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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财税共享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6-1-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智能财税共享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如表6-1-1所示。

表6-1-1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www.xing528.com)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3.兼营行为

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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