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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管理下的版权保护策略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制管理维度层面,出版企业要将确权与产权化相结合,除了提升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还要积极向社会相关组织与机构寻求帮助,以获得社会更大范围内对版权保护的关注与重视,见图4.9。制度保护是指出版企业依据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版权管理制度体系,为企业版权保护提供制度支持,提升企业向各级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提起行政申请、法律诉讼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版权保护能力。

法制管理下的版权保护策略

法制管理维度层面,出版企业要将确权与产权化相结合,除了提升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还要积极向社会相关组织与机构寻求帮助,以获得社会更大范围内对版权保护的关注与重视,见图4.9。

图4.9 版权保护策略

(1)确保著作权的积极确权和合理产权化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作品的归属原则,然而关于版权的纠纷仍然频频出现。同时,由于著作权的自动获取保护模式,导致版权的确权成为时下版权保护的一大难点。《著作权法》对版权归属是这样界定的:原则上著作权属于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享,可以分割的单独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等,其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3]在实践过程中,与作品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往往不止一个,这其中就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众多的纠纷种类隐埋下很多空白领域,从而形成日后的版权纠纷。同时,作品一旦发表,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就开始减弱,极其容易面临侵权的危险。而在面临侵权的时候,如何证明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又变成了一大难点。为此,目前对著作权人来说,最行之有效的确权方式就是在作品完成后,立即通过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作品登记,获取国家版权局所颁发的版权证书,通过政府的公信力获得作品合法的证据效力,作为今后积极维权的最有力武器

从国外出版企业打击侵权的经验来看,许多出版企业在版权保护方面坚持了维权与授权相结合的原则。即在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同时,根据市场需要而制定一系列的版权许可模式,给予那些盗版者或潜在盗版者以合法获取正规版权作品并获取相应市场收益的机会。这种维权与授权相结合的原则能够减低出版企业版权被侵权的风险并提高市场收益,因此从长远来看应为我国出版企业广泛采用。

(2)加强制度与技术双重保护

从国外版权保护经验来看,出版企业比较有效的具体维权手段应该坚持两个,一是制度保护,二是技术保护。制度保护是指出版企业依据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版权管理制度体系,为企业版权保护提供制度支持,提升企业向各级版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提起行政申请、法律诉讼等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版权保护能力。技术保护是通过开发版权保护系统、提升仿制成本等手段杜绝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存在。随着各种新型出版形式的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出版企业热衷于对版权产品进行技术保护。这些技术保护手段,在传统纸质出版物和现在数字出版物中皆有体现。(www.xing528.com)

(3)积极建立版权联盟组织

我国目前的打盗维权工作深受监测能力不足和信息渠道不通等原因的影响。在版权行政管理层面,由于我国版权行政部门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大部分省份仅在地级市设有版权管理部门,而且其日常事务性工作相当繁杂,人力也相对有限,很难主动深入行使监测版权市场、获取盗版信息等职责。而出版企业在打盗维权工作中常常因地域、信息渠道所限,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因而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版权保护工作。因此,无论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版权市场监督,还是出版企业获取盗版侵权的信息都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也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的成立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不仅增强了监测范围和能力,而且使得来自读者等支持版权保护人士的举报信息实现了联盟共享。如版权保护联盟成员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在防伪措施、新书上市等方面互通信息以提高执法效率,因而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打盗维权。同时,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的组建,使其有实力与各级版权行政部门展开有针对性的合作,为积极开展关于联盟的打盗维权工作奠定基础。

国内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组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地域为核心组建,常见的如四川省版权保护协会反盗版联盟、京版十五家出版社反盗版联盟等。二是以图书种类为核心进行组建,主要围绕类似或相同的图书种类组成了版权保护联盟,开展专项打盗维权工作。对于版权保护工作而言,地域式或图书种类式的版权保护联盟组建都有其可取之处,出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出版特色去选取合适的联盟组合。而且无论是哪种形式的版权保护联盟,发展到后来在地域和图书种类方面的覆盖都将会无限扩大,而且随着版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各个版权保护联盟之间的紧密合作也将会不断涌现。

(4)通过出版行业协会传达诉求

在版权保护方面,出版行业协会代表的是整个产业的利益需求,其版权保护方面的影响力远远大于一个企业或联盟的作用。因而出版企业在提升自身版权保护能力和加强版权保护联盟的基础上,还需积极向出版行业协会提出相应诉求。

首先,出版行业协会在解决国际版权保护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随着出版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版权保护问题也成为一些出版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一家个体出版企业或一个区域版权保护联盟而言往往成为耗时耗力的棘手问题。而对于出版行业协会而言,它可以以一个国家出版产业代表的身份去为某个成员版权产品在异国遭受侵权而向当地政府、行业组织等提起申请或诉讼。鉴于其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出版企业群体,即使涉案数额很小也会引起高度重视,进而促进这些国际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不仅如此,一些出版行业协会还有能力加强与他国政府或行业协会的合作,帮助其成员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并接受严格的版权保护。

其次,出版行业协会在维护出版企业数字版权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内容传播超越了地域等传统限制,因而给出版企业在版权保护方面设置了许多技术上难以逾越的难题。出版行业协会作为整个出版商利益的代表,有能力组建相应的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小组,开发需要的版权保护系统维护其会员的版权利益。类似于建立综合的版权监测网站和缔结合理的数字版权使用原则,这都不是一个出版企业或某个出版企业联盟所能实现,而出版行业协会在数字版权维护方面的工作很好地保护了出版商的利益。

我国出版行业协会虽不成熟,但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且相比一些其他组织而言,它代表一个产业的声音,因而也能获得更多社会力量的支持,也能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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