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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

(一)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这就明确规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同时,《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0元以下的罚款,从罚款的数额上说比较少,而且量也是比较大的,对于这一类罚款,如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一方面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银行的工作量。所以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主要指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流动人员违法,如不当场收缴罚款,以后就难以找到当事人收缴罚款。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由于地理上的特殊性,银行网点比较稀少,或是交通不便,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实有很大困难,所以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对于在这些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提出要求要当场交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作法而作出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的范围如下:

(1)依法给予20元以上的罚款。20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www.xing528.com)

(2)边远、水上地区和交通比较方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没有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要当场交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机关依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要当场交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到银行交纳罚款。

(三)罚款的暂缓履行和分期履行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和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为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四)对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及所罚款项的处理

《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时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本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可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滥罚款的问题,确保执法机关将罚没款全部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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