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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及时通知、延期办理规定

时间:2023-07-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重新换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核发及时通知、延期办理规定

取水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合法证件,也是取水许可申请人取得取水权的象征。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向取水许可申请人核发取水许可证,标志着整个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终结。

(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领取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根据水利部1994年6月9日发布的第4号令《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取用地表水的

(1)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工程建设的验收报告

(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报告及评审意见。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测试取水能力和水质化验报告。

(5)取水设施性能和计量设施装置情况。

(6)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7)其他有关资料。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取水工程,还要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

2.取用地下水的

(1)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工程建设的验收报告。

(3)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4)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剖面图。

(5)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6)取水设施性能和计量设施装置情况。(www.xing528.com)

(7)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说明。

(8)其他有关资料。

(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

取用水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申请验收资料,审批机关应尽快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上一级审批机关应当会同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②验收时应从水资源的角度进行验收取水工程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所提出的要求,如取水能力是否与审批的取水量一致、项目建设节水措施是否符合节水要求、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等,而不是验收其主体工程本身工程质量。

(三)取水许可证的核发与公告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竣工后,审批机关应当向取水许可申请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1.取水许可证样式与内容

取水许可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正本一件和副本两件,正本由取水申请人持有,副本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申请人各备存一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证应当载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取水期限,取水量和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其中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2.取水许可证的费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目前,取水许可证的工本费为每套10元。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因此,审批机关能收取的取水许可证工本费也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根据目前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实际,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上按照5年控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重新换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的延续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取水人生产运行情况;②取水人的取用水和退水情况;③取水人水资源费缴纳情况;④节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⑤原取水许可事项的变更说明;⑥其他与取水许可延续有关的内容。

原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用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状况以及取水权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延续或不延续。取水事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并不是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取水人的取水权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期限的规定。在实践中,部分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发取水许可证时进行取水许可水量的核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①取水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取水人取得的取水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审批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和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核减水量;②换发取水许可证是对原取水权的延续,而不是重新审核,如发现原审批取水许可水量超过本地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通过年度取水计划对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③如果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换发取水许可证时进行水量核减,取水权人就没有投资节水的积极性,《条例》规定的取水权转让制度就不可能实施;④审批机关在换发取水许可证时,不得向取水单位和个人提出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五)取水权的转让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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