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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桐城派法律思想研究——礼法共同体的微观实证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借助礼法共同体的提法,对前期桐城派的法律思想予以解析,也是对中国古代这一特殊的礼法共同体作些微观实证的研究工作。因此,本书从礼治、法的运行与选举制度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前期桐城派的法律思想。其次,本书注意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尽可能做到论从史出,有所引申,也力求应是材料中蕴含的应有之义。最后,本书以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的方法,在勾勒其思想共性的同时,对他们之间的差异也尽量予以交待。

前期桐城派法律思想研究——礼法共同体的微观实证

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古代是礼法之治的社会,本书主要是从礼法共治的角度来研究前期桐城派法律思想。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关系历来为学者所关注,[9]在此问题上,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观点,如法律的儒家化、以礼入刑、道德法、礼法合一等,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这一礼法结合的现象进行了很有见识的分析,不过这些研究明显侧重于站在法(实质是刑)的立场分析礼向法的渗透以及二者的融合。这种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将礼视为古代法的外在因素而展开的研究,虽不乏真知灼见,但若只是拘泥于此,其结果可能是在现代法学的观照之下,古代法少有是处。因此,有意识地将礼与法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结合起来研究很有必要。马小红的《礼与法: 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此方面作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在该书中,作者通过对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的相关研究进行剖析,认为“一百余年来我们研究的最大失误在于越来越强调传统的礼与法的矛盾和对立”,因而作者提出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的观点,将礼纳入研究的视野,对传统法的结构、概念作了系统地梳理,力求解释中国传统法的独到之处,探索法的不同模式和发展规律,该书主要从宏观角度对礼法共同体进行了研究。本书借助礼法共同体的提法,对前期桐城派的法律思想予以解析,也是对中国古代这一特殊的礼法共同体作些微观实证的研究工作。

理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五百多年的思想,它的形成是中国思想史上的大事。如果说《唐律疏议》标志着以礼入刑(或者法律儒家化)的完成,那么南宋朱熹完成的理学体系对于古代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不仅在于它赋予了儒家伦常以天理的权威,更重要的是它从理论上实现了礼、法与教育的结合。而元仁宗延祐元年的科举考试必须以程朱理学家的注释为准的规定,则为这种结合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种结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将修身与治人(或者说内圣与外王)统一起来,使得无论君主还是庶民都能够落实儒家德治、仁政的主张,开创了礼教的新时代。这正是《大学》宣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的用意所在,朱熹解释这句话说:“正心以上,皆所以修身也。齐家以下,则举此而措之耳。”[10]也正是看中了《大学》的这一点。程、朱因而特别强调《大学》,将其置于《四书》之首。春秋礼崩乐坏之后,如何恢复先王的礼教,一直是儒家考虑的重大问题,理学将礼教的主张与现实政治制度融为一体,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解决了这一问题。正因为此,尽管理学与唐以前的儒学有很大不同,但包括前期桐城派在内的它的支持者都认为只有程、朱才是真正继承了先王之道。因此,本书从礼治、法的运行与选举制度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前期桐城派的法律思想。(www.xing528.com)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力争将人物的思想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相联系,从而相对客观地刻画前期桐城派的法律思想,揭示其与清代思想文化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其次,本书注意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尽可能做到论从史出,有所引申,也力求应是材料中蕴含的应有之义。最后,本书以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的方法,在勾勒其思想共性的同时,对他们之间的差异也尽量予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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