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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与法院处理家族复仇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蒙娜丽莎 版权反馈
【摘要】:皇帝的态度,即对礼法之间冲突的权衡,可能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复仇者命运迥异。可见从陈议至柳议的百年间,皇帝对复仇者通常是依法严惩。是杀是赦不可划一处之,提议定制,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情处理。至此对复仇者通常免其死刑。去除此事的神话成分,这也表明宪宗时国法对血亲复仇十分宽容。该判决受到公众赞誉。对孝子来说,迫于强权压力,复仇还

现实中唐代地方官处理复仇案,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依杀人常律,二是交给上级官员或皇帝处理。皇帝的态度,即对礼法之间冲突的权衡,可能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复仇者命运迥异。代表性的案例如下(更多判例见陈登武的整理[31]236):

①王君操、卫无忌案。贞观时,莱州王君操父被李君则殴死,李君则亡命,贞观初到州府自首,王君操密藏快刀刺杀之,剖腹取心而食,随后去官吏处自首。州府按律判其死刑,呈报皇帝,太宗特别下令赦免。[102]39[63]4920孝女卫无忌6岁时父为乡人卫长则所杀,母改嫁,无兄弟,无忌长大后在宴会中以砖杀仇人后诣吏自首,太宗免其罪,徙于雍州,给田宅并嫁之[63]5141

②赵师举、周智寿、贾孝女案。高宗永徽年间,赵师举为父复仇杀人,高宗原宥之。濮州贾氏年十五,父为宗人贾玄基所杀,贾氏抚养弟弟长大,伺机共杀仇人取其心肝,有司断弟以极刑,贾氏自首请代死,高宗特下赦免姐弟罪,移其家于洛阳。[63]5142周智寿兄弟为父复仇,击杀安吉,兄弟争为首谋,有司三年不能决断,后乡人证弟始谋,于是诛弟。[63]4921

③徐元庆案[102]40[64]5585。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徐元庆改名换姓做了驿保,多年以后乘仇人投驿之机杀之,后投案。武后想赦其死罪,陈子昂上《复仇义状》[72]952称,复仇是人子之义,诛罪禁乱是王政之纲,国法杀人者死,礼有“父雠不同天”,元庆似可原宥,但礼至密则其弊大行,所以先王明刑,若以私义废国法,冤冤相报,将不可收拾;另外,元庆复仇志不在生,免死会使他不能杀身成仁,因此应处死徐元庆,然后旌表其闾墓。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自此,复仇可能得到皇帝特别赦免的惯例被打破,玄宗时基本秉承“杀而旌表”的思路处理复仇案。

直到德宗、顺宗年间,这种处理思路才发生转变。柳宗元撰《驳复仇议》[72]2563反对陈子昂对徐元庆案的意见。礼刑异用而同本,旌表与诛杀不可并用,诛可旌之人为滥刑,旌可诛之人为僭礼,这样的典章会让后世趋义避害者不知所措。应具体考该案是非曲直:如徐父不应死,师韫为私怨借职权杀之,则元庆杀人是礼义之举而不该处死;若其父应死,师韫合法诛之,则徐父非死于吏,而死于法,法不可仇,仇天子之法而杀奉法之吏,自当诛杀,无须旌表。至于陈议“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对礼的曲解,礼所谓仇是沉冤无告的情况,不是简单的以牙还牙不问是非,《周礼》:“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公羊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徐元庆不忘仇、不爱死、不以国法为敌,是孝义达理闻道者,他被戮是对礼和刑的损坏。请求今后有此类案件,不宜再依陈议判断。可见从陈议至柳议的百年间,皇帝对复仇者通常是依法严惩。

④张瑝张琇案[102]42[63]5584。玄宗时,张审素被陈纂仁诬告谋反问斩,家口籍没,13岁的张瑝和11岁张琇兄弟逃到岭南后逃回,夜杀杨汪,打算杀仇人余党再投案,路上被抓获。张九龄希望原宥,裴耀卿反对,最后玄宗下《决杀张瑝等兄弟敕》[72]166:兄弟杀人确凿,律有正条当死,议者或矜其为复父仇,或称其父蒙冤,但国法意在止杀,若“各申为子之志,谁非徇孝之夫,展转相雠,相杀何限”,两兄弟不可赦,不能当众刑戮,交河南府杖杀。时人怜悯,凑钱安葬,还修造疑冢以免仇家发掘。

⑤梁悦案[102]43。宪宗元和六年,梁悦报父仇杀秦果后投案。皇帝以礼法皆王教之大端,却有义不同天和杀人者死的矛盾,敕令都省集议闻奏。韩愈上《复仇状》[72]2462称:律无复仇之文,因为怕“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又怕人“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律由圣人而制但由有司执行,经义早有明确的标准,即“杀人而义”(周官)和“父不受诛”(公羊传)。周官又有复仇先告官免罪的规定:“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因此应区别对待复仇:若父是被百姓杀,就不是杀人而义,可以复仇;若被官杀,就不能复仇;而那些势单力孤者又不便先告官,只能伺机杀仇。是杀是赦不可划一处之,提议定制,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情处理。最终宪宗下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至此对复仇者通常免其死刑。

⑥谢小娥案[102]482[64]5827。宪宗年间,谢小娥14岁时父与夫俱被盗贼所杀,家口数十人沉江,小娥获救,后梦见父说“杀我者车中猴,门东草”,夫说“杀我者禾中走,一日夫”。李公佐为其解梦:杀父者为申兰,杀夫者为申春,二人皆是名盗。小娥暗书二名,立誓复仇,女扮男装做佣保,入申兰家取得信任,一日趁申兰、申春酒醉,抽刀杀申兰,呼邻人擒申春,获赃数万。小娥的节行感动寻阳太守张锡,旌表并奏免死。元和十二年小娥回乡,乡里豪族争相求聘,小娥誓心不嫁,后剪发受戒,以小娥为法号,表示不忘本(李公佐《谢小娥传》[72]3309)。去除此事的神话成分,这也表明宪宗时国法对血亲复仇十分宽容。

