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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⑥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机关。

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③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④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⑤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原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无继续行使原权力的行政机关的,由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⑥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机关。若造成损害事实的行政行为是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www.xing528.com)

《国家赔偿法》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2008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到期后,王某未还且下落不明,李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李某追加王某之妻吴某为共同被告,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当时王某名下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已经由其他债权人查封,法院审查后依法保全了王某与吴某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开发区某处的房屋一套,并向房屋登记部门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不久后,法院就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1个月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吴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王某及吴某均未履行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岂料,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诉讼保全的房屋竟为案外人葛某所有,且葛某也持有该房产的合法产权证,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该房屋。

最后,经法院调查发现,该房产是因为房管局的疏忽,造成了一屋二主。李某认为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是由于房管局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房管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该案中,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法侵害了赔偿请求人李某的权益,导致其债权得不到实现,而且该行为是房管局独立作出的,也没有经过批准或复议,因此房管局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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