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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战争史:爱德华四世的统治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都铎王朝的统治者沿袭了爱德华四世制定的统治政策。爱德华四世的政策面临的更大危机是行政干预司法,这无疑是一种一直被防范的乱象。爱德华四世采用特别法庭,避免扰乱和平分子所属辖地的约束。所幸从1471年到爱德华四世统治结束,处决不再那么频繁。然而,爱德华四世统治时期,使用酷刑的事例主要发生在1470年以前时局动荡的岁月里。

玫瑰战争史:爱德华四世的统治

精彩看点

历史学家爱德华四世统治的否定—爱德华四世的动乱年代—“新君主”—爱德华四世的六大功绩—爱德华四世用强硬手段维护社会秩序—爱德华四世扶持乡绅阶层—爱德华四世扩大英格兰王室收入来源—爱德华四世很少召开议会—爱德华四世定下英格兰王国后世外交基调—爱德华四世鼓励商业—爱德华四世驾崩

兰开斯特家族没能治理好英格兰王国,没能维持好英格兰王国国内的秩序。最终,兰开斯特家族的统治倒台。约克家族的主张可能带来和平和秩序及正常的行政管理。因此,约克家族的统治理念得到认可。都铎王朝基本上确立了约克家族提出的维持和平与秩序的理念。那么在短暂的执政期内,约克家族确立稳固的统治了吗?

对这一问题,研究英格兰宪法的伟大历史学家们给予了否定回答。“在爱德华四世统治下,英格兰王国并没有建立起比亨利六世时期更好的统治。英格兰王国境内的法庭由宠臣把控,正义遭到扭曲,弱势群体被强权欺压,骚乱、抢劫、非法侵入和亨利六世统治时期一样随处可见。如同兰开斯特家族的统治失败一样,约克家族也没能用明智的管理证明自己的存在。”[1]然而,尽管许多违宪行为可以归咎到约克家族,但在约克家族统治时期,寻找统治脆弱或无能管理的例子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到爱德华四世统治期间,可以发现他统治的最后十二年,英格兰王国处于相对和平与繁荣的状态。这种状态与爱德华四世的弟弟理查三世统治时期别无二致。爱德华四世和理查三世内心的动荡并没有扰乱臣民的平静生活

爱德华四世的统治时期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461年3月4日,爱德华四世成为英格兰国王开始,到1470年10月,爱德华四世逃亡佛兰德斯,亨利六世在沃里克伯爵理查德·内维尔的操纵下实现短暂复辟结束。第二个阶段从1471年4月爱德华四世重获英格兰王位开始,到1483年4月9日在威斯敏斯特宫驾崩结束。威廉·斯塔布斯主教发现在爱德华四世统治的第一阶段,爱德华四世治国不力。然而,他将爱德华四世统治不力的看法扩展到整个爱德华四世的统治时期。事实上,在统治的第二阶段,爱德华四世的国家治理政策不一定符合宪法,但的确治理有方。[2]

1461年到1470年是“爱德华四世的动荡年代”,发生的故事无须赘述。此时,在英格兰北部和西部,兰开斯特派的势力还很强大。兰开斯特派控制的英格兰北部的一些城堡仍然没有向爱德华四世屈服,苏格兰王国的一支军队常常占领部分英格兰王国的领土。爱德华四世初出茅庐,刚从军营的艰苦生活中缓过来,即使得到拥有滔天权势的内维尔家族鼎力支持,也没能革除所有前任国王们已经察觉到的治理英格兰王国的弊病。因此,英格兰王国所有偏远地区的局势仍不稳定。当时,骚乱频发,并且导致了“雷德斯代尔的罗宾”起义。沃里克伯爵理查德·内维尔的秘密夺权计划成功了。爱德华四世不得不逃离英格兰。

巴尼特战役和蒂克斯伯里战役后,爱德华四世再次登上英格兰王位。但此时,与爱德华四世统治的第一时期相比,英格兰王国的内部形势已经大不相同。兰开斯特派彻底覆灭,内维尔家族已经被打倒。在流亡期间,爱德华四世也获益良多。他已经不再是菲利普·德·科米纳描绘的那种粗心士兵,而是一位谨慎的君主,一位在封建制度废墟上崛起的西欧新派君主,代表着独立的民族国家。与路易十一一样,爱德华四世属于“新君主”。在《君主论》中,尼科洛·马基雅弗利已经给“新君主”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生活哲学做出永恒的阐释。爱德华四世从自己的错误和不幸中吸取教训,决定不再东游西荡。他强大而无情的统治为英格兰王国带来国内的安定,国际的独立。所有民族国家都要求其主权政府做到对外独立,这也是都铎王朝早期君主的功劳。都铎王朝早期的君主都是得到国内支持的独裁统治者,但他们被这种支持背后隐含的某些限制条件束缚。爱德华四世也是这样一位君主。事实上,都铎王朝的统治者沿袭了爱德华四世制定的统治政策。当然,都铎王朝的君主并非有意为之,而是由于时代要求所有想保住王权的君主都别无他法。

