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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及转型研究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的,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标准人数不同;不公开发行股票;严格限制股权转让。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企业组织形式的优缺点及转型研究

产权法律范畴,是关于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6]。因此,我们在研究产权的时候,引入企业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进行产权分析,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资产的所有形式在国家法律上的认可,全世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尽管各自的企业法律组织形式不尽相同,但企业基本的法律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7]

(1)独资企业。它是指由一人出资兴办的企业,企业财产完全归个人所有,企业由个人经营和控制。业主个人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完全无限清偿责任。

独资企业的优点是经营方式比较灵活,约束比较少,制定决策比较迅速。缺点是由于受个人资本限制,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比较受限,企业的经营状况受业主个人的影响比较大,业主个人的情况对企业的生死起到决定性作用。

(2)合作制企业。即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兴办,联合经营和控制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成立合作企业,合伙人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资金或实物,也可以是权利、信用等无形资产。

与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优点是企业的资金来源比较多,筹资能力要大于独资企业;合伙人共同经营,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合伙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平均寿命要长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税收负担较轻。

合伙企业的缺点在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与公司制相比,合伙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有限;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比较困难,合伙人一旦加入合伙企业,其转让产权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同意才能进行;合伙企业的所有决策必须经过全部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通过,从而增加了决策制定的复杂性。

(3)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实现了财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决策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公司制企业的设立手续较复杂,成立费用较高,政府限制比较多。

我国目前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的,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标准人数不同;不公开发行股票;严格限制股权转让。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设立、停业、解散比较简单;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便于协调和沟通;由于股权转让受限,股东对公司发展的责任感较强。缺点是筹资能力有限,产权缺乏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司的发展。

现代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代表。

股份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8]。它的产权结构最大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企业创造的红利。股份制公司中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其中股东可以划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主要有:企业经营者,企业员工,外部自然人。如果将法人股东分为国有法人股东和非国有法人股东,那么国有法人股东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等等。非国有法人股东主要有:家族企业,私人企业,外资企业,等等。本文讨论非公有出版组织,因此如果涉及股东部分,主要讨论非国有法人股东。(www.xing528.com)

股份公司的优点:较强的集资能力,公司股份的流动使得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资本,使企业扩大规模、加快发展;科学的公司管理制度,股份制公司通常采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两权分离,企业的经营权交到更加专业的经理人手中,有助于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

股份公司的缺点:创立程序比较复杂;公司中容易出现大股东依仗自己的权利对公司决策进行操控,形成大股东垄断;股东的流动性过大,对公司的责任感较差;公司制度中委托—代理形式容易出现矛盾。在股份公司中,经理是代理人,股东是委托人。对于公司运行方面的信息,经理对情况的了解比股东详细,也就是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理和股东在个人追求、职业目标方面的不一致,如果公司没有一套完整而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就容易出现经理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间接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注释】

[1]谢迪南.2010年中国民营书业最强实力大汇聚[J].中国图书商报,2010.

[2]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译文集)[M].上海三联书店,1991.

[3][美]E.菲吕博腾和S.佩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M].载《财产权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P204.

[4]Fisher,“Elementary Princeples of Economics”,NEW YORK:Macmillan,1923,P27.

[5]刘长庚主编.联合产权论[M].人民出版社,2003,P28.

[6]同①.

[7]马威,王晓梅主编.现代企业管理概论[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5,P6.

[8]黄峻菠.私营公司创办程序与股东纠纷[M].时事出版社,2005,P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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