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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对拆迁户郭某断水断电,进而拆除其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危害了郭某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依照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实施,其方式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执行按内容可分为对人身、财物、行为的限制,主要包括没收财物、划拨存款汇款、拍卖、变卖、查封、责令停产、停业、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强制拆除、行政拘留等。间接强制执行是指当直接强制执行无法达到行政决定的目的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代履行、执行罚。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的作为义务,而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执行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包括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等。

此外,由于行政法遵循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方式还受到法律的限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选择适当的方式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为实现行政决定而损害相对人的基本权益。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45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www.xing528.com)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994年8月,郭某与本县委党校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租赁党校127平方米的土地,后郭某在该土地上建起房子。2010年8月,县委党校找到郭某,告知要进行拆迁,但由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同年9月,该县委党校给郭某下达通知书,要求郭某9月23日前搬迁。同年10月,郭某接到该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要求7日内将所建房屋全部拆除,郭某拒绝。同年11月,郭某的房屋被断水、断电。[34]

该案中,行政机关强拆的行为多处违法,其中之一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合法,《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据此规定,实施拆迁的行政机关对拆迁户郭某断水断电,进而拆除其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危害了郭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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