尼科洛·马基雅弗利

爱德华四世勤于治国理政,在六个方面值得称道。第一,他加强司法管理。第二,他鼓励与英格兰王权私交密切的新贵崛起。第三,他维持基本且足够的政府财政收支。第四,他减少召开英格兰议会的次数。第五,他依靠加强军备,但主要通过灵活外交,和平处理英格兰王国的对外事务。第六,他利用王权,竭尽所能,鼓励贸易和商业发展。总的来说,爱德华四世是“新君主”的典型代表。都铎王朝也按此轨迹发展。

兰开斯特家族统治时期,地方混乱是一大顽疾。要治理地方混乱,英格兰王国的各级法庭必须严格执法。爱德华四世解决地方混乱的方法专制独断,打击扰乱和平分子卓有成效,但在强化执政能力的同时,他疏于尊重一些保障个人自由的基本而普遍的正义原则。爱德华四世的政策面临的更大危机是行政干预司法,这无疑是一种一直被防范的乱象。但在当时,行政干预司法可以有效制止混乱。乱世得用重典。亨利六世统治时期,一般的土地法已经形同虚设。爱德华四世采用特别法庭,避免扰乱和平分子所属辖地的约束。这种特别法庭是高级治安法庭,由伍斯特伯爵约翰·蒂普托夫特管理。由于善用酷刑,高级治安法庭臭名昭著。1462年颁布的一项特权令中,爱德华四世授权伍斯特伯爵约翰·蒂普托夫特有权旁听所有叛国罪指控并断案,“甚至是笼笼统统,简单粗暴,不听任何质疑‘杂音’,无须审慎裁决,仅通过简单理解案情就草菅人命”。[3]1470年,“英格兰的大屠夫”伍斯特伯爵约翰·蒂普托夫特也掉了脑袋。此时,高级治安法庭已经暴行累累,杀人无数。所幸从1471年到爱德华四世统治结束,处决不再那么频繁。1478年,审判克拉伦斯公爵乔治·金雀花也是一则公开的丑闻,但很少有人对克拉伦斯公爵乔治·金雀花的命运感到惋惜。此时,法制最残忍的特征是使用酷刑。即使亨利六世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使用酷刑,但爱德华四世没有借口开脱。然而,爱德华四世统治时期,使用酷刑的事例主要发生在1470年以前时局动荡的岁月里。此外,爱德华四世统治时期,法制基本上不存在薄弱环节,只有在英格兰更偏远的地区,我们才能发现“私党和庇荫”现象仍时有发生。但即使是在更偏远的地区,约克家族的国王也期盼都铎王朝式的改革。爱德华四世成立了威尔士委员会。[4]这个委员会与1437年成立的更加文明的“北方委员会”一样,拥有类似的组织形式和管辖范围。威尔士委员会是个“特权委员会”,能直接宣判威尔士边境地区扰乱治安的行为。威尔士委员会存在了很长时间。直到1641年,长期议会废除威尔士委员会。1484年,理查三世在北方举行的英格兰王室巡游是另一个例子,说明约克家族的国王十分重视维持英格兰动荡地区的秩序。理查三世似乎对维持英格兰动荡地区的秩序颇有成就,“在英格兰北方,理查三世确实广受民众爱戴”。[5]威尔士议会不是爱德华四世为都铎王朝法制体系预创的唯一一项制度。人们一般认为星室法院是遵照亨利七世的法案成立的。实际上,在爱德华四世统治时期,星室法庭已经开始运作。[6]因此,在地方法庭衰弱,或臣子权力过大时,英格兰政府依然能维持社会秩序。

