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设备厂与某煤矿签订了1份吊车租赁合同,规定由煤矿提供2辆8吨吊车给机械设备厂,租期1年,租金4万元,分4次支付。机械设备厂租赁使用3个月后,发现自己厂里的生产任务有1台吊车就行了,多余的1台本想退还给煤矿,但因已交了第2批租金,退还吊车可能退不回租金了,于是,决定继续租用2台吊车,但将1台转租给某建筑工程企业,租期9个月,租金2.2万元。为此事还跟煤矿打了招呼,煤矿表示研究一下。吊车租给建筑工程企业后的第3天,由于建筑工程企业的吊车手不谙吊车性能,操作中造成吊车倾覆的事故,造成吊车报废,直接损失20万元。煤矿闻讯后,指责机械设备厂违约将吊车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遂解除合同,收回吊车,并要求机械设备厂赔偿被报废的吊车。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租赁关系的当事人为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发生后,虽然涉及三方面的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但转租行为实际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租赁物的使用却发生了变化,使用人变成了次承租人。这一变化与出租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承租人转租须征得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后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仍需向原出租人承担义务,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https://www.xing528.com)
本案机械设备厂将其多租的1台吊车,在没有征得煤矿同意的情况下就转租给了建筑工程企业,虽然机械设备厂就转租这一事项在事后向煤矿打了招呼,但煤矿并没有立即表示同意,而是表示要研究一下,在煤矿没有明确表态的情况下,机械设备厂把其多租的吊车转租给建筑工程企业,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机械设备厂与建筑工程企业的转租合同无效,机械设备厂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至于建筑工程企业的不正当操作导致吊车报废,造成煤矿20万元损失,对此损失机械设备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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