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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行为种类及培训教材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国家水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查实当事人是否遵守水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水行政执法行为种类及培训教材

1.水行政监督检查

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相对人遵守水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水行政监督检查是水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国家水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查实当事人是否遵守水法律、法规和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常见方法有以下两类:

(1)实地检查,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公务人员直接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例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取水设施检查等。

(2)书面审查,指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提交书面材料,通过查阅书面材料进行的行政检查,例如审查用水计划等。

行政监督检查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职权,行政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依法进行的检查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检查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2.水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表示同意,从而赋予申请人以资格和权利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为,未经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决定,这就与依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行政许可一经颁发许可证后便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

(1)赋予力。它意味着行政机关赋予相对人某种抽象权利能力或资格。

(2)确定力。它表明行政机关一经发出许可证,非依法不得收回。

(3)证明力。根据这一效力,相对人在有关活动中可以持许可证证明自己的资格和权利能力。

行政许可的效力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归于消失:

(1)失效。是指基于某些法定事实而导致许可自行向后失去效力。

(2)无效。是指基于某些法定事实致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3)撤销。是指因某些法定事实,由行政主管机关决定而致许可向后失去效力。(www.xing528.com)

行政许可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水行政管理中的主要许可有取水许可、河道内采砂许可以及河道内建设项目许可等。

3.水行政处罚

水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鉴于行政处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水利部也制定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本书第十章中将专门介绍水行政处罚的内容。

4.水行政强制执行

水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水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或根据法律授权,依法强迫相对人履行水行政处理决定而采取强制手段的活动。行政机关要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必须具备这样三个条件: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法律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③必须是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除法律明确授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具有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水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无强制执行权。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水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于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来说需经过下列程序:①调查;②审查;③通知或告诫;④执行。

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可以采取的水行政强制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强制清障。《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2)强制征用。《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水行政执法机关,一般需要经过下列程序:①审查立案;②通知履行;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④实施强制执行。

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①强制拆除;②罚款;③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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