每位君主身边都有一群贵族支持他的立场,并且出任总督等各级官员。利用旧贵族对约克家族的信任,爱德华四世拉拢绅士阶层作为新贵族,授予绅士官职,使他们效忠王权。伍德维尔家族虽然原来属于兰开斯特派,但与爱德华四世联姻后,便紧紧地与约克家族的命运绑在一起。爱德华四世信任伍德维尔家族,伍德维尔家族也确实不负所望。爱德华四世相中伍德维尔家族时,伍德维尔家族还只是一个新兴家族。然而,为伍德维尔家族,爱德华四世安排了与许多贵族家族的联姻。因此,很快,伍德维尔家族就拥有不少于八个贵族头衔。赫伯特家族也被爱德华四世赐予彭布罗克伯爵头衔。在兰开斯特家族时期,鲍彻家族只有一位男爵,但爱德华四世为鲍彻家族加官晋爵。因此,鲍彻家族成为约克家族和都铎家族统治时期有能力的官宦家族之一。约克家族带领的贵族越来越具有16世纪后期贵族的特征。此时,博福特和霍兰这样大的准王室家族已经覆灭。英格兰王室没收了被剥夺的土地,从中受益。其他贵族地位较低,相互之间大致平等有效防止了某个家族搞派系斗争分裂国家。

无论是约克家族统治时期还是都铎家族统治时期,新君主制度的特征都是税负较轻和支出有度。从经济层面看,兰开斯特家族无法实现“自力更生”,但爱德华四世财政管理得相对较好。约克家族支出不高,也很少要求英格兰议会的财政支持。虽然关税税率没有提高,关税收入波动幅度较大,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关税收入相应增加。玫瑰战争期间,从贵族手里没收的土地扩大了英格兰王室领地,为英格兰王室带来比以往更多的收入。毫无节制地征收“恩税”,为英格兰王室带来巨额财政收入。“恩税”只针对少数富人征收,但在英格兰全境似乎很受欢迎。根据1475年《皮基尼条约》中的部分条款,从路易十一那里,英格兰王室获得拨款和抚恤金。因此,英格兰王室财富大大增加,并且政府财政危机得到解决。爱德华四世的私人贸易是英格兰王室财富的另一个来源[7]。包括法兰西王国的抚恤金,英格兰王室总收入并不高。1472年到1483年,英格兰王室每年平均收入为九万五千英镑[8]但爱德华四世实现了自给自足,甚至在驾崩时留下了很大一笔财产。[9]爱德华四世的借款数额有限。在统治时期结束时,爱德华四世只剩下二万九千英镑贷款没有还清。[10]无论贷款规模大小,没有哪个现代政府可以做到借款只有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爱德华四世的经济管理政策类似于亨利七世和伊丽莎白一世。在英格兰王国,约克家族和都铎家族的经济政策大受欢迎。

在位期间,爱德华四世很少召开议会,立法也侧重商业方面的立法。1465年,英格兰议会投票要求爱德华四世征收生活“桶税和磅税”。除了1475年向法兰西王国宣战[11],爱德华四世几乎没有再次向贵族庄园领主伸手要钱。在长达二十一年的统治时期,爱德华四世只召集过六次议会,并且每次议会会期都很短,对议题的讨论都是速战速决。有些时间,如1468年10月到1472年10月,爱德华四世没有召开任何议会。1475年到1483年,英格兰议会的开会时间一共只占用四十二天[12]。据说,爱德华四世在位时期,英格兰议会在历史上首次没有通过任何法案,国民获得更多自由[13]。不过,此时,整个英格兰王国默许爱德华四世不召开议会,因为人们期待内乱停止,商业或其他各种产业可以顺利开展。对英格兰议会,亨利七世持有与爱德华四世类似的态度。亨利七世几乎所有有用的法案都是在他统治早期制定的。因此,人们可以看到英格兰政府秩序井然,普通民众安居乐业。

爱德华四世与路易十一签订《皮基尼条约》

在外交事务方面,爱德华四世的政策预示了以后亨利七世的政策。“抽的血越少,获得的财富就越多。”[14]为在法兰西征战,每任英格兰君主都投入巨额军事开支,但每任英格兰君主都带着经济补助金而不是军事荣耀回国。1492年,亨利七世签署的《埃普塔尔条约》与1475年爱德华四世签署的《皮基尼条约》的内容相似。这两位英格兰君主都奉行和平外交政策,都反对过去英格兰王国与法兰西王国的百年战争,不相信这场战争的所有无望理想。他们不再追求跨英吉利海峡而治的王国疆域。他们接受英格兰王国岛国的现状,并且认定英格兰王国的优势在贸易和航海。在外交上,他们不像中世纪国王那样发起大小各类战争,而是习惯运用外交手段及签署各种条约解决外交事务。在海运方面,英格兰王国地理位置优越,控制了佛兰德斯和比斯开湾之间,直到西班牙王国及其他地中海地区的海运航线。当然,对佛兰德斯、法兰西王国和西班牙王国来说,与英格兰王国建立联盟同样价值非凡。此时,英格兰王国与各方交好,没有必要开展开销巨大的对外战争。英格兰王国只要不卷入与欧洲大陆各国的争端,就可能再度崛起,成为大国。爱德华四世、亨利七世、托马斯·沃尔西、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都清楚这一点。在欧洲战场上,他们没有花费英格兰王国多少财力人力。因此,英格兰民众的精力都花费在英格兰王国国内、海外及海路沿线等其他各个方面。

