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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家族秩序与婚姻规范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良贱不婚、当色相婚是唐代婚姻秩序的原则,相应的“门当户对”的传统择偶标准的影响持续至今。皇室多与勋贵名门结为婚姻。良贱婚姻常被强制离异,其所生子女也往往地位低贱。但唐代对良贱婚生子女身份实行区别对待。且必须强制离婚。关于不同阶层间不婚的婚姻秩序,有唐代拟判一道。判词指出,国家为避免百姓流离失所、沦为贱口,规定良贱不婚。家内的婚姻等级观念还体现为妻、妾、客女、婢之间不得混淆。

唐代家族秩序与婚姻规范

(一)社会中的婚姻等级秩序

唐代社会等级复杂,包括皇室、贵族和士族、庶族等特权阶层,自耕农、客户、庄户、佃户、屯兵等农民阶层,以及官府的杂户、官户和工匠、乐户、私家的部曲和客女、官私奴婢等贱民。良贱不婚、当色相婚是唐代婚姻秩序的原则,相应的“门当户对”的传统择偶标准的影响持续至今。

特权阶层内部通婚。皇室多与勋贵名门结为婚姻。山东士族自恃门第,只与士族联姻。尽管高宗下诏禁止陇西李氏、太原王氏、荥阳郑氏、范阳卢氏、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赵郡李氏七姓十一家自为婚姻(《申严婚姻受财诏》[69]3),但这些士族“男女皆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耻与他姓为婚,不与庶族通婚,甚至不愿与皇室联姻。[41]5在强烈的士族门阀观念下,士族和庶族间不通婚,成为士族维护族望和政治地位的一种手段。新兴贵族官僚及皇室与士族联姻的记载也很多见,但庶族与士族通婚会被视为“辱国”而受诟病。代宗时还下敕禁止皇亲和军将通婚:“皇五等已上亲,不许与军将婚姻。驸马、郡主婿,不许与军将交游。”(《禁止皇亲交婚军将敕》[69]20

特权阶层内各阶层间通婚虽有一定限制,但并不严格。但若贵族官僚与平民百姓为婚,则会受到谴责非难,尽管法律对贵族与身为“良人”的百姓成婚并不禁止,只有限制性的法令。如玄宗下敕禁止州县官在任内与管辖区域的百姓交婚,并写入开元二十五年《户令》[14]162:“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又见《禁婚部民敕》[69]14)江都尉吴湘曾因赃罪被告发“……兼娶百姓颜悦女为妻,有逾格律”[63]。当然,这一规定也是出于整顿吏治的需要。

良人,包括称为“编户”“百姓”的自耕农和不编户籍、荫附于私家的客户,他们虽无资格与官贵为婚,但也不能与杂户、官户、奴婢等贱口通婚。

贱口必须“当色为婚”。开元二十五年《户令》[14]168相应规定:“诸工、乐、杂户、官户[14]、公私奴婢,皆当色为婚。”太常音声人,其中不乏前代公卿子弟因罪没官者,但原本与乐户同属贱色,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始规定“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14]169。从这时开始,这一类乐人的地位才得以提高,可以跟良人百姓通婚。

部曲、客女为依附私家的农奴,也属贱民,地位低于良人但高于奴婢。部曲所受婚姻限制较宽松,依《唐律疏议》第47条疏,部曲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

奴婢地位最低,“律比畜产”。《唐律疏议》第191条规定,主为奴娶或奴自娶良人女子为妻者徒一年,强制离异;奴自娶而主知情,也要杖一百;如果使良人女因而上籍为婢,则流三千里;奴婢冒充良人与良人为婚徒二年。第192条规定,杂户与良人为婚或官户娶良人女者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徒一年半;奴婢私自嫁女给良人为妻妾,及知情娶奴婢之女者,准盗论计赃论罪,身份还正。

良贱婚姻常被强制离异,其所生子女也往往地位低贱。汉魏时期,良人以婢为妻所生子称为“获”,以奴为夫所生子称“臧”,臧获婢妾,都是身份低贱的人。但唐代对良贱婚生子女身份实行区别对待。据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诸奴婢诈称良人,而与良人及部曲、客女为夫妻者,所生男女,并从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从贱。即部曲、客女诈称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从良;知情者,从部曲客女,皆离之。其良人及部曲客女,被诈为夫妻,所生男女,经一载以上不理者,后虽称不知情,各同知情法……”[14]172可见,高社会等级者因被诈伪而与低等级者成婚,子女身份取决于高等级一方是否知情,不知情则从高,知情则从低;一年以上不确认子女身份者推定为知情,子女身份从低。且必须强制离婚。

唐代开元二十五年《户令》[14]173对良贱奸生子女的身份有详细规定:“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随父;若奸杂户、官户、他人部曲妻、客女,及官奴婢,并同类相奸,所生男女,并随母。即杂户、官户、部曲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听为良。其部曲及奴,奸主缌麻以上亲之妻者,若奴奸良人者,所生男女,各合没官。”由此可见良贱奸生子女通常随母为贱,只有在良人作为奸罪受害人的情况下,子女才有可能为良人。

关于不同阶层间不婚的婚姻秩序,有唐代拟判一道。

判11 对部曲判[72]4507

巳男准格不合取部曲妻,违者被绳。诉云:“强干弱枝,窃将益利。”未知合利否?

