跨库一稿多投,如被发现,那两个数据库都会把他列入黑名单。国内杂志社之间目前还没有形成如国外那样规范的联盟,但是同一个研究方向之间的小联盟是存在的。一旦某个编辑发现作者一稿多投,不仅上了这个期刊的黑名单,可能上了所有与这个杂志社有接触的杂志社的黑名单。从这个层面讲,一稿多投将会影响作者的声誉,作者的学术品行和道德水准将会受到质疑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一稿多投都是对资源的浪费,是一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业要求,应当受到人们的不齿与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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