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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法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获得行政许可者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相对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法

在我国的行政许可领域,监督不力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方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缺乏监督;另一方面,在实施行政许可之后对被许可人疏于监督,许可证持有人非法转让、倒卖、出让、出借许可证现象严重。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和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和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对设定的监督是指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如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权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责令行政机关赔偿被许可人的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

对获得行政许可者的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许可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行政许可相对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个人发现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也可以向行政机关举报。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www.xing528.com)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2011年4月1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启动实施“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红头文件”中明确表示,“要对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和摊点以外,同时具有固定加工场所和固定工艺流程、传统低风险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加工许可管理”。该“红头文件”实施一年后,仅有500多家小作坊申领了行政许可证,这与遍布街头巷尾的各种食品加工小作坊相比,形成了鲜明反差。

“加工油条、卖个馒头也要办行政许可证,如此行政许可是否过多、过滥?类似的‘馒头许可’究竟是加强监管还是以‘证’代管?”笔者认为,国家法律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设定了三项行政许可,而所谓的“加工食品许可”不在上述三项许可事项之列,属于规范性文件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法律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并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而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在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创设此类行政许可。该“红头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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