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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及程序依法行政百问百答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及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具体情形、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需要说明的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该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等。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及程序依法行政百问百答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及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的具体情形、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高侵害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行政强制措施事前、事中救济相对困难,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达到法律要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其有强大的国家权力做后盾,而行政相对人力量弱小,只能被动地接受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与接受主体双方力量悬殊。为了避免行政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无效情形的出现,行政强制措施必须达到法定的实施条件才可以实施,并且实施的程序要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这样才有利于增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主体双方的互动,提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接受程度,保障相对人权利得到及时救济,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阻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包括:①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需要制止该违法行为;②需要及时预防或控制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危险状态;③为了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等。只要达到以上条件,行政机关就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主要有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实施前报告批准、实施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签章等。特别程序包括紧急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等。需要说明的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该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等。

《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www.xing528.com)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某县卫生局在对何某、梁某经营的米粉店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该米粉店给顾客使用了未经有效消毒的不洁食具,且未出示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遂于当日给何某、梁某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几天后,该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又到何某、梁某经营的米粉店进行卫生检查,并且进门直接收取未经消毒的碗,声明要没收。何某、梁某解释餐具并非给顾客使用,不让该县卫生局工作人员没收。县卫生局工作人员不听何某、梁某二人的解释,一并将其消毒柜桌子、凳子、汤锅扣押。另查,县卫生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行政处罚物品暂扣记录清单上没有何某的签名,亦未注明何某拒绝签名的事由,且无其他在场人的签名。[28]

在该案中,该县卫生局的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粗暴且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卫生局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未依照《食品安全法》第78条的规定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且对何某、梁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也没有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54条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的规定实施。县卫生局这一执法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属违法行政行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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