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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行政处罚的时效?【法律问答】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时效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理由成立,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何计算行政处罚的时效?【法律问答】

时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时效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只有在该有效期限内作出的行政处罚才有效,超过有效期限,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2年就不再处罚。若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当其他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作出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时,就应该按其他法律的规定执行。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时效的计算方法,对2年期限的计算方法有两种情况:①行政违法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②行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www.xing528.com)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012年9月10日,确山县住建局作出确住建罚决字(2012)第09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南骏化宏福公司在2007年4月1日~2008年4月1日期间,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开始在确山县三里河乡411路建设办公楼、宿舍楼、生产厂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严重,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①限60日内改正;②罚款1 984 900元。河南骏化宏福公司认为建设时间是2007年4月~2008年4月,确山县住建局对其处罚不仅事实不清,而且处罚时间为2012年,超过处罚时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告违法建设房屋时间为2007年4月1日~2008年4月1日,该时间为违法持续期间,而被告立案查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已经超出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依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被告不应再予处罚。所以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理由成立,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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