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学政、教官与司法相关职责:研究桐城派法律思想

学政、教官与司法相关职责:研究桐城派法律思想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政、教官在履行文教方面的职责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查处、制裁。学政负有考课全省生员的职责,因此纠处考试违法行为是其主要司法职能之一。生员考试违法,往往与一些官员宽纵、包庇有关,学政对这些官员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纠举。学政对各级教官的失职违法行为应及时参处。奖励优生、惩治劣生是学政的主要职责之一。

学政、教官与司法相关职责:研究桐城派法律思想

学政、教官在履行文教方面的职责时,对其中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查处、制裁。如果他们疏忽大意,未能及时纠处这类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学政与司法相关的职责。

(1)纠处考试违法行为。学政负有考课全省生员的职责,因此纠处考试违法行为是其主要司法职能之一。

生员冒籍是清代考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冒籍的形式很多,如本来不得参考的娼优隶卒等贱民子孙,隐瞒实情报考;游学在外的考生为了方便,异地报考;一些投机的考生为避开竞争激烈的本籍,冒充卫籍、官生、商籍等报考。对此等考生,学政应查明,不予收考,并进行惩处。如乾隆二十五年申严边省生童寄籍冒考之弊,“谕: ……如云、贵、川、广偏僻州县,文风稍陋。他省人或因父兄作幕,或因亲友贸易,遂尔乘便混考,皆所不免。并著令各该学政留心查察,毋使滋弊。寻议: 冒籍各生照例停科,以示警戒。并行知云、贵、川、广学政遵照办理。从之。”[1]5517责成学政留心察访冒籍之事,对发现的冒籍生员予以停止乡试一科的处罚。如果生员冒籍考中后才被发觉者,必须依法斥革。康熙三十九年规定: 举人、贡监生员冒籍,审明后,本人“即行斥革,交送刑部”。“如有察核不详,草率令其考试者,照溷行收考例,降一级调用。其行察不据实呈报者,照假冒出结例,革职”。[2]427有失职行为的学政及相关官员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学政对考生考场舞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大清会典》规定:“有怀挟文字、倩代作文及场内移号换卷者,皆论如法。”[3]257《大清律例》对其中雇人代考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学臣考试,有积惯隨棚代笔之枪手,察出审实,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雇倩枪手之人,及包揽之人,并与枪手同罪。知情保结之禀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倘别有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4]404学臣查审出的与代考行为有关的人员,依据犯罪情节不同分别治罪,最高可处以充军至烟瘴之地的重刑。

生员考试违法,往往与一些官员宽纵、包庇有关,学政对这些官员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纠举。康熙三十九年规定:“知府如有包揽入学童生,要挟抑勒,将文理不通之童生考送者,或学臣申报,或督抚指参,将知府革职提问。……如督抚不行察参,学臣不行申报者,皆革职。”学政必须申报知府等其他官员的违法行为,否则将一同受罚。“如学臣遇有挟制干请者,准径封奏上闻。”[2]431为保障其能秉公执法,规定学政遇到要挟时,可以径直上奏皇帝。雍正五年议准:“倘学臣保守廉洁,杜绝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及行挟制、把持者,准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2]431准许学政随时揭发提调官的违法行为。

(2)参处教官失职违法行为。学政对各级教官的失职违法行为应及时参处。顺治九年,“定考核教职之例: 提学按临之日,将各学教官考其学行兼优、教有成效者,据实列荐。其行履无过,但学问疏浅者,姑训饬,责令勉进。有老病不堪者,准以礼致仕。若钻营委署,横索束修,卑污无耻,素行不谨者,即行参奏,分别究革。其有把持学校生员及书役、门夫,行私诱惑者,一并究拟重治”。[1]5486~5487详细列举了教官学问、师范不称职的种种表现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便于学政执行。

为了督促各级教官力行教育之责,雍正七年规定:“嗣后,若教官沽名钓誉,纵容劣生,不行举报者,经学臣察出,立即指参,将教官照溺职罪革职。若学臣瞻徇情面,不行纠举者,一经发觉,将学臣照徇庇罪例,降级调用。将此永著为例。”[2]432要求学政及时纠参教官包庇劣生的行为,否则将与其一并惩治。(www.xing528.com)

(3)依法处置劣生。奖励优生、惩治劣生是学政的主要职责之一。《大清会典》规定:“学政岁考所至,行令提调、州县教职等官,各举诸生优劣,开具事迹封送。学政体访确实,随场咨部。至三年任满,汇疏以闻,由部覆核。优生行谊最著者,升入太学,其次量予奖赏。劣生悔悟自艾者,以改过注册。怙终者,除名。”[3]258劣生能改者,记过留学,怙恶不悛者除名。

学政如果不能依法惩治劣生,就要被处罚。“(顺治)十六年定直省学臣不惩治劣生之罚。凡劣生犯事,经教官举报,学道不尽法惩处者,被抚按纠参,照教官例: 一名以上,罚俸六月;三名以上,罚俸一年;五名以上,降一级;七名以上,革职。”[1]5488康熙二年又加重了对学政此类失职行为的处罚,“准学政据教官举报劣生,不行尽法惩处者,一名降四级调用,二名革职”。[2]429以严法督促学政尽职依法制裁劣生。

(4)禁止传习、刊刻违禁书。学政还负有禁止士子传习、坊肆刊行违禁书之责,以适应统治者钳制思想、维护统治之需。《大清会典》规定:“若非圣人之书、一家之言,不立于学宫者,士子不得传习。淫词小说,坊肆不得刊行,民间不得留藏。学政巡试所属,严饬地方官禁止。”[3]257凡非代圣人立言,有益风教之书,学政皆可查禁。

(5)禁士子结社。为了防止士子结社,干预朝政,组织反清活动,顺治十七年“申严植党订盟之禁”,对“士习不端,结社订盟,把持衙门,关说公事”等“深为可恶”之事,“著严行禁止”。“以后再有此等恶习,各该学臣即行革黜、参奏。如学臣徇隐事发,一体治罪”。[1]5488责令学政严查、惩处结社士子。

2.教官与司法相关的职责。教官担负着教育士子的任务,生员凡有不服教化之举、违反学规之行,教官当然应予以戒饬。对于生员的违法行为,教官则应即行详报,否则就要被追究制裁。

雍正十二年,“议准各学教官所属贡监文武生员,有窝匪、抗粮、捏词生事、唆讼陷人、灭伦悖理等事,该教官即行详报州县及督抚、学臣者,免其议处。若漫无觉察,或被府、州县访出及傍人首告,审实,不准补开详揭,将正、副教官照溺职例革职”。另外,雍正十三年,“覆准文武生员,如有犯聚赌、诱贿等事,该管教官自行察出、详报者,免其议处。其失于稽察者,罚俸一年。明知赌博,不行察报,别经发觉者,将该教官革职留任。至教官失察士子造卖赌具,即照溺职例革职”。[2]434~435教官自当尽心劝导生员,使之勤学向上。所管生员如有窝匪、抗粮、健讼、灭伦悖理、赌博及制造赌具等违法之事,不能先行稽查、详报,即有亏职守,应分别情况予以罚俸、革职留任、革职等不同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