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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第三人意见审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赵正军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何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只用了一个条款来规定,即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对于具体应当如何征求第三方意见,却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建议征求第三方意见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①第三人意见表达。行政机关告知第三人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被申请公开后,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同意或反对公开的意见。第三人可以就自己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表明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自身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如果公开可能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以免其合法权益受损。②第三人意见审查。为了全面了解信息属性,正确地作出信息公开与否的决定,防止决定的武断和任意,行政机关应当仔细对第三人的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审查之后,行政机关根据第三人的意见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第三人同意公开的,则公开;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③裁量公开。若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也可以裁量决定公开。裁量过程主要是将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进行利益衡量。裁量过程中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④第二次通知。裁量予以公开的,必须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2008年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在郑州新闻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郑州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9月24日,消费者赵正军向郑州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3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3年供求状况等情况。2008年9月26日,郑州市物价局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第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2008年10月17日,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表上回复的意见是不同意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认为,其中涉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因此不主张予以公开。同日,郑州市物价局作出了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赵正军。

赵正军对此不服,于2008年10月22日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请求法院撤销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被告郑州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赵正军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中,对于热力行业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把握,但是正如法院所认定的那样,对于赵亚军申请公开的信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关于集中供热价格改革和调整的申请中已经有一定的表述,且该资料被用于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即使其中有不宜公开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热力总公司亦应当作区分处理,而不是直接决定不予公开。[5]

【注释】
(www.xing528.com)

[1]案例参见:http://news.163.com/10/0212/08/5VAD5PG2000120GU.html.

[2]案例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7/30/c_116729737.htm.

[3]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332、334页。

[4]案例参见:http://www.chinanews.com/fz/2014/01-11/5724848.shtml.

[5]案例参见:http://www.51yanxiu.com/falv/anli/xingzheng/sifa_730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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