伊丽莎白一世女王

与后来的亨利七世一样,爱德华四世大力发展商业。爱德华四世统治时期开始形成的新政体是一种资产阶级君主制,受到所有英格兰民众的欢迎。新君主拥护和平,关心国防,亲自过问所有贸易事务。爱德华四世重建了与佛兰德斯及勃艮第公国的同盟关系,并且为英格兰的商业带来巨大利益。1415年到1435年,即英格兰王国与法兰西王国百年战争中期,勃艮第公国一直是英格兰王国的盟友。但1435年,勃艮第公爵腓力三世与法兰西国王查理七世和解。从此,勃艮第公国切断了与英格兰王国的联系。因为勃艮第公国的版图包括佛兰德斯,所以失去勃艮第公国这一盟友,对英格兰向繁荣的佛兰德斯出口羊毛造成不利影响。加来一直处在被勃艮第公国夺走的危险中。爱德华四世登基后,英格兰王国与佛兰德斯方面的联系逐渐恢复。1468年,爱德华四世的妹妹约克的玛格丽特同勃艮第公爵“大胆的”查理联姻,使英格兰王国与佛兰德斯方面的关系越来越牢固。1468年年初,英格兰王国与佛兰德斯方面签署一项条约,保证双方三十年的自由贸易往来。对英格兰王国来说,与佛兰德斯方面建立紧密联系意味着一笔巨大财富。亨利七世登基后,英格兰王国与佛兰德斯方面的良好关系一度中断。勃艮第公爵“大胆的”查理的遗孀勃艮第公爵夫人约克的玛格丽特一直偏向约克派。但最终,通过不懈的外交努力,在恢复与佛兰德斯方面良好的外交关系方面,亨利七世获得巨大成功。1496年,英格兰王国与佛兰德斯方面签署“大交流”条约,英格兰与佛兰德斯的商业联系再度恢复。对“大交流”条约的签署,英格兰商人喜出望外。

1483年4月9日,爱德华四世一病不起。1483年4月19日,爱德华四世驾崩,时年四十一岁。起初,爱德华四世发低烧。据说,这是1475年远征法兰西途中留下的病根。[15]此时,由于过度操劳,爱德华四世病情恶化。最终,爱德华四世突然离世。在菲利普·德·科米纳笔下,年轻时,爱德华四世是“那个时代最英俊的男人”,只是“后来变得肥腻”。[16]尽管如此,但爱德华四世虽然拥有非凡的天资,精于治国,体恤民情。因此,爱德华四世被视为一位成功的君主。在其治下,英格兰王国呈现出繁荣昌盛的面貌。(www.xing528.com)

【注释】

[1]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80页。—原注

[2]试比较约翰·福斯蒂丘:《英格兰政体》(查尔斯·普拉默编),第37页。—原注

[3]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89页,以及注释3。—原注

[4]试比较哈勒姆:《英格兰宪法史》,第1卷,第328页,以及注释4。—原注

[5]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38页。—原注

[6]参阅普洛特洛:《章程与文件》,第401页。—原注

[7]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2卷,第456页,以及注释6。—原注

[8]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2卷,第470页。—原注

[9]指不包括“恩税”在内的借款。—原注

[10]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2卷,第464页、第466页。詹姆斯·拉姆齐计算的爱德华四世募集的善款总额为一万二千英镑。—原注

[11]最终,1475年,爱德华四世没有向法兰西王国宣战。—原注

[12]威廉·斯塔布斯,《英格兰宪法史》,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卷,第282页。—原注

[13]哈勒姆:《英格兰宪法史》,第1卷,第10页。—原注

[14]弗朗西斯·培根:《亨利七世时代》,1870年,第398页。—原注

[15]詹姆斯·拉姆齐:《兰开斯特家族与约克家族》,第2卷,第452页。—原注

[16]菲利普·德·科米纳:《菲利普·德·科米纳回忆录》,第1章,第266页。—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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