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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特征及水行政执法要点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相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因此,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根据本款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及水行政执法要点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予以相对方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予以许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相对方提出申请为前提。因为作为行政许可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获得对某种禁止的解除或获得某种资源,行使某种权利,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向行政主体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此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因为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并在一定时期有效,具有此种法律资格、法律权利的个人、组织可以进行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的某种活动,实施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实施的行为。所以,行政许可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既便于行政主体和社会对获得许可的相对方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也便于行政主体对相对方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许可证、执照等。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方获得了某种权利。(www.xing528.com)

(4)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外部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因此,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特别是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后,这类审批行为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如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特定身份登记等都不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本款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管理行为,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至于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等),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文化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文艺团体、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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