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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举证责任解析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③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侯家镇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举证责任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该方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这个概念包含三个层次的意义:一是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二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三是当事人不能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时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需要举证的内容包括:①行政主体合格。即被告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且有权对某些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行政程序合法。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③认定事实清楚。即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了某种法定事实,需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④适用法律正确。即被告对于发生的某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机关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主要目的在于:①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行政诉讼是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而行政相对人往往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如果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让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显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诉权。②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因此,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在诉讼中让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同时也体现了负担公平原则。③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作出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诉解释》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www.xing528.com)

原告:朱安智

被告:崇明县侯家镇人民政府

原告朱安智不服崇明县侯家镇人民政府2000年3月1日所作侯府处(2000)字第1号处理决定,于200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3月31日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被告侯家镇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在此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安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陈伟聪,被告侯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金培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锦良、俞振达,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侯家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1日作出的侯府处(2000)字第1号“调整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认定,朱旦生户于1998年6月21日,经崇明县人民政府崇府土(88)字第12号批复批准建房,建筑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264平方米。1994年12月24日取得《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1995年3月动工建房,现已竣工使用。朱旦生新建房屋的宅基地范围内需调用朱安智土地使用权面积35平方米,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调地不成,后虽经镇村两级组织协调,亦均未果,因而朱旦生被批准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未足额享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特作处理决定:朱安智调整给朱旦生土地使用权面积35平方米,朱旦生按等量土地调整给朱安智使用。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侯家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1日作出侯府处(2000)字第1号“调整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1目和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①撤销崇明县侯家镇人民政府2000年3月1日作出的侯府处(2000)字第1号处理决定。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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