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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决定程序和期限:依法行政问答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决定程序和期限:依法行政问答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请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争端的步骤、方法、顺序和时限。此处我们讨论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不讨论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需要以下步骤:①受理。对于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②作出决定前应采取的措施、步骤。作出决定之前,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还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③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0日内书面告知赔偿请求权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www.xing528.com)

2011年3月7日、8日,申请人文道才先后与原常德市糕点厂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租得一门面房用于经营餐馆。2011年6月24日,常德市城市规划局以临时门面已超过批准期限,市政府决定修建万琦天桥,该门面影响市政工程建设为由,向原常德市糕点厂下达了《临时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11]常城规监字第002号),要求原常德市糕点厂限期拆除该门面。7月2日,原常德市糕点厂书面通知申请人拆除门面,7月底,该门面被拆除。申请人认为原常德市糕点厂是受原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其将过期临时建筑出租给申请人,并强令申请人拆除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于2011年1月17日申请行政赔偿。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及原常德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2日作出决定:①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7条之规定,其并未曾授权委托原常德市糕点厂行使行政职权。原常德市糕点厂也未对申请人违法行使具体行政行为。原常德市糕点厂向申请人出租门面、要求申请人拆除门面等相关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②申请人文道才的申请时效已经过期。

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武陵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也在法定的两个月以内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并充分听取了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虽然最后作出的是不予赔偿的决定,但在整个程序上,武陵区政府并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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