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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8月20日,该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临时停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避让过往车辆,应负全责。9月25日,交警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黄某罚款105元、吊扣驾驶证4个月的处罚。在诉讼中原告对证人毛某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书面证言未同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毛某身份的文件,因此对该证据法院不应采信。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受到相关主体个人利益及心理状态的影响,因此行政机关在采纳这些内容作为证据时必须特别加以注意,需要对其形式、作出的时间和方式等进行考量。

对证人证言来说,根据普遍的证据采信规则应当对以下事项特别注意:

1.采信证人证言时必须考量提供该证言的证人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等。因为主观能力、主观态度的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所以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

2.其他证人证言要优先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在采信证据时有必要对这一客观事实进行合理的考量。

3.综合证人提供证言时的时间和场景,准确把握该证言与事实情况之间的联系,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特征出发加以判断,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强的识别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对当事人陈述而言,因为同样属于主观性的内容,是相对人对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场景的回忆,所以需要考量的具体内容也同样包括前述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www.xing528.com)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002年8月15日,黄某驾驶厢式小货车欲在某市中山南路东侧便道上停车。黄某在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与骑助动车的赵某侧面相撞,造成赵某受伤。2002年8月20日,该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临时停车,开门时未注意观察避让过往车辆,应负全责。9月25日,交警大队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黄某罚款105元、吊扣驾驶证4个月的处罚。黄某不服,经复议维持后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交警大队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①黄某的询问笔录;②证人毛某的询问笔录;③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记录;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⑤作出行政处罚程序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原告对证人毛某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书面证言未同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毛某身份的文件,因此对该证据法院不应采信。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毛某的书面证言因未同时提供证明毛某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第13条提供书面证言的要求,故对该书面证言不予采信。[7]

本案中,法院严格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要求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加以效力认定,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证据材料的规范,也督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忽略任何法定程序和步骤,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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