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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假陈述案的公私执法实践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人诉讼是控制市场参与者虚假陈述行为的另一个重要的策略。在《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中级法院审理涉及虚假陈述的证券诉讼,为证券领域私人执法提供了制度基础。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被纳入2005年《证券法》,然而,诉讼的前置程序并未被废除。

中国虚假陈述案的公私执法实践

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都可用于规制虚假陈述的行为。相较之下,市场参与者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例如操纵股价或内幕交易,主要是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诉讼解决案例的数量微乎其微,这也是本章用虚假陈述来研究公共及私人执法策略在中国语境下的效果的主要原因。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有权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进行罚款,范围在30万到60万之间;对高管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应当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人诉讼是控制市场参与者虚假陈述行为的另一个重要的策略。在《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中级法院审理涉及虚假陈述的证券诉讼,为证券领域私人执法提供了制度基础。证券诉讼制度的设计对原告是比较友好的,比如它给予原告在若干适格被告中进行选择的权利,这意味着原告可以通过起诉财力最为雄厚的适格被告来增加取得赔偿的概率。此外,该条款规定私人证券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不是标准为1年的特殊法定诉讼时效。[26]但证券私人诉讼仍受限于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换言之,受害投资者只能起诉证监会、财政部以虚假陈述为由作出过行政处罚的主体,或对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被纳入2005年《证券法》,然而,诉讼的前置程序并未被废除。[27]当然,在证券诉讼中设置前置程序在技术上也有其特定的价值,毕竟与个人投资者相比,证券监管机构在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上具备更强的能力。并且,在2014年,中国证监会设立了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中心”),在证监会对市场主体进行处罚之后,受有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心代表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节约了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成本。2017年5月,中小投资者已通过委托诉讼的方式在鲜言案中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民事赔偿。[2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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