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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义务主体确定方法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植健强提出的第1~5项、第7项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均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形成的,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并不是上述信息的公开主体。对于植健强提出的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植村村委会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的第6项申请,由于该告知书制作单位是植村村委会,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亦不负有公开该信息的职责。

政府信息义务主体确定方法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信息公开法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哪些机关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狭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也可称为信息公开权限,是指在具体情形下确定政府信息公开适格义务主体的标准和原则。[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信息公开之诉的适格被告应是具有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信息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即“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但是当某政府信息是由一个行政机关制作,而最终保存在另一个行政机关时,谁才是真正的义务主体呢?还是两者都可以作为义务主体?实践中,只要信息是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都应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机关只有权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获取的非由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www.xing528.com)

植健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了该申请。植健强在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①对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拟征土地的调查结果及统计所依据的原始资料;②对番禺区大石街植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③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征地费用总开销6048万元中关于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补面积、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④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列支“拆除、奖励和支持村经济发展补助1634万元”的合法依据、支付标准、应付对象、支付凭证等具体信息;⑤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对植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助费5.3646万元的具体补偿标准、应补面积、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⑥植村村委会信息公开告知书所述“附着物征收面积28 618.02平方米,实际补偿金额1384.64万元,扶持村经济发展费180万元”的支付凭证、收款凭证;⑦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配电房122万元”的支付凭证、收款凭证。上诉人在申请书中注明,对于以上信息,请提供原始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政府公章确认。

本案中,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机关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组织和实施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虽然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但《征收土地公告》所涉及的征地与相关补偿工作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植健强提出的第1~5项、第7项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均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形成的,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并不是上述信息的公开主体。对于植健强提出的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植村村委会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的第6项申请,由于该告知书制作单位是植村村委会,因此,广州市人民政府亦不负有公开该信息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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