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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实施注意事项,具体操作要求详解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程序实施注意事项,具体操作要求详解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这是听证程序的前提条件,没有当事人的要求,听证无须组织。《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可以提出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在3日内,未提出听证的,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2.通知听证事项

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3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后,行政机关发现自己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的认为有错误或者部分错误,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并告知当事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

3.听证会程序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3)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

(4)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5)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6)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7)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www.xing528.com)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

(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3)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水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7)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之一,也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一。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正或者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作出行政决定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根据听证笔录和听证主持人的意见,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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