⑦康买得案[72]302[63]2155。穆宗长庆二年,14岁的康买得之父康宪,因借钱被张莅酒醉相拉致死,康买得因张莅彪悍,担心不足以解救其父,用铁锹击其头,三日张莅死。刑部侍郎孙革指出:“买得救父难不为暴,度不解而击不为凶。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亲。《春秋》原心定罪,《周书》诸罚有权。买得孝性天至,宜赐矜宥。”穆宗乃下诏:“买德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意。可减死罪一等。”

⑧柏公成私和案[102]47。柏公成之母被前率府仓曹曲元衡杖杀,公成受曲元衡财不报官,事发,法官断:因公成母死在辜限之外,元衡以父荫赎铜;曲元衡受财私和之罪,已经恩赦而免。刑部郎中裴潾议:刑只能由官施于部属,不得擅自鞭捶百姓,曲元衡非官、公成母非部属,凭威力残虐百姓是违法行为,公成收仇人财,因母死而获利,悖逆天性,必须被诛(《曲元衡擅杀议》[72]3248)。最终曲元衡被杖流,柏公成却被处死。该判决受到公众赞誉。实际上,对柏公成的处死远超《唐律疏议》流二千里的规定。对孝子来说,迫于强权压力,复仇还是忍耻苟活,是一个两难的抉择。从康案和柏案可知,穆宗时对复仇杀人案的政策导向,已经从过去的严格执法转向以礼废法。

关于复仇,白居易《甲乙判》有拟判两则。(https://www.xing528.com)

判17 [甲乙判]遇仇而过判[72]3039

得辛奉使,遇昆弟之仇,不斗而过,为友人责。辞云:“衔君命。”

白居易判:居兄之仇,避为不悌,衔君之命,斗则非忠,将灭私而奉公,宜弃小而取大。辛时惟奉使,出乃遇仇,断手之痛不忘,诚难共国,饮冰之命未复,安可害公。节以忠全,情由礼抑,未失使臣之体,何速诤友之规?……是谓尽忠,于何致责。

白居易认为因身负君命出使,路遇兄仇不斗而过是舍小义全大忠,不应受责。可见白居易对《礼记》中的“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的支持态度,在兄仇问题上,礼经是支持法重于礼、君重于亲的,这里也体现了礼经中亲有差等、事分轻重的原则。

判18 [甲乙判]遇仇不杀判[72]3040

得戊兄为辛所杀,戊遇辛不杀之,或责其不悌,辞云:“辛以义杀兄,不敢返杀。”

白居易判:舍则崇仇,报为伤义,当断友于之爱,以遵王者之章。戊居兄之仇,应执兵而不返,辛杀人以义,将倳刃而攸难。虽《鲁策》垂文,不可莫之报也,而《周官》执禁,安得苟而行之?将令怨是用希,实在犯而不校。揆子产之诫,损怨为忠,徵臾骈之言,益仇非智。难从不悌之责,请听有孚之辞。

白居易支持戊的辩解,对以义杀兄者不复仇者,不能承担不悌之责,可见不复仇从礼内部也能找到其依据。

在本书讨论的诸问题中,复仇问题是礼法冲突最直接最尖锐的体现。尽管礼经通过一定的限制尽量使复仇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但弱小的个人面对强大的仇敌和无能的国家公权力,往往是无路可走而被迫复仇,根本不具备家国兼顾的条件,且死者是否“受诛”,或者说是否冤死也是一个极有主观色彩的判断。总体来说,礼经对复仇的正面支持态度和法律对杀人的坚决打击形成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陈登武认为,复仇有“孝”和“忠”两方面意义,国家对复仇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的差异,只有不仅从礼法对立冲突着眼,同时也考虑到当时的皇权稳定性和国家社会状况,才能得到充分解释。[31]227他总结唐代的16例复仇个案认为,这些看似不同的处理结果皆出于相似的政治和皇权考虑:高祖之所以对当时独孤修德复仇杀人加以原宥,是因当时处于建国之初,强调复仇可以取得为“复君雠”而征伐的正当性;太宗之所以原宥并厚赐卫孝女,有回应当时臣下指责其不孝事太上皇的政治目的;高宗年间周氏兄弟案发时政权已趋稳定,有必要展示确立法律秩序的决心,因此不再宽恕;武后年间的徐元庆案采纳陈子昂建议实行“旌诛并行”,是因为武后本人曾以复仇之名被叛军讨伐,同时称制之初又有必要彰显忠孝;玄宗朝无视舆论处死张氏兄弟,一方面与李林甫的坚持有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盛世下修撰律令和《唐六典》而牢固确立法律秩序的要求;唐中衰以后由于复仇成为国家课题,成为普遍存在的氛围,而极少处死复仇者,复仇不杀的处理态度一直延续到南宋,随着复仇被看作“义举”,出现了私和者作为大不孝而被处死的情况。

陈登武的上述观点对理解唐代复仇案件的迥异结果有很大帮助。但复仇所体现的忠于国法和孝于双亲,始终处于必须择一善而从之的尖锐矛盾之中。唐代法律制度对复仇持限制及否定态度,复仇杀人相关判例则随着君主稳固政权的考虑和当时的社会背景,而有或治罪抵命、或赦免原宥的不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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