阙名拟判:国家每轸纳隍,偏忧边徼[15],在庸微之俗,隔良贱之婚。千头之奴,具传其号;百姓之女,罕闻其卜。故为罔冒,取陷刑书。何强干而弱枝,非爱人而治国。议事以制,非我博哉!斯之谓宜,确乎不拔。(www.xing528.com)

从判文不讳“治”而讳“民”来看,此判可能作于太宗朝。巳男私娶部曲妻,违背当色为婚的规定被追究,却辩称这种情况好比“强干弱枝”,表明自己身份高于部曲妻(即自己是良人)[94],认为良娶贱会有好处。判词指出,国家为避免百姓流离失所、沦为贱口,规定良贱不婚。奴婢只以名号称呼,百姓之女结婚很少有先卜其姓氏(以免同姓为婚)的,巳男明知所娶之女是部曲妻,有妄冒良人为婚之罪,他所谓“强干弱枝”的申辩没有道理,这并非爱民治国之道。按唐律,以部曲之女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部曲妻虽没有规定,但是可以参照客女,可判处巳男徒一年半。

该判申明了国家规定良贱不婚政策的意图,是避免更多百姓沦入贱籍,同时也避免国家税役蒙受损失。

(二)家庭中的婚姻等级秩序

在家庭内部,唐代实行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实则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不完全是通常所说的“女性只能从一而终,男性却可以三妻四妾”。《唐律疏议》第177条禁止“有妻更娶妻”的重婚多妻罪,但并不禁止多妾。特权阶层还有纳妾的标准限额,如两《唐书·后妃传》载皇帝妻妾编制121人(见本节第二小节介绍),《旧唐书·职官制》载亲王有孺人二人、媵十人。贞观时兵部尚书任瓌得到皇帝所赐宫女二人,皆国色,妻子妒忌而剃了二女的头发,太宗闻知赐妻毒酒杀之,因为任瓌是三品官,应当依法置纳姬妾(《朝野佥载》[101]59)。

家内的婚姻等级观念还体现为妻、妾、客女、婢之间不得混淆。《唐律疏议》第178条规定: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为妻、以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被混淆的人强制回归应有的身份。但关于妾与媵之间的身份,唐律没有规定,根据开元二十五年《户令》[14]160:“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科违令之罪。”

客女和婢女也有严格的区分。有这样一则拟判:

判12 对婢判[72]4507

命官妇女阿刘母,先是蒋恭家婢,被放为客女,怀阿刘,娠出嫁。恭死后嫂将刘充女使。刘不伏,投匦诉。

阙名拟判:阿刘母先从侍儿,放为客女。梦蛇纳庆,先含候月之胎;驸马申欢,即就行霜之礼。才欣执盥,仍诞弄砖,既而李善主君,俄惊阚室;仲尼兄子,欲契宜家。遽拥妖妍,将充媵婢;徒为枉抑,终见称张。望彼刘闺,宁甘诵赋,均夫郑室,聊事薄言。论母既谢萱枝,按女即非桃叶。方欲指腹称贱,凭胎索婢;自可以大匹小,将古明今。刘氏若属蒋家,秦政须归吕族,据斯一节,足定百端。

命官之妻阿刘母原来是蒋恭的家婢,后来被放为客女,怀孕生女阿刘,生出阿刘后刘母出嫁。蒋恭死后,嫂嫂把阿刘当作婢女,阿刘不服,向皇帝上书起诉。判词认为,刘母虽是出嫁前怀的阿刘,但当时已经被放为客女,应当依母亲的身份判断女儿身份,而不应该“指腹称贱,凭胎索婢”;如果刘氏应该是蒋家的婢女,那么吕不韦原来的姬妾赵姬所生的秦王嬴政也该归吕不韦家了。母亲当时既已放为客女,女儿阿刘就不应充作婢女。

从制度上看,等级门第观念确已深刻渗透于唐代社会等级之间和家庭内部,然而,并非唐代社会生活每个角落都浸润着以门第、礼法、资材和功名为重的婚姻等级观念。从唐代诗文、笔记小说可知,庶民百姓的择偶标准,仍是很看重爱情和品德的。与特权阶层名为“广继嗣”,实为满足淫欲享乐的婚姻目的不同,广大劳动人民的婚姻更多是为了生育和“男耕女织”的劳动互助,很多都谈不上“置姬妾”的问题[41]25

考察唐代夫妻关系,经常看到妻子善妒或丈夫惧内的记载,与理想夫妻伦理“夫和妇顺”“夫义妇节”大有不同。这种夫妻关系著名的如高宗与武则天、中宗与韦后。如果妻子是妒妇,则妾婢的境遇更为凄惨,这是作为正妻的女性对多配偶制的一种反抗,而媵妾的地位虽高于“律比畜产”的奴婢,但也高得有限,当正妻凌辱婢妾,惧内的丈夫也只能袖手旁观。

以婢凌妻是极少数情况,且是严重的犯上行为,如牛僧孺状称张绍平时常纵容宠婢欺凌妻子,认为贵贱混同,以下凌上,有伤政理(《奏黄州录事参军张绍弃妻状》[72]3088)。家庭中“东风”与“西风”争斗不绝,结合唐代后宫中妇女相互倾轧的史实(如相传武则天虐杀王皇后及萧淑妃)即可见一斑。在男权中心的社会中,相比男女不平等,女性之间的不平等对女性的摧残程